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臺州】臺州發佈58條 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臺州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縣(市、區)臺辦、發改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論述,積極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臺辦、省發改委《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臺州發展的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臺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臺州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經商市級有關單位和縣(市、區),市臺辦、市發改委牽頭制定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化臺州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經市委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臺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臺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進一步深化臺州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論述,進一步深化臺州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來臺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臺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省臺辦、省發改委《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等精神,結合臺州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經濟合作方面
1.臺資企業可根據國家、浙江省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本市扶持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經營發展的相關待遇。(市級有關單位負責)
2.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中國製造2025」臺州行動計劃、「一帶一路」和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等重大項目,以及臺州「七大千億産業」和列入省市縣長項目工程的建設,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市級有關單位負責)
3.鼓勵和支援臺資項目入駐臺州灣迴圈經濟産業集聚區、臺州經濟開發區、臺州特色小鎮、仙居臺灣農民創業園、浙臺(玉環)經貿合作區、境外並購回歸産業園、小微企業園、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眾創空間等場所,參與臺州「鄉村振興」項目建設,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市級有關單位負責)
4.鼓勵和支援小微臺資企業參與臺州市「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2018-2020年),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 (市小微企業三年成長計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
5.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參與臺州市「瞪羚企業」培育計劃,列入培育庫的,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
6.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在境內外上市或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按臺州股改新十條、上市新十條,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待遇。(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負責)
7.支援臺資企業以並購重組、融資租賃、股權置換以及設立投資性公司等多種方式,參與臺州企業轉型升級。(市商務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金融辦負責)
8.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積極參與促進臺臺項目合作,對成功協助牽引項目的,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的獎勵。(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
9.支援浙臺(玉環)經貿合作區創建國家級對臺經貿合作平臺,積極打造浙江省對台貿易重要口岸。(市商務局、市臺辦、玉環市負責)
10.全面落實便利化通關措施,推進貿易「單一視窗」建設,拓展臺州大麥嶼口岸對臺海上直航客、貨運業務。加快推進臺灣水果進口指定口岸建設工作。(市口岸辦、臺州海關、臺州海事局、玉環市負責)
11.支援臺灣同胞自駕機動車前來參加有關交流活動,從臺州大麥嶼口岸臨時入境的,由市公安局授權口岸地公安機關依法辦理車輛臨時牌照等相關業務。(市公安局負責)
12.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在臺州合資合作經營國際海運及輔助業,對當年新購置單船2萬載重噸以上運輸船舶,給予一定獎勵。對代理臺臺海上直航出口貨物集裝箱業務達到一定量的,協力廠商物流企業主營業務達到一定標準的,給予相應獎勵。(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負責)
13.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在臺州合資開設醫療和醫養結合機構,協助做好設置申報等服務工作,同等享受臺州民間資本辦醫等相應優惠政策。(市衛計委、市民政局負責)
14.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農業龍頭企業等農業扶持政策。支援臺資企業申報農業龍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市農業局、市財政局負責)
15.支援和推進仙居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鼓勵臺資企業入園,符合條件的園內臺資企業享受園區農業企業的相關政策。(市農業局、市臺辦、仙居縣負責)
16.臺資企業與臺州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符合産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臺資項目,根據有關規定,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等別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支援符合條件並對臺州經濟社會有特別重大帶動作用的臺資項目納入省重大産業項目庫,積極向省爭取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市國土資源局、市經信委負責)
17.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盤活存量工業用地用於工業生産,也可用於出租。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條件下,在原地增加建築規模、利用地下空間,且用於企業自身生産的,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商務局負責)
18.深化浙江省(臺州路橋)海峽兩岸小微金融合作創新示範區建設,支援舉辦海峽兩岸小微金融發展論壇,加強兩岸金融業務和人才交流合作。支援臺州銀行、泰隆銀行、路橋農村商業銀行等臺州本地銀行吸引臺灣大學生前來實習,並給予相應的補助。(市金融辦、市臺辦、路橋區負責)
19.支援臺灣金融類仲介服務機構到臺州設立分支機搆,可採取「一事一議」扶持政策。鼓勵其參與中國(臺州)普惠金融培訓中心建設,積極打造臺州普惠金融小鎮。(市金融辦負責)
20.支援臺州市小微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運作中心為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開展擔保增信,提供有關服務。鼓勵臺臺兩地徵信機構開展合作。(市金融辦、人行臺州市中心支行負責)
21.鼓勵臺灣中小企業輔導機構到臺州設立分支機搆,或與臺州管理培訓機構開展合作,並給予相應支援。(市金融辦負責)
22.推動臺州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人行臺州市中心支行負責)
23.鼓勵和支援臺州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積極發揮作用,完善會員和臺資企業交流聯繫平臺,服務台資企業創業創新。(市臺辦負責)
24.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臺資企業,開展「五心」「媽媽式」服務,臺資企業同等享受本地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簡化臺資企業設立程式,建立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資料共用機制,實施臺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一窗一表」。(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25.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在臺州再投資,經認定的再投資企業享受臺灣同胞投資者的相關政策待遇。(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臺辦負責)
