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上海】上海發佈55條措施 促進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上海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上海投資、就業、創業、就學、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促進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結合上海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關於促進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一、努力為臺資企業在上海投資及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
(一)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從資金、人才、技術等方面參與“上海服務、上海製造、上海購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文廣影視局、市金融辦負責)
(二)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在本市投資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和生産性服務業等重點領域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支援臺資企業實施産業轉型升級和技術改造。(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
(三)支援臺灣地區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市商務委、市金融辦、各區政府負責)
(四)註冊在本市的臺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本市臺資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按照研發機構採購設備稅收政策,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本市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市科委、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上海海關、市國稅局負責)
(五)支援臺資企業及臺灣同胞在本市從事科技、文創等産業研發活動,鼓勵臺灣地區知識産權在本市轉化。臺資企業可在本市設立開放式聯合創新平臺,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與本市單位聯合開展産業核心技術攻關,其具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技術成果可進入本市技術交易等平臺進行交易。(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知識産權局負責)
(六)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和升級為全球研發中心,對研發人員超過100人的全球研發中心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中心,給予開辦資助和租房資助。對經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專項資金支援。(市商務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財政局、各區政府負責)
(七)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參與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的重大研發類項目,按照規定適用專項資金支援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科委、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
(八)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依法保護其專利、商標等知識産權。臺資企業在本市申請、授權專利等費用資助和申報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單位等方面,享受與本市企業同等待遇。支援臺資研發中心申請PCT國際專利和國內發明專利,對通過PCT途徑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2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對獲得授權的高品質國內專利,每項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人民幣的資助。(市知識産權局、市財政局負責)
(九)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在本市可參與建設項目的總包和分包。(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水務局等負責)
(十)支援符合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在本市公平參與政府採購的招投標。(市財政局負責)
(十一)支援臺資企業通過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本市經批准的國企改制重組並獲得合法權益。(市國資委負責)
(十二)支援符合産業導向的臺資企業在本市按照規劃開展技術改造,存量工業和研發用地按照規劃提高容積率的,各區政府可以根據産業類型和土地利用績效等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與本市企業適用同等政策。(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各區政府負責)
(十三)支援註冊在本市的臺資企業根據自身發展需求,參與本市服務“一帶一路”倡議,以及服務中西部、東北等重點地區建設,在考察、對接、項目落地等方面,給予優先協調和專業輔導。(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市臺辦、各區政府負責)
(十四)註冊在本市的臺資農業企業可享受本市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市農委負責)
(十五)加強國臺辦和農業部授牌的上海臺灣農産品交易中心和商務部授牌的海峽兩岸(上海)臺灣農産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設,提供臺灣地區農産品進入上述中心的便利,支援臺灣農業企業參加上海組織的境內外農産品展示和銷售活動。(市農委負責)
(十六)支援臺資企業參與農業創業示範園建設,支援臺資農業企業申報本市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國家級産業化龍頭企業。(市農委負責)
(十七)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商戶等與在滬清算機構及上海市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監局、市金融辦負責)
(十八)支援臺灣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搆。臺資金融機構分支機搆改製成法人金融機構後註冊或者遷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註冊設立或者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的,適用相關扶持政策。(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
(十九)支援本市相關徵信機構按照規定與臺灣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管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二十)支援臺資銀行在本市利用本地市場和跨境管道,擴大人民幣資金來源;支援各類金融機構為本市中小微臺資企業、臺灣同胞提供金融服務。支援臺資銀行及其大陸分支機搆在本市開展各類同業業務交流,分享本市金融機構資訊。(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市金融辦負責)
(二十一)支援註冊在本市的優質臺資企業在大陸上市融資。加強對本市擬上市臺資企業專業輔導。臺資企業註冊所在地的區政府按照政策給予財政補貼。(各區政府負責)
(二十二)支援註冊在本市的臺資企業通過股權託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市金融辦負責)
(二十三)支援註冊在本市的臺資企業發行集合債券和集合票據,産生的相關仲介服務費用,可向本市中小企業的主管部門申請資金補助。(市經濟資訊化委負責)
(二十四)優化臺資企業工商註冊登記審批手續。簡化從事連鎖經營的臺資企業分支機搆經營範圍審核和臺資企業中自然人股東身份認證材料,對需要開具合規證明的臺資企業實行網上申請、網上下載。(市工商局負責)
(二十五)支援臺資企業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展示、銷售和採購。(中國國際進口博覽局、國家會展中心(上海)、市商務委、市臺辦負責)
(二十六)支援臺資企業參加中國(上海)自貿實驗區臺灣商品中心産品展示和銷售。(兩岸企業家峰會、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實驗區管委會、市臺辦負責)
