您的位置:台灣網  >  部委涉臺  >  涉臺資訊  > 正文

海關總署:國外及港澳臺奧運記者可按規定出入境(2007.01.31)

2007-02-01 09:4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2007年1月31日,海關總署監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採訪北京2008年奧運會及其相關活動的外國記者和港澳臺記者,其隨身攜帶進境的採訪所需器材,可按暫時免稅進口規定辦理。

  這位負責人介紹,外國記者來華採訪,首先要到中國駐外國使領館辦理器材的確認函,入境時憑確認函和簽證辦理通關手續。香港、澳門記者進境採訪,應首先到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辦理器材的確認函,入境時憑確認函和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的通行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港澳記者也可以憑北京奧組委的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

  這位負責人説,臺灣記者到大陸採訪,首先要到主管部門授權的相關機構,如香港中旅社、或澳門中旅社、或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或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辦理器材確認函和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關證件,然後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臺灣記者,也可以憑北京奧組委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記者汪涌、高鵬)

(來源:新華網)

編輯:齊曉靖

 

[責任編輯: system]

相關閱讀: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