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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經貿部關於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有關出資認定問題的批復(1991.07.19)

2005-09-15 16:3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1991年7月19日署監一〔1991〕786號)

廣州海關:

  你關6月13日電報收悉。關於肇慶市恒進電子有限公司要求享受國務院第64號令有關優惠待遇問題,經研究認為,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比照上述原則規定,對華僑、香港、澳門、臺灣投資者在國內投資的企業,其投資比例亦應不低於25%,方能確認其為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因此,該公司應按照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復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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