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電影,版權能否無障礙
全國助殘日推動了公眾對殘疾人事業的關注,一些跟殘疾人權益相關的話題也被廣泛討論。4月26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案件,某專為殘障人士服務的無償公益網路平臺App,因向不特定用戶提供《我不是潘金蓮》的無障礙電影線上播放服務被判構成侵權,一審判決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務,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一萬元。此案一度成為世界智慧財産權日的焦點案例,在全國助殘日亦值得關注和討論。
從案件細節中可以一窺無障礙電影的普及現狀、面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空間。公益本身是造福於人的事,但是如果對影視資源的使用超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也有可能構成侵權。本案中,被告出於方便視聽障礙人士的目的,提供涉案影片無障礙版線上播放服務,但是其經營的App使不特定公眾通過手機獲取驗證碼的方式,均可隨意獲取內置影視資源,超越了相關法律規定的範圍(受眾應限于閱讀障礙者),因此,其行為被認定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審理過程中適用的相關法律及變化趨勢反映出無障礙觀影的法制建設正在逐步完善。一方面,6月1日即將正式施行的新著作權法中,“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被修改為“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拓展了合理使用的範圍。另一方面,《殘疾人權利公約》被反覆提及。公約的核心是確保殘疾人享有與健全人相同的權利,其中包括“享有無障礙環境的權利”。我國作為締約國有義務確保殘疾人獲得以無障礙模式提供的電視節目、電影、戲劇和其他文化活動,有義務確保保護智慧財産權的法律不構成不合理或歧視性障礙,阻礙殘疾人獲得文化材料。
回顧涉案影片的相關做法,“該影片播放過程中展示有‘無障礙電影’字樣,並同步配有聲音朗讀,且在影片片頭有對影片的簡短介紹,包括影片名稱、導演及主演姓名、出品單位名稱等進行同步配音。影片播放中如有人物對話,則螢幕右下角會出現手語翻譯同步手語解説畫面。如有無對話的畫面,則會添加配音對畫面中的人物表情、動作、場景、情景轉換等進行同步描述,並附有聲源字幕”。涉案影片即便做了相對細緻的規範,使用過程依然存在侵權風險。尤其是在受眾上一旦把關不嚴,有可能會“好心辦了壞事”。
無障礙電影是專門為了方便殘障人士觀看,以重新剪輯增補配音解説或字幕的方式重新加工,讓視力或聽力障礙者“看”懂的電影。在推進無障礙電影普及的過程中,相關法律的完善正在穩步推進,在現行法律下,如何合法合規地提供無障礙電影是一項重要課題。需要引起重視的是,無障礙電影的普及應當建立在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産權的基礎上。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激發創新活力,為無障礙電影提供更好的素材來源,不斷滿足閱讀障礙人士的文化需求,進而實現全面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與殘障人士權益保護的雙贏。
作為運作了三年多的公益項目,“光明影院”在很多方面已經漸趨成熟,成為相關領域的標桿。其中,項目在版權方面的做法也值得借鑒。一方面,“光明影院”通過建立固定放映廳,走進盲協、盲校、社區、圖書館、電影院等,面向視障人群定點定向放映,保證了使用受眾為特定殘障人士;另一方面,“光明影院”在鋪設“文化盲道”的過程中,通過與相關影視公司合作解決版權問題,捐贈版權的形式在“光明影院”項目中亦有所體現。如上海儒意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向“光明影院”項目捐贈46集電視劇《老酒館》無障礙版本製作授權許可,猶如一劑強心劑,推動了無障礙電視劇的製作與推廣。
無障礙電影的普及與推廣,直接關係到閱讀障礙人士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國家和社會應當依法採取多種措施,為閱讀障礙人士平等享受社會文化生活提供便利。無論是“光明影院”還是上述專為殘障人士服務的無償公益App,他們都期待著社會各界形成一種共識,既要形成合力,製作適合殘障人士的無障礙影視版本,又要積極探索在未來的電影發行中同步提供無障礙聲道和手語標識,方便殘障人士一同欣賞,實現文化共用。健全人可以通過影院、各類視頻平臺等觀影追劇,殘障人士卻連一款合法合規方便使用的App都是奢望,這是值得社會各界深思的事。
(作者:李 銳,係太原師範學院影視藝術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