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遼代婦女觀的變遷
【史海鉤沉】
中國古代婦女研究中,契丹族建立的遼朝在北方民族政權中受到較多關注。契丹源於東胡,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東胡“凡事只從婦謀”之傳統。婦女有權參與各項社會事務,活動範圍不僅局限于家庭,因而在遼代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個領域均可見婦女身影。綜觀整個遼朝社會對婦女的觀念,一方面長期保留母權制痕跡,婦女社會地位較高;另一方面由於受儒家倫理道德影響日深,遼人對婦女的身份定位逐漸調整為賢妻良母,注重倫理綱常、貞潔觀念等,體現出相當的複雜性。
在遼代,契丹族婦女的社會地位較高。先秦以來出於各種原因一直有婦女參決政事的記載,但像遼代貴族婦女在軍政大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卻不為其他朝代所見。《遼史·后妃傳》記載的16位后妃中,有8位不同程度參與軍國大事,從比例上看已經是一半之多,其中3位甚至臨朝“稱制”。不僅有遼太祖之皇后述律氏率部抗擊室韋,還有遼景宗之皇后蕭氏指揮軍隊,與北宋戰于澶淵城下,簽訂盟約,更有遼興宗之皇后蕭氏主持力破重元政亂,可以説婦女在遼朝建立及鞏固政權過程中所起作用“古所未有”。契丹貴族婦女的社會地位之重,還表現在皇后擁有斡魯朵及其附屬宮衛的民戶與軍隊,公主則可擁有“頭下軍州”,除酒稅外,還擁有在軍州內所徵之各種稅賦。
在遼代社會,從再生儀與拜奧禮這兩種風俗上,亦可一窺當時婦女在社會上受到較高禮遇。據《遼史·國語解》記載,“國俗,每十二年一次,行始生之禮,名曰再生。惟帝與太后、太子及夷離堇得行之。又名覆誕”。《遼史·禮志六》詳細記載了皇帝舉行再生儀的步驟,稱:“再生之儀,歲一週星,使天子一行是禮,以起其孝心。”具體指皇帝每隔十二年,就要回顧一次母親的生育恩典,以表達對母親的無上感懷。此外,《遼史·公主表》稱:“契丹故俗,凡婚燕之禮,推女子之可尊敬者坐于奧,謂之奧姑。”《遼史·國語解》稱:“凡納後,即族中選尊者一人當奧而坐,以主其禮,謂之奧姑。送後者拜而致敬,故雲拜奧禮。”這裡的“奧”就是指房屋西南隅,在我國古代社會為尊長所居住之地。此項古禮源於母系氏族社會時期,進入父系氏族社會,逐漸變為由男方氏族中地位最高的女性主持,但必須是同姓,由於祖母、母親均為異姓,所以主持婚禮之奧姑一般是未出嫁的宗族女子。遼朝建立後,此習俗也被保留下來,婚禮仍由家族之女性尊者主持。
遼代社會對待婚姻比較開明,對於婦女的離婚再嫁之事習以為常。契丹舊俗,丈夫死後,妻子有權再嫁。秦晉國妃蕭氏在其夫耶律隆慶死後,先嫁耶律宗政,後來宗政辭婚,又嫁劉二玄。甚至丈夫在世,妻子也可改嫁。道宗時期,第三女特裏“以駙馬都尉蕭酬斡得罪,離之”“改適蕭特末”。景宗時期,第四女淑哥“與駙馬都尉盧俊不諧,表請離婚,改適蕭神奴”。最著名的是景宗後蕭綽,再嫁漢臣韓德讓,遼聖宗對其繼父以父禮待之。由此可知,遼代婦女離婚再嫁,甚至三嫁之事,在當時人看來十分尋常。
契丹族在文化上很具包容性,為了維護其統治,早在遼朝建立之初就逐漸接受了儒家文化,尊崇孔子並建孔廟。契丹族統治者所受中原儒家文化影響在婦女問題上的主要表現為確立命婦制度。其內命婦制度,開始於太祖時期,仿傚唐制,妃嬪設有“貴妃、惠妃、德妃、元妃”等位號,女官設有“尚寢、尚服、尚功、尚儀”等職位。其外命婦制度,開始於太宗時期,與唐制相同,設有“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及國夫人、郡夫人、郡君、縣君”等各級封號。
隨著儒家文化在遼朝自上而下廣泛傳播開來,其巨大的影響力漸漸顯現,儒家文化被社會各個階層接納,具體到對婦女的認識與觀念上,開始出現與中原漢族趨同的特徵。
