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公園的大叔大媽播音樂跳舞,可能要向著作權人付費
對臺灣民眾來説,未來若想在公共場所播放音樂,可能要付費了。臺灣“智慧財産局”13日提出“著作權法修正案”,原本“非以營利為目的”,皆在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但“智財局”推動“修法”,此修正案若通過,未來“經常性非營利使用”也不能主張為合理使用,像是銀發族經常在公園放音樂伴舞,就必須向著作權人付費。
“智財局長”王美花表示,“修法”後,未來公園的阿公、阿嬤播音樂跳舞或機關學校中午固定播放音樂,需取得權利人許可,否則恐遭請求支付授權金。如此“修法”引來島內民眾反彈,被批“欺人太甚”。
據悉,臺灣1997年修正“著作權法”時,將原本第55條第2項,“即使是非營利使用,仍應支付報酬”的內容刪除,可見當時的“修法”是正面肯定“非以營利為目的”為合理使用範圍,因此,此次“智財局”“修法”被質疑“倒退了19年”。
對此,臺北市議員梁文傑在臉書上貼文表示,“搞什麼東西啊?知道這樣會讓多少人隨時觸法嗎?”他也痛批“智財局”,有必要這樣討好音樂公司嗎?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