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傳統村落保護辦法 擅自拆除傳統建築將被追責
中新網南京10月18日電(顧名篩)1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公佈《江蘇省傳統村落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該省傳統村落的認定、管理、保護和利用作了詳細規定。該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該辦法所稱傳統村落,是指村莊主體形成時間較早,鄉土文化特徵明顯,擁有豐富的傳統資源或者傳統鄉村佈局的形態、肌理,具有一定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經省人民政府認定予以保護的自然村莊。
江蘇省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落可以認定為傳統村落:選址、佈局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與自然有機融合,環境自然,尺度宜人,體現人和自然共生的建造智慧;歷史建築、傳統建築保存良好,體現一定歷史時期或者特定地域的建造傳統和建築風格;能夠承載鄉愁記憶和歸屬感,具有地域影響的祠堂、牌坊、古橋、戲臺、古井、老樹等歷史遺存保存較好;具有傳統特色和區域代表性,能夠體現農耕文明時期的地域特點和生産生活方式的種植、養殖、捕撈、手工製作技藝和加工製造工藝等;具有較為鮮明的地域鄉土文化特徵的民俗活動、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産仍保有活態。
根據保護辦法,江蘇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應當能夠體現出傳統村落特點的關鍵性因素,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其地形地貌、街巷走勢等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山、水、田、林、路等自然景觀環境的空間關係和形態。傳統村落內需要保護的不可移動文物、傳統建築,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並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形及色彩等。此類傳統建築的修繕應當採用傳統建造技藝,提倡採用地方傳統材料。
江蘇鼓勵傳統村落原住居民參與傳統村落的保護和利用,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鼓勵在傳統村落內有序開展旅遊、休閒度假、傳統手工藝和傳統技藝加工製作等生産經營活動,促進傳統村落與當地經濟社會同步發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利用應當保護其相關實物和場所,注重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挖掘和活態傳承,防止濫用和過度開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上述辦法規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傳統村落內的傳統建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對傳統村落價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傳統村落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傳統村落遭到嚴重破壞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