26.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根據臺資企業實際需要和意願,在臺資企業或臺灣同胞居住較為集中的區域設立公共法律服務站,通過定期派駐值班律師或建立對接機制,及時為臺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法律宣傳、維權指引和糾紛解決等法律服務。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市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市司法局、市臺辦負責)
二、科技文化方面
27.幫助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和省級創新型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市科技局、市稅務局負責)
28.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對成功參加省級技術成果拍賣並産業化的項目進行補助,實際技術交易額在20萬元以上的,按交易額的10%比例給予補助,其中通過科技大市場引進科技成果,按交易額的15%比例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市科技局負責)
29.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請領用創新券開展創新創業活動。臺資企業申請大陸發明專利並授權後,享受臺州專利資助政策。(市科技局負責)
30.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積極參與「品字標浙江製造」品牌建設,支援申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品質獎、浙江標準創新貢獻獎和臺州市人民政府品質獎。(市質監局負責)
31.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在天貓、京東、淘寶等協力廠商交易平臺首次開設企業店舖或首次自建自用網上交易平臺,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補助。(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
32.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發展臺州影視文化産業,對自帶項目、技術、資金的影視文化産業創業團隊參與臺州文化産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負責)
33.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臺州文化創意産業,支援合作創建文博園等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市文廣新局負責)
34.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在臺州開辦或從事遊戲開發和動漫創作,對於經批准上線的原創遊戲、動漫作品,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以及相關政策扶持。(市文廣新局負責)
35.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來臺州開展文化交流活動,為其提供展覽、演出平臺,並按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經費補助。(市文聯、市文廣新局負責)
36.發揮天臺濟公故里海峽兩岸交流基地作用,不斷豐富內涵,支援兩岸共同弘揚濟公文化,辦好中華濟公文化節。(市臺辦、天臺縣負責)
37.推進大陳島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建設,辦好大陳鄉情文化節,鼓勵臺灣同胞參與大陳島旅遊、民宿等開發,享受大陳島開發的相應政策。(臺州大陳島開發建設管委會、市臺辦、椒江區負責)
38.支援兩岸共同推進衛溫船隊遠航臺灣史料和歷史遺跡的研究開發,積極開展相關主題紀念活動和各種文藝形式的宣傳。(市委宣傳部、市臺辦、市文廣新局、市文聯、椒江區負責)
三、就業創業方面
39.鼓勵和支援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和省「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以及臺州市「500精英計劃」等。新入選的「500精英計劃」A類、B類、C類創業人才項目,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資助。相關資格條件中對海外學習經歷、海外工作經歷有特別要求的,臺灣地區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可參照適用。(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負責)
40.臺灣專業人才在臺州就業創業,符合國家、浙江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可同等享受臺州支援本地人才培養和引進海外人才的有關政策。對入選《臺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高級及以上人才的臺灣同胞,按規定享受房票補貼、人才公寓、醫療保健等各類待遇。(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
41.鼓勵臺灣同胞在臺州報名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的職業資格考試。(市人力社保局、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42.畢業3年內的臺灣大學生到臺州非公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國有非絕對控股工業企業就業並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可在畢業起3年內按規定給予350-600元/月的就業補貼。畢業5年內的臺灣大學生到養老、家政服務和現代農業企業就業並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長3年每年1萬元的就業補貼。(市人力社保局負責)
43.鼓勵和支援臺州就業見習基地吸納臺灣大學生見習,見習基地應為其發放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補助,並辦理綜合商業保險或經批准參加的工傷保險。(市人力社保局負責)
44.鼓勵和支援初創3年內的臺灣大學生等創業者,在臺州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經認定的網路創業)或企業,在貸款貼息、一次性創業補貼和租用場地等方面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負責)
45.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取得醫師資格和護士執業資格,協助其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臺州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市衛計委負責)
46.支援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臺灣同胞來臺州從事證券、期貨、基金等方面的工作。(市金融辦負責)
47.鼓勵臺灣同胞在臺州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支援臺灣學生來臺州開展研學旅遊,引導市內企業為臺灣學生提供旅遊行業實習機會。(市旅遊局負責)
48.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創建或合作創建平臺型眾創空間、創投孵化器等就業創業服務平臺,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享受相應扶持政策。(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負責)
49.在臺州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和「臺州市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評選。(市總工會、市婦聯、市臺辦負責)
四、生活待遇方面
50.在臺州就業的臺灣同胞在本人自願的前提下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可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提取公積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
51.臺灣同胞在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局負責)
52.在臺州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憑居住證或臺胞證及相關工作證明,免費獲得每月1趟從臺州大麥嶼港往返基隆港的標準艙直航船票。(市臺辦、玉環市負責)
53.臺灣同胞可憑居住證、臺胞證申請辦理賬戶、信用卡等銀行相關業務。(人行臺州市中心支行負責)
54.在臺州居住的臺灣同胞,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可按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公辦幼兒園、中小學就讀。(市教育局、市臺辦負責)
55.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同等享受臺州居民公共文化服務、乘坐市內公交和「臺州人免費遊臺州」等政策待遇。(市文廣新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旅遊局負責)
56.鼓勵臺灣同胞加入臺州經濟、科技、文化類等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交流合作活動。(市臺辦、市民政局負責)
57.在臺州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可提供辦理臺州社會保障市民卡服務。(市人力社保局、市臺辦負責)
58.設立聯繫服務視窗(聯繫電話:0576-88510827),為在臺州的臺灣同胞提供資訊和政策諮詢等服務。(市臺辦負責)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台灣網、臺州市臺辦聯合報道)
[責任編輯: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