隨著契丹族與漢族的融合,儒家的傳統倫理綱常、文化觀念,也漸漸為遼朝統治者乃至契丹等少數民族百姓所接受。契丹貴族婦女原來十分流行打扮。《雞肋編》記載,燕地良家貴族女子“冬月以枯蔞涂面,謂之佛粧,但加傅而不洗,至春暖方滌去,久不為風日所侵,故潔白如玉也”。在儒家文化的影響下,一些契丹婦女開始反對妖艷,倡導端莊賢惠。《遼史·后妃傳》記載,耶律重元之妻“以艷冶自矜”,蕭觀音發現後,馬上加以勸誡,“為貴家婦,何必如此”。《遼史·公主表》記載,景宗之女延壽“性沉厚”“甚得婦道,不以貴寵自驕”,因此其母后蕭綽“于諸女尤愛”。貞潔觀念、講求“婦道”,也漸漸成為遼朝人評價婦女的重要標準。這從許多墓誌對婦女生平的記載與評價中可見一斑,如《趙德鈞妻贈秦國夫人种氏墓誌銘》(應歷八年)稱夫人“玉性含貞,蘭儀摧秀,為女以賢著,為婦以孝聞”。《韓瑜墓誌銘》(統和九年)記載,韓瑜死後,“繼室夫人蕭氏,誠嘆未亡,禮無再嫁”。《耿延毅妻耶律氏墓誌銘》(統和三十年)稱耶律氏為“世之賢姬,邦之淑媛,品德兼備,二物安和”。《耶律弘益妻蕭氏墓誌銘》(乾德八年)稱蕭氏“秉五常之性,執四德之維……故美譽遠延”。不難看出,上述墓誌中遼朝人對幾位不同身份的契丹族和漢族婦女的蓋棺定論,基本是以儒家禮教對婦女價值的衡量為標準所下結論。
儘管契丹上層的婦女在政治上較有作為,但視婦女參決政事為禍亂根源的觀念卻逐漸強化。太祖五年(911年)阿保機諸弟刺葛等謀反作亂,直至八年初,方才平定這次叛亂。後來耶律阿保機對心腹臣子評論此事:“昵比群小,謀及婦人,同惡相濟,以危國祚。”應歷十三年(963年),遼穆宗藉口北漢君王劉鈞對待契丹不及從前,借劉鈞誅殺段常之機派遣使臣加以斥責:“段常爾父故吏,本無大惡,一旦誣告,誅及妻子,婦言是聽,非爾而誰?”遼朝末年,秦晉國王耶律淳稱帝,後來天祚帝知道耶律淳病死後,當天即下詔書,歷算其罪過,其中有一條為“輒申遣令,擅建長秋,妄委婦人,專行偽命”。顯然,這些事例中均把婦女參決大事看作釀成災禍的根源。在遼朝人中,逐漸流行有才學的婦女更易遭惹禍患等看法。王鼎在《焚椒錄》中記錄了遼宣懿皇后冤案一事,指出其獲罪之原因在於“好音樂與能詩善書”“假令不作《回心院》,則《十香詞》安得誣出後手乎”。元人後來撰寫《遼史》亦稱:“宣懿度曲知音,豈致誣衊之階乎?”這大抵反映了遼宋夏金元之時,人們對於此事的看法。
值得一提的是受儒家文化傳播影響,遼代婦女特別是下層婦女的法律地位有所上升。遼朝初年,奴婢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例如東丹王耶律倍性情暴虐,“婢妾微過,常加劊灼”。到遼聖宗朝後,這方面有所改觀。統和二十四年(1006年)詔:“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開泰六年(1017年),“以公主賽哥殺無罪婢,駙馬蕭圖玉不能齊家,降公主為縣主,削圖玉同平章事”。興宗重熙間,同知點檢司事耶律裹履,打算娶秦晉長公主孫女,但是其母與公主奴婢關係不睦,就讓裹履除去此婢“乃許爾婚”。裹履後來用計謀殺了奴婢,事發後被“以大辟論”。同時嚴懲強行施暴幼女等行為。遼穆宗應歷十二年(962年),國舅帳郎君蕭延的奴僕海裏“強陵拽刺禿裏年未及〔笄〕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仍付禿裏以為奴。因著為令”。這表明儒家文化對遼朝婦女的影響是多方面的,總體上遼朝婦女所受儒家禮教、法律觀念等影響日深,在婦女觀及價值認同上與中原王朝漸趨一致。
(作者:張 宏,係吉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教授,本文係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遼金婦女群體研究”〔18BZS052〕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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