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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2004.03.24)

2006-01-10 15:5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海關總署公告2004年第8號

關於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公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根據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的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稅則號列 29221100,292212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並對外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號公告,見附件1)。現就海關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3月25日起,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乙醇胺(稅則號列 29221100,292212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臨時反傾銷措施執行範圍之內),海關除按現行規定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應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反傾銷現金保證金徵收比率表)所列的徵收比率徵收反傾銷現金保證金。

  現金保證金的計算公式為:

  現金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産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報進口乙醇胺的,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明,如果原産地為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對於申報進口乙醇胺時不能提供原産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産地不是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日本公司適用的比率徵收現金保證金;對於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産地是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和臺灣地區,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等證據也無法確定生産廠商的,海關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其他公司適用的比率徵收現金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乙醇胺如何徵收反傾銷現金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執行。

  四、對於偽報原産國或偽造進口乙醇胺原産地證明或原廠商發票的行為,海關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對於所徵收的現金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六、對在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期間,出現相同或類似貨物而海關無法確定是否採取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時,有關企業應向商務部提出申請,由商務部商有關部門就有關問題作出裁定。海關將根據商務部的裁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號公告
   2. 反傾銷現金保證金徵收比率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反傾銷現金保證金徵收比率表

原産國(地區) 生産廠商 徵收比率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137%
美國 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 32%
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59%
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112%
伊朗 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26%
其他伊朗公司(All Others) 27%
馬來西亞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 9%
其他馬來西亞公司(All Others) 40%
臺灣地區 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23%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43%
墨西哥 所有墨西哥公司 21%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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