(二十七)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中國(上海)自貿實驗區對外開放領域的産業項目投資建設。(浦東新區政府、上海自貿實驗區管委會負責)
(二十八)支援上海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本市金融機構加強合作,為本市符合政府産業導向的中小微臺資企業、符合條件的臺灣創業青年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市臺辦、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臺協會負責)
二、逐步為臺灣同胞在上海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二十九)支援臺灣同胞參加本市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做好在本市就業的臺灣同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組織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司法局、市衛生計生委等負責)
(三十)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和“萬人計劃”、上海“千人計劃”、上海領軍人才以及青年英才計劃等人才計劃。(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委負責)
(三十一)支援臺灣專業技術人員來滬就業。在職稱評定、人才支援政策等方面享有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對高層次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直通車」,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業績突出、貢獻重大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綠色通道」破格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十二)支援在滬臺灣同胞申請科研項目。依託上海高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轉化,參與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市科委、市教委負責)
(三十三)支援臺灣同胞在本市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等文化項目。支援臺灣同胞參與在滬舉辦的各類文化遺産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領域交流活動。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本市在海外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支援在本市就讀的臺灣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項目。(市文廣影視局、市教委負責)
(三十四)支援臺灣同胞參與本市有關專門獎項及榮譽稱號的評選。支援臺灣同胞參與本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上海市科技精英、上海青年科技英才等榮譽稱號和技術能手的評選。(市總工會、市婦聯、市科協負責)
(三十五)支援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六)支援本市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生産的電影、電視劇。(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七)支援滬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審批工作。(市文廣影視局負責)
(三十八)為臺灣圖書進口業務提供便利。在本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臺灣圖書進口審批流程。優先審核本市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申報的臺灣地區進口圖書的備案申請,對一般的進口圖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市新聞出版局負責)
(三十九)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本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活動。(市臺辦、市經濟資訊化委、市文廣影視局、市民政局、市科協等負責)
(四十)支援本市高校與臺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市教委負責)
(四十一)支援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市臺辦、市金融辦負責)
(四十二)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本市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市民政局負責)
(四十三)支援臺灣同胞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參加本市醫師資格考試,考試方式、考試內容、分數線、收費標準等均與報考同類別的大陸考生相同。(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四)支援通過醫師資格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在本市申請執業註冊。(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五)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在本市申請《臺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六)支援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上海證監局負責)
(四十七)支援臺灣同胞在本市取得護士執業資格和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後,可按照規定申請在本市執業。(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四十八)支援臺灣教師來本市高校任教,結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實際,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教委負責)
(四十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推動各類人事人才網站和企業為臺灣同胞在本市應聘工作提供便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五十)支援本市各區向符合準入條件的臺灣同胞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市房屋管理局、各區政府負責)
(五十一)支援本市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臺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在滬申領海外人才居住證。支援臺灣青年來滬創新創業,按照規定給予初創期創業場地房租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各區政府、市國資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科委、市臺協會負責)
(五十二)支援臺灣專業人士參與本市涉臺商事案件的調解。本市法院可在立案前或者審理中,將涉臺商事糾紛委託市臺辦進行調解。市臺辦聘請臺灣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調解員,調解協議經法院審查確認後,具有法律效力。(市高法院負責)
(五十三)支援本市仲裁機構聘請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擴大聘請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範圍,開展對口專業交流合作。(市司法局負責)
(五十四)積極開展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代表機構、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與本市律師事務所聯營、臺灣執業律師受聘于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三項試點工作。支援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臺灣居民擔任本市各類企業法律顧問,符合條件的,可申請頒發公司律師證書。(市司法局負責)
(五十五)設立聯繫視窗,為在滬臺灣同胞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市臺辦、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衛生計生委負責)
本實施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實施。(台灣網、上海市臺辦聯合報導)
上海: 《關於促進滬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實施辦法》
諮詢部門:市臺胞服務中心
諮詢電話:021-62625599
[責任編輯: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