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跡上留名塗鴉行為何時休? 專家如此建議
文物古跡上留名塗鴉何時休
專家建議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損壞後600年也難恢復的丹霞地貌,又被刻字了。
近日,陜西榆林靖邊龍洲丹霞地貌核心景區外被人為破壞,一對情侶將名字和心形符號刻在岩石上,刻字落款時間為8月21日。對此,景區管理部門和景區警務室已經介入調查,警方已傳喚當事人並進行了約談。網友拍攝的視頻顯示,除了這處新刻的文字和符號,該景點還有多處刻劃的“舊傷”。
從八達嶺長城到敦煌壁畫,從杭州西湖到四川峨眉山……我國大量文物、名勝古跡被遊客以刻字、塗鴉、踩踏等方式損壞。而且,這樣的行為已經持續多年,屢禁不止。
“目前對於刻字、塗鴉、踩踏等損壞文物和名勝古跡的行為進行處罰,主要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但上限五百元的罰款力度,與文物遭受的損傷程度以及修復費用相比,差得太多。建議除罰款外,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讓損毀者承擔修復費用,以此來提升違法成本和法律威懾力。”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煜華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全國人大代表、江西財經大學貿易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認為,可以參照民法典關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理念,對於給文物、名勝古跡造成嚴重損壞的行為,景區有權提起訴訟主張懲罰性賠償。
文物被損壞將很難恢復原貌
長城作為我國首批獲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定的世界文化遺産之一,備受關注。就在今年,在長城城墻上刻字的新聞,曾兩次登上新聞熱搜。
3月24日,八達嶺長城景區恢復開放首日,就有遊客拿鑰匙在長城城墻上刻字,並拍攝視頻上傳網路。據了解,刻字遊客係未成年人,工作人員事後對其進行了教育。
4月6日,在八達嶺長城南二樓半處,一名男子在墻磚上刻字,另一名男子望風掩護,被巡邏的工作人員發現並制止。事後,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法人員李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並罰款200元的處罰。
經年累月的刻劃,使得長城城墻變得“傷痕纍纍”,而這樣的遭遇,只是我國文物、名勝古跡遭破壞的一個縮影。故宮、天壇、丹霞地貌、敦煌壁畫等眾多文物和名勝古跡,都未能逃脫被不文明遊客留名的厄運。
遊客在刻劃之後“事了拂衣去”,被破壞的文物和名勝古跡卻因此留下了難以癒合的傷痕。
北京市文物局一位不願具名的專家告訴記者,無論是文物還是名勝古跡,無論是自然景觀還是人文景觀,遭受的損傷都是不可逆的,基本上很難完全復原。
“以長城為例,無論我們採用怎樣的技術、多大的代價去修復,都很難和城墻磚塊的原貌一模一樣,總會有痕跡和瑕疵。自然景觀更是如此,正如丹霞地貌工作人員所説,丹霞地貌被破壞後,再過600年也難以恢復原貌。因為一個景觀的形成,通常要經過成百上千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一旦被損壞,是很難靠人力來恢復原貌的。”這位專家説。
用懲罰性賠償加大違法成本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孫煜華在梳理了近年來的相關新聞報道後發現,事件發生後,給予最重的處罰也就是“行政拘留五日並罰款”,但這樣的處罰畢竟是極少數,通常情況下是以批評教育、罰款為主,事實上,大多數情況則是因為找不到遊客只能不了了之。
“承載重要文化或自然價值的文物、名勝古跡,是獨特的、不可再生的、難以修復的。一旦被損壞,就要花很大的代價去修復,而且還無法修復如初。”孫煜華説。
李秀香説,修復被嚴重損壞的文物、名勝古跡,需要花費高昂的人力、物力、財力,懲罰性賠償旨在對主觀惡意造成嚴重後果的侵權行為進行加重制裁,既能解決高昂修復費用的問題,也能讓法律更具威懾力,從而更好地保護文物和名勝古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經有了違法者承擔修復自然景觀費用的案例。
2017年4月15日淩晨4時許,張永明、張鷺、毛偉明三人在明知景區嚴禁攀爬的情況下,使用電鑽、挂片、繩索等工具攀爬至世界自然遺産地三清山標誌性景觀巨蟒峰岩柱體頂部。在攀爬過程中,他們用鐵錘將26枚膨脹螺栓釘打入了石體內,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最終,其中2人獲刑,並處罰金;3人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費600萬元。
孫煜華建議,考慮到文物、名勝古跡高昂的修復費用,建議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時作出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加重惡意違法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高法律的威懾力,以此來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這既是保護文物、名勝古跡的需要,也是更好落實《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的需要。
可以對損壞文物行為隨手拍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的順利實施,必須要先解決一個難題——損壞行為發現難。
記者近日在登北京八達嶺長城時發現,城墻上有多名工作人員負責維護秩序。然而,與遊客的數量相比,這樣的人員配置並不足以在第一時間發現刻字、塗鴉等行為。
“目前,為了應對刻字、塗鴉等行為,我們主要是靠加大巡邏力度來解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當然,難免會有漏掉的情況。尤其是在人流量大的時候,更多的精力是放在秩序維護和安全管理上,對於短時間內就能刻完字的行為,就很難發現了。”一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説。
事實上,發現難、取證難一直是治理損壞名勝古跡問題的難點。
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可以借鑒“交通違法行為隨手拍”的做法,設定相應的舉報規則,賦予公民舉報的權利,用公眾的力量來監督損壞文物、名勝古跡的行為。
《公安部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的決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經查證屬實,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
“按照上述規定,個人‘隨手拍’後的資料經過民警審核合格後,就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一些地方的試點,也證明這一做法的可行性。文物、名勝古跡保護也可以借鑒這一做法,以此來解決發現難、監督難的問題。”喬新生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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