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禁止贈予、出租或出售
日前,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印發《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産的登錄清查、保護利用、資産報告、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規範。
強化文物資源資産登記,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遺失或遭監守自盜。根據《辦法》,文物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産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産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記者曲哲涵、王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