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堆”商標被搶注,四種情況可駁回
【光明時評】
作者:趙 虎(智慧財産權律師)
四川廣漢市三星堆遺址新發現六座祭祀坑後,多個與“三星堆”相關的商標被人申請註冊,目前處於註冊過程中。三星堆博物館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已經向商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多起商標異議申請。
商標的價值,主要取決於知名度和美譽度。美譽度需要長期的商譽積累,但知名度則可以取巧。如果註冊商標時用的是公眾已經熟知的詞彙、短語,就有利於該商標的傳播,從而讓品牌推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星堆”被很多人申請註冊為商標,原因正在於此。
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能註冊與文化遺址有關的商標。但筆者認為,現行法律規定的框架之下,申請“三星堆”相關商標,以下四種情況商標註冊申請可能被駁回。
首先是有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註冊多個與“三星堆”有關的商標。關於取得商標權的制度,世界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經過使用取得商標權,另一種是通過註冊取得商標權。我國採用註冊制。採用註冊制有很多的好處,例如權利關係非常明晰。但是,也經常會出現有人為取得商標權後倒賣商標而註冊的現象。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即使商標局沒有駁回,三星堆博物館也可以在異議期內根據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提出商標異議申請,要求對相關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其次,與“三星堆”有關的商標註冊申請如果通過,可能侵犯三星堆博物館的權利,這樣的註冊申請也會被駁回。究竟在哪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與“三星堆”有關的商標會侵害三星堆博物館的權利,需要個案分析,很難作出預判。舉例來説,在第41類(娛樂、文體活動等)上註冊“三星堆博物館”“三星堆藝術館”等商標有可能會侵犯三星堆博物館的在先權利。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三星堆”是三星堆博物館名稱中的主要識別部分,在名稱權的保護範圍之內。不過,並不是在所有的類別上申請註冊與“三星堆”有關的商標都會侵害三星堆博物館的在先權利。如果在一些商品類別上註冊,相關公眾在識別時無法將其與三星堆博物館聯繫起來,這種情況下則不會構成侵權。
再次,如果有人把與“三星堆”有關的商標註冊在一些商品上,導致出現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適用的情形,即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特點或者産地産生了誤認,則相應的商標不能被核準註冊,也不能被使用。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三星堆博物館可以援引相關規定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此外,如果把與“三星堆”有關的商標註冊在一些商品上,導致不良影響的出現,那麼相關商標也不能被核準註冊。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三星堆博物館可以統一援引商標法中的相關規定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光明日報》( 2021年04月12日 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