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區區96.5萬元的團體票款,金逸影視在經歷了兩年多時間等待後最終倒在了IPO上會的前夜。在武漢國資委的強硬反擊之下,這家公司最終被取消上會。而值得關注的是,在這起不尋常的事件中,作為保薦機構的中信建投證券,在這事件中到底扮演了何種角色,是否盡到了勤勉盡責的義務?
金逸影視是廣州本地的公司,主要從事電影發行與放映業務,2013年,金逸影視院線票房市場佔比7.08%,處於中國電影院線市場第六的位置。公司早在2012年就向證監會提交了上市申請,但因證監會暫停IPO而被擱置,公司於今年再次向A股發起衝刺。今年4月22日,金逸影視發佈了招股説明書(申報稿),計劃在深交所發行4200萬股股份,募集資金用於影院投資項目,總投資金額8.1億元。其保薦人和主承銷商是中信建投證券,承擔審計業務的則是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
然而,就在金逸影視此次上市過會前夕,有網友根據公司披露的招股書上的客戶資料曝出了“武漢國資委天價看電影”事件。據金逸影視發佈的招股書上顯示,武漢國資委是公司2011年的團體票銷售第五大客戶,銷售額為96.50萬元,佔公司當年營業收入的0.11%。
被指96.50萬元看電影的武漢國資委,做出了超出預計的強硬表現:武漢國資委在11月27日淩晨通過其官方網站以及官方新浪微博做出聲明指責“金逸影視招股書嚴重失實”。緊接著在11月27日傍晚6點多,武漢國資委再度發佈聲明,稱“已請求證監會調查處理金逸影視資訊披露嚴重失實行為”。
11月27日晚間,金逸影視發佈聲明函向武漢市國資委致歉,並解釋稱披露的消費實為武漢國資委以及相關國資體系內的單位合計在金逸院線消費團體票的金額,簡化處理造成了理解上的難度。然而11月27日晚間11點38分之際,武漢國資委又發佈了進一步聲明稱,經核實,2011年武漢市國資委共組織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先模人物、管理人員觀看教育影片4場,資金13100元,並表示其根本不是金逸影視長期合作團體票客戶,“2011年武漢市國資委在金逸影視公司沒有任何影視消費”,並表示“金逸影視公司招股説明書中有關武漢市國資委消費資訊與事實不符,純屬虛構。”
11月28日下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證監會目前對金逸影視的相關情況正在落實,已經取消了對金逸影視201次發審委的審核。記者12月1日上午致電金逸影視試圖了解其中的詳情,但對方工作人員回應稱“公司領導不在,暫無法做出回應”。12月1日下午金逸影視媒體關係事務負責人電話聯繫記者,稱過一段時間金逸影視將就此問題做出統一回復,現在不方便回應。與此同時,作為金逸影視上市項目的保薦機構中信建投亦保持沉默。
招股説明書披露的數據顯示,2011年-2013年,金逸影視分別實現營業收入8.86億元、12.74億元和16.25億元,實現凈利潤3436萬元、4485萬元和4650萬元。在該公司的主要客戶方面,招股説明書顯示,2011年,該公司團體票前五大客戶分別為廈門ABB開關有限公司、武漢鴻信通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廈門市分行和武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金額分別為545萬元、103.50萬元、101.75萬元、100.17萬元和96.50萬元。
一位投行業內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按照保薦和審計工作流程,作為公司的前五大客戶之一,保薦機構中信建投證券必須對武漢市國資委進行訪談,而審計機構則會要求對方出具相應的確認函,這些在工作底稿中都應當有所體現,如果保薦機構沒有進行相關工作的話,將被視為在盡職調查中未能做到勤勉盡責。“關鍵性的財務數據出現了問題,會導致該公司其他財務數據的可信度大打折扣,即使未來這家公司能夠重新遞交材料啟動發行,也會受到監管部門的‘重點關注’。”他表示。
《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明確規定,對大客戶,保薦人需追查銷貨合同、銷貨發票、産品出庫單、銀行進帳單,或用函證的方法確定銷售業務發生的真實性;與前述客戶存在長期合同的,應取得相關合同,分析長期合同的交易條款及對發行人銷售的影響。如果存在會計期末銷售收入異常增長的情況,需追查相關收入確認憑證,判斷是否屬於虛開發票、虛增收入的情形。在招股説明書中,中信建投相關人員都聲明,公司已對招股説明書及其摘要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過,對於中信建投這家券商來説,金逸影視只是近年來其保薦項目中出現重大問題的一例。以正在努力保殼的*ST超日為例,此前的2010年,其保薦的超日太陽正式登陸A股,這家企業上市後,2011年就虧損了5479萬元。2011年,超日太陽還發行了10億元的5年期公司債,中信建投是此只債券的受託管理人和上市保薦人,同時也是超日太陽的持續督導人。然而,“11超日債”的違約,把大量的投資者拉下了水。彼時,就有投資者質疑,作為上市保薦機構,中信建投在明知“11超日債”不具備上市的條件下仍然向深交所遞交相關材料,並沒有及時制止上述發行行為。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