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南京一餐廳使用鄧麗君名字及照片 被判賠10萬
南京一餐廳使用已故著名歌星鄧麗君的姓名和肖像作為主題,被鄧麗君的三哥鄧長富告到玄武區法院,索賠百萬。日前,南京玄武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獨家試唱公司南京獨加試唱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獨家試唱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鄧麗君的姓名和肖像,不得使用鄧麗君的名字命名餐廳,不得在餐廳內外、餐廳器具及外包裝上使用鄧麗君的肖像,向鄧長富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鄧長富經濟損失10萬元、維權支出費用4467元,合計104467元。由於雙方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所以判決尚未生效,到目前為止,餐廳仍在繼續營業。
餐廳擅用鄧麗君姓名肖像成被告
獨家試唱公司在南京中山路羲和廣場開了一家“鄧麗君音樂主題餐廳”,開業後,在電視宣傳片、廣告、團購網站及餐廳室內外設計、功能表、手提袋等眾多顯著位置突出使用了多幅鄧麗君肖像照片,可謂高調宣傳。這一高調,引起了鄧麗君三哥鄧長富的注意。
作為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鄧長富認為獨家試唱公司未經授權即使用鄧麗君的姓名、肖像,于2015年2月底通知獨家試唱公司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果。之後,鄧長富便聘請律師來寧取證,並將獨家試唱公司告到南京玄武法院。
鄧長富認為,獨家試唱公司侵害了鄧麗君的姓名權和肖像權,請求法院判令獨家試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鄧麗君姓名和肖像,不再使用鄧麗君的名字命名餐廳,不在餐廳內外、餐廳器具及外包裝上使用鄧麗君的肖像,並在揚子晚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維權的合理支出10萬元,合計100萬元。
法院認為死者近親屬享有特定利益
玄武法院審理後認為,姓名權、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姓名、肖像享有的民事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關於周海嬰訴紹興越王珠寶金行侵犯魯迅肖像權一案應否受理的答覆意見》中表示,公民死亡後,肖像權應依法保護,但在2001年《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死者近親屬因他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遭受精神痛苦而享有訴權,並未使用“姓名權”、“肖像權”等措辭。故死者不再是民事權利的主體。就本案而言,作為姓名、肖像主體的鄧麗君已經死亡,鄧長富以鄧麗君的姓名權、肖像權被侵犯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
但是,基於身份關係、情感聯繫等因素,死者的姓名、肖像會對死者近親屬産生精神及經濟上的特定利益:一方面,對死者姓名、肖像的侮辱、誹謗等不當使用會降低其社會評價,造成近親屬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死者的姓名、肖像等因其生前的特定身份可能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由此産生的財産利益通常應歸屬於近親屬,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等牟利。
因此,鄧麗君雖不是姓名權、肖像權的主體,但其姓名、肖像仍應受到法律保護。作為著名歌星,鄧麗君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獨家試唱公司在未取得鄧麗君近親屬授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鄧麗君的姓名、肖像從事餐飲業經營牟利,該行為屬於侵權行為,遂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了上訴,最終結果如何,尚待南京中院的判決。(記者 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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