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揭秘《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締結始末

2020年04月27日 11:24:00來源:北京青年報

  首個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國際智慧財産權條約明日生效

  揭秘《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締結始末

  “我側身低頭把目光集中在簽字桌上,親眼見證了這個歷史時刻。柳斌傑署長稍微頓了頓,拿出筆開始簽字,沒有遲疑,簽名書寫得非常漂亮。這是中國人有史以來在自己國家誕生的國際智慧財産權條約上留下的唯一名字,是可以載入史冊的簽字。”這是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版權局局長王野霏在《〈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誕生的歷史瞬間》一文中寫下的一段話。2012年6月26日,時任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代表中國,在《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文件上簽字,該條約於今年4月28日生效。

  這份國際條約的締結都經歷了哪些不為人知的故事?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了見證這一歷程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

  “北京條約”生效前

  國際版權條約有“聽”無“視”

  “在表演領域,著作權法的保護範疇主要包括兩種類型的權利:一是表演權,即作者依法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二是表演者權,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員等)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包括對其表演進行現場直播、錄製、製作音像製品發行,以及通過網路進行傳播的權利。”王遷指出,《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即關於表演者權保護的條約。

  早在 1961年,《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國際條約》就已通過,首次確定了保護表演者權利的國際標準。隨著科技不斷進步,為應對數字網路技術衝擊,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于1996年通過了《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進一步提高了表演者權保護水準。

  “然而,由於受各國相關制度差異等條件所限,這些條約對表演者的保護存在局限:它只保護已錄製在錄音製品中的‘供耳朵聽的表演’,如歌手的歌聲、相聲演員的説唱等表演者通過聲音表現的表演形式,而不保護已錄製在音像製品中的‘供眼睛看的表演’,如電影演員的形象、動作等表演形式,即對‘視聽表演’的保護不足。”王遷説道。就此,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于上世紀90年代開始積極組織對視聽表演保護條約的談判,力圖對表演者提供全面保護。

  2000年,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曾舉行外交會議,以促成該條約的簽署,但因美國和歐盟對有關“表演者權利歸屬”的條款沒有達成一致,外交會議夭折,新條約未獲通過。之後,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一直推動締結條約,但由於美歐分歧嚴重,致使該項議程長期沒有進展。2011年6月,各方終於在“表演者權利歸屬”上達成一致意見,為條約的簽署鋪平了道路。

  承辦外交會議

  在國際智慧財産權領域掌握話語權

  2011年9月,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成員國大會決定於2012年召開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會前,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向我國駐日內瓦代表團表示,希望中國能夠承辦此次外交會議。

  經國務院批准,我國政府于11月30日正式向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提出中國北京申辦該外交會議。12月1日,經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各成員國一致表決同意,外交會議定於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中國北京舉行。此次會議由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主辦,原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與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承辦。

  2012年6月20日至26日,“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在京召開,中國代表團團長柳斌傑被推選為會議主席。155個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成員國、49個國際組織、204個代表團的721名代表參加會議。26日,會議成功簽署《視聽表演北京條約》,這是我國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在國際智慧財産權領域掌握話語權的一項重要成果。

  王野霏還記得,當時會議期間,每天晚上他們都設置幾個第二天可能遇到的有趣問題。25日晚,他們提出了26日可能遇到的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柳斌傑署長代表我國在《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文件上簽字時,手是否會發抖?一半人認為柳署長簽字時會因激動而書寫變形或手發抖。但因為上臺助簽的兩位副團長受過嚴格的外交禮儀培訓,署長簽字時他們不可能低頭關注簽字這個環節,而其他人或媒體受場地限制又無法看到簽字書寫過程,大家一致認為第二個問題只有柳署長本人清楚,對別人將永遠是個謎。

  當時簽字儀式開始前,走在前面的王遷教授執意讓王野霏局長走到他的前面。就這樣,王野霏站在柳斌傑署長身旁,側身低頭把目光集中在簽字桌上,終於親眼見證了這個歷史時刻。“柳署長稍微頓了頓,拿出筆開始簽字。我沒等到他寫到‘傑’字就趕緊抬起頭,面對眾多媒體的鏡頭合影留念。我可以證明,署長非常自信、流利地在《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文件上簽上了自己的名字,沒有顫抖、沒有遲疑,更沒有任何變形,簽名書寫得非常漂亮。這是中國人有史以來在自己國家誕生的國際智慧財産權條約上留下的唯一名字,是可以載入史冊的簽字”。

  “北京條約”締結後

  表演者享有7項經濟權利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在國務院2016年發佈的《2016年深入實施國家智慧財産權戰略加快建設智慧財産權強國推進計劃》中也將“推動《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早日生效”作為智慧財産權強國計劃項目。

  2020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亞政府代表向世界智慧財産權組織遞交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批准書,使批准或加入該條約的成員國達到30個。根據條約約定,其將於30個締約方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後3個月後生效。至此,《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將於今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規定表演者對其以視聽錄製品錄製的表演享有五項經濟權利: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權(即我國《著作權法》中的‘資訊網路傳播權’)及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對其未錄製的(現場)表演享有兩項經濟權利:現場直播權和首次錄製權。”王遷介紹道,該條約還規定表演者享有精神權利,即要求承認其係表演者的權利(署名權),以及反對任何將有損表演者聲譽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的權利。

  另外,條約要求每一締約方必鬚根據其法律制度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條約適用。特別是,締約方必須確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執法程式,以便能採取有效行動,制止對條約所規定權利的任何侵犯行為。

  在他看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成功締結及生效,充分體現了國際社會對我國近年來智慧財産權保護事業取得成績的高度認可,彰顯了我國尊重知識、保護創新的力度和決心。條約將使我國表演者在同屬條約締約方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獲得充分保護,有利於進一步激發表演者創造熱情,促進表演事業的繁榮和作品的廣泛傳播,推動音像、演出産業發展。此外,條約以北京命名,對於樹立首都北京智慧財産權首善之區的良好形象,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也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文/本報記者 張恩傑

[責任編輯:楊永青]

相關內容

京ICP備13026587號-3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關於我們|本網動態|轉載申請|聯繫我們|版權聲明|法律顧問|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電話:86-10-53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