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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演藝行為 《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2020年10月21日 08:39:00來源:法制日報

  《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杜絕假唱假演奏規範演藝行為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蘇欣雨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演員經紀人委員會發佈的《高級演出經紀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正式實施。

  據悉,《管理辦法》僅面向持有高級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相關人員。《管理辦法》指出,不得組織演員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或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同時,高級演出經紀人在從業中不得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不得偽造合同、偽造演員授權等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重要事項行為;杜絕對所經紀的演出項目或業務進行虛假宣傳。據悉,持證人如有以上行為,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依照處罰結果登出其演出經紀人證書並予以5年內不得考取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永久不得重新申請等處理意見。

  《管理辦法》的出臺有何亮點,對當下文化市場的發展有何意義?《法治日報》記者與相關專家進行了對話。

  對話人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韓英偉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産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 鄭 寧

  《法治日報》記者 韓丹東

  《法治日報》實習生 蘇欣雨

  文娛支出佔比增加

  順應市場民意需求

  記者:《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韓英偉:演藝産業在文化産業中居於基礎地位,在文化市場中具有較高的競爭力,越來越凸顯出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層面需求越來越迫切,文化娛樂支出比重也在不斷增加,對於文化産品的選擇日益偏向精神文化,而演出節目由於其自身娛樂性強、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特點,日益成為人們群眾喜聞樂見的娛樂形式。

  然而,現下演藝市場呈現出魚龍混雜的態勢,文化市場較為混亂。出現了假唱、虛假宣傳等現象,嚴重降低了文化産品的品質,影響市場有序發展,迫切需要加強監管與規範。

  鄭寧:《管理辦法》是中國演出行業協會演員經紀人委員會制定的行業自律規範。

  2012年12月5日,文化部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授權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核發與管理。此次行業自律規範也是對《管理辦法》的補充和細化,能更好地回應實踐需求。

  緊扣實踐突出問題

  明確行業懲戒措施

  記者:《管理辦法》有哪些亮點?

  韓英偉:《管理辦法》第六條是最為公眾關注的,其中規定“高級演出經紀人在從業中應杜絕以下行為:(一)為《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禁止內容提供經紀服務;(二)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三)偽造合同、偽造演員授權等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重要事項行為;(四)對所經紀的演出項目或業務進行虛假宣傳;(五)組織演員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或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指出杜絕假唱、假演奏,對於目前市場上頻繁出現的藝人假唱、假演奏進行了有效規範,依法保障了觀眾的合法消費權益;同時,其中規定禁止演出經紀人以欺騙形式獲取證書以及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有力地規範了目前演藝經紀人混亂的現象,對於當下市場的有序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鄭寧:亮點主要體現在禁止規定、義務規定、行業懲戒措施三個方面:

  第一,對高級演出經紀人在從業中禁止性行為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都是緊扣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第二,要求高級演出經紀人遵守年度備案規定,每年參加一次業務交流活動;第三,明確行業懲戒措施,懲戒力度加大,包括登出其演出經紀人證書並予以5年內不得考取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永久不得重新申請等處理意見,證書降級為有效期為5年的演出經紀人資格證。

  演藝市場有序發展

  保障觀眾合法權益

  記者:《管理辦法》的出臺有何意義?

  韓英偉:近年來,頻繁出現演藝人員拿錯話筒、未開場先出聲的事件,産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假唱現象被廣大網友所詬病。事實上,這種現象有時也不是演藝人員故意為之的,有時是出於主辦方的要求或演出經紀人的安排。《管理辦法》的出臺有效規範與約束了高級演出經紀人的行為,是對於現場演出有效規範的重要措施。

  《管理辦法》的出臺對於演藝人員、演出經紀人行為的規範以及觀眾消費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有效制止演藝人員、演出經紀人員不誠信的欺騙行為,促使演出經紀人員、演藝人員提高自身表演水準,有利於演藝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觀眾的合法消費權益,滿足其娛樂消費需求。

  鄭寧:第一,對於解決長期以來的演出假唱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第二,規範高級演出經紀人的行為規範,強化其職業道德;第三,規範演出市場有序發展;第四,保障演藝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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