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本社會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 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 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責任編輯: 王偉]
圖揭中國人的“捉蟲致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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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公告2013年第12號
公佈《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