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區兩級政府擬建非遺保護機構
《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草案送審稿)》開徵意見
市區兩級政府擬建非遺保護機構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産條例(草案送審稿)》昨天開始在市政府法制辦公開徵集意見,《條例》提出,市和區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保護機構在同級文化主管部門領導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利用相關的具體工作。
《條例》規定了政府在保護非遺上的責任,市和區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專項資金,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利用經費一併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利用工作職責情況,納入政府考核評價體系。市和區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機構,保護機構應當配備專職人員。保護機構在同級文化主管部門領導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利用相關的具體工作。市和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為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提供諮詢意見。
市和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調查,全面掌握其種類、數量、分佈、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本市對代表性項目按照存續狀態、項目類別實行分類保護。比如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對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依託老城保護和大運河文化帶、長城文化帶、西山永定河文化帶建設,結合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實行文化生態整體保護等。
在非遺的傳承、發展與傳播上,市和區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市和區政府應當積極利用老舊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及相關工業設施,採取多種方式為傳承有困難並有切實需求的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場地或空間方面的支援。市和區政府應當為代表性傳承人進行定期體檢,並列入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檔案。市和區政府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保存工作需要,採取新建、改(擴)建等多種方式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産館、展示中心等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利用設施,用於代表性項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和傳承等。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