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內能否開餐廳?可開不能用明火
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內能否開餐廳
文保部門:可開,不能使用明火
武漢晚報訊(記者姚傳龍)武昌區沿江大道上,一座歐式建築佇立江邊。這座建築是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武昌第一紗廠辦公樓舊址。有市民向記者反映:這棟文物保護單位內開設了一間餐廳,“文物保護單位內能夠開設餐廳嗎?”
記者現場看到,該建築物1樓懸挂的簡介顯示:武昌第一紗廠辦公樓舊址建於1915年,兩層磚混結構,屬歐洲文藝復興時期建築風格,具有較高的歷史藝術價值,現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建築物大門處,挂著一間餐廳路牌,以西式餐品為主。食品加工處有電力加熱設備用於加工食品,未見明火。
文物單位內是否能開設餐館?5月31日,記者來到武昌區文化體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武昌第一紗廠辦公樓舊址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按照我們的調查,武昌第一紗廠辦公樓舊址産權屬於一家置業單位,並非國家所有,因此可以用作餐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此前他們已經做過調查。
儘管可以用作餐廳,但是為了保證文物安全,不得使用明火。經武昌區文化體育局執法人員檢查,餐廳未使用明火。
武昌第一紗廠辦公樓舊址的管理方表示,辦公樓舊址主要用於公益活動,餐廳只是配套設施,他們會嚴格按照文物保護行政管理的要求保護好建築。武昌區文化體育局相關負責人也表態,他們會加大檢查頻率,確保保護落實到位。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