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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時代,文化消費亟待破解“三難”

2018年05月31日 15:10:00來源:新華社

  原標題:網路時代,文化消費亟待破解“三難”

  在網上直播互動、打遊戲、看電影、聽音樂……如今,文化消費也進入“網路時代”,與此同時,消費糾紛不斷涌現。隨著文化消費轉型升級,如何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構建規範的網路文化市場秩序,成為新的難題。

  日前,在由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主辦的“網路文化消費法律問題研討會”上,專家指出,規範網路文化市場秩序,需要政府、社會、行業多方努力、密切協作,共同營造健康發展的網際網路市場生態環境。

  消費糾紛難解決:網際網路不應成為法外之地

  網際網路技術的廣泛應用不僅催生了新的文化業態,而且催生了新的文化生態。專家認為,借助移動支付的日益普及,網路文化市場已成為文化市場最具發展潛力、最具擴展空間、最貼近廣大消費者的領域。

  騰訊研究院發佈的報告指出,伴隨“網際網路+”戰略的持續推行,網際網路已成為激活文化消費和資訊消費的新引擎,以網際網路文學、影視、動漫、遊戲、音樂、新聞等細分領域為代表的網際網路內容産業的增長勢頭則更為突出。

  “消費結構不斷升級,消費糾紛也不斷涌現。近年來,網購中的假冒偽劣食品肆無忌憚,網路虛假廣告防不勝防,惡意濫用P2P商業模式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你追我趕頻頻跑路。”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説。

  酷狗音樂法務總監董鵬認為,文化産品不同於一般商品,有“一次消費用盡”和“感性評價”等特殊屬性。因而在實際中,非理性消費引起的糾紛較多,但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對此類糾紛鮮有明確規定。

  “網際網路再大,也大不過法網。”劉俊海表示,網際網路市場不應成為法外之地、失信之地,必須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協同治理體系,全面推進網際網路市場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也要緊追科技進步的潮流,消除法律滯後於網際網路創新的現象。

  監管發展難兼顧:讓網路消費進入良性軌道

  面對網路文化消費中産生的諸多問題,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穎認為,網路平臺上發生的行為不能被簡單定性,需要透過具體行為和事件來分析法律責任問題。

  “首先應區分商品交易和服務提供之間的不同。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用戶之間的法律關係屬於網路服務合同關係,必須考慮網路服務合同的一些特性。”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認為,網際網路服務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多通過網路訂立並且只能在網路世界履行,比如遊戲玩家要玩網路遊戲必須在網遊提供商平臺註冊;二是服務提供過程中因演算法不透明會産生引起歧視性交易的風險,影響用戶接受服務的品質;三是絕大多數都是格式合同,即網路服務提供者擬定內容,用戶只能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無法對條款加以修改或協商。此外,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用戶的個人資訊數據會被大量收集,如何保護用戶隱私權不受侵害成為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加強監管確有必要,但也有專家提出憂慮。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于飛説:“如果因為監管措施的嚴格,而導致網際網路企業不得不投入高昂的審查成本,那麼就可能增加新興産業的成本,最終大家不願意往新興産業投資了,這樣平臺方和消費者的利益都會受損。”

  專家呼籲,在消費者權利意識全面覺醒的時代,網際網路企業也應與時俱進,與消費者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的和諧契約關係,實現各方利益多贏共用。政府在監管中也要關心企業利益訴求,處理好規範與發展的關係,更好促進網路文化消費健康發展。

  青少年“打賞”難遏制:引導未成年人理性上網

  未成年人在網路世界中的非理性消費一再引起爭議。沉迷網遊、高額打賞等案例層出不窮。專家總結了未成年人的網路消費特徵,如集中充值、隱藏性強、感性消費、時間集中在週末和放學後等。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李富成認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前提是父母盡到監護責任。家庭教育永遠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第一道防線,父母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第一責任人。在尊重未成年人隱私權、適當自主權的前提下,父母要關心未成年人在網上的種種行為,教會他們防範風險。

  專家也指出,僅靠父母是不足以完全管住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行為,網路文化産品的提供者與網路服務平臺以及政府、法院和社會均具有相應責任,應共同努力,給未成年人營造健康綠色的網路環境。

  “作為企業,我們也做了積極探索,比如研發防沉迷系統。在這個系統中,未成年人綁定自己的身份證號或手機,成年人可以從後臺實現控制,任何時間的消費、登錄、充值都一目了然,並且隨時可以操作關閉。”騰訊法務部高級法律顧問付強説。

  專家建議,平臺方應加強正向引導和內容審核,發現違規內容和誘導未成年人打賞現象絕不姑息。同時,可進一步完善賬號實名制,多管齊下引導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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