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自貢】自貢市出臺《關於促進自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年5月24日,自貢市出臺了《關於促進自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自臺30條”)。內容分兩部分,一是“擴大自臺經貿合作,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共15條;二是“推進自臺人文交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自貢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共15條。
“自臺30條”遵循貫徹了“31條措施”和“川臺70條”,在落實同等待遇的同時,充分體現了自貢特色。
一是緊扣自貢“全局開放”戰略。“自臺30條”深度融入“一幹多支”戰略和“全局開放”發展態勢,聚焦區域支撐、開發開放、創新引領,鼓勵臺資企業和臺胞參與打造南向開放重要門戶城市、建設全國老工業城市産業轉型升級示範區和鄉村振興戰略,支援臺資企業參與自貢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南向通道建設。
二是致力自臺經濟融合發展。強化對臺引資引智,強調臺資企業與本地企業同等享受《自貢市重大招商引資引智項目25條扶持政策》,對於特別重大的臺資投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扶持政策。鼓勵臺資企業在自貢投資節能環保裝備、通用航空、新材料、電子資訊、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鹽及鹽化工、食品飲料、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科 技服務、現代農業等産業項目,促進自臺電子資訊、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現代農業深度合作,致力自臺經濟融合發展。
三是強化兩地醫衛合作,攜手傳承綵燈文化。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來自貢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享受《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自府辦發〔2016〕55號)相關政策。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在自貢設立醫養結合機構。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參與自貢市在海外舉辦的“華燈耀絲路”、“中華綵燈節”、“歡樂春節”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動。
四是加強兩地高校合作,促進自臺青年交流。支援在自貢的臺灣同胞申請科研項目,依託四川輕化工大學、四川衛生康復職業學院等高校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轉化;支援臺灣青年和相關社團參與“陽光助學”“希望工程”“暖冬行動”等公益活動;支援臺灣青年來自貢創業就業,鼓勵臺灣青年建立眾創空間。臺灣同胞在自貢新建服務台灣青年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青創基地、園區等),創新特徵明顯,成效突出的,園區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裝修補貼,每年給予運營補助。
關於促進自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對臺工作重要論述,落實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川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川臺發〔2018〕112號),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經商市直相關部門,結合自貢實際,制訂若干措施如下。
一、擴大自臺經貿合作,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待遇
(一)臺資企業與本地企業同等享受《自貢市重大招商引資引智項目25條扶持政策》(自府發〔2016〕38號)、《自貢市現有企業新上項目享受招商引資扶持政策認定辦法的通知》《自貢市招商引資工業項目獎勵試行辦法》(自府辦發〔2017〕104號)中土地廠房租賃、財政補助、獎勵等方面的支援政策。對於特別重大的臺資投資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扶持政策。
(二)支援臺資企業在自貢投資節能環保裝備、通用航空、新材料、電子資訊、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車、鹽及鹽化工、食品飲料、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科技服務、現代農業等産業項目。支援臺資企業在自貢設立區域總部、研發設計中心、運營和物流中心,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
(三)臺資企業和臺胞來自貢投資興業,享受自貢市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政策措施25條關於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補貼等扶持政策措施。
(四)鼓勵臺資企業在自貢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援臺資企業以合資、合作形式投資道路運輸經營及相關業務。
(五)鼓勵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資企業參與自貢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和南向通道建設。
(六)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臺資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按法定程式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七)臺資企業在自貢投資或者擴大投資與我市企業同等適用有關土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八)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積極參與鄉村振興戰略。臺資企業和臺胞來自貢發展現代農業,同等享受農業補貼。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和臺胞在自貢從事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援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和臺胞從事的農業産業化經營項目給予貸款擔保。對直接從事農業生産的臺資企業和臺胞,購置補貼範圍內的先進農業機械,按規定給予農業機械購置補貼。
(九)支援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自貢設立銀行、保險、證券、基金和期貨公司等機構。支援在臺灣已獲取證券、期貨、基金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後在自貢執業。
(十)為到自貢投資的臺資企業和臺胞建立綠色通道,提供企業登記註冊便捷服務。積極協調開展對落戶自貢的臺資企業項目環評編制、審批及污染物總量指標調配工作,推動項目快速落地。
(十一)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來自貢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參與我市中醫臥龍湖康療中心、自貢老年病醫院及其他社會辦醫項目建設。臺資企業和臺胞投資的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項目享受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自府辦發〔2016〕55號)相關政策。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舉辦醫養結合機構。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同等享受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的優惠政策。
(十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公平參與自貢各級政府採購的招投標。
(十三)支援臺灣徵信機構與自貢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優先給予業務對接、商議管道、資質認定和合作目錄。
(十四)支援在自貢的臺資企業創新創造,幫助獲取自主智慧財産權。鼓勵臺資企業和臺胞來自貢投資設立專業化智慧財産權服務機構。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以專利技術、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産權入股我市優勢特色産業、戰略性新興産業、龍頭企業等。
(十五)支援註冊地或主要經營資産在自貢的臺資企業申請在大陸上市,享受我市各級政府出臺關於支援企業上市優惠政策。臺資企業通過大陸上市募集資金在自貢投資的,符合申報條件的優先列入市重點項目。
二、推進自臺人文交流,逐步為臺灣同胞在自貢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十六)支援臺資企業和臺胞在自貢參與投資開發文創産品,參與打造影視産業合作基地,做大做強文化産業。支援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參與我市在海外舉辦的華燈耀絲路、中華綵燈節、歡樂春節等品牌人文交流活動。
(十七)構建自臺師生交流互訪機制。支援在自貢的臺灣同胞依託四川輕化工大學、四川衛生康復職業學院等高校申請科研項目,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轉化。支援自臺兩地中小學校建立友好聯誼學校,定期選派師生開展研學旅行互訪。
(十八)支援臺灣同胞在自貢參加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規定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十九)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教師、醫師到自貢學校、醫療機構工作,其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對引進到自貢學校、公立醫院工作的臺灣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按規定直接認定其專業技術水準,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二十)為在自貢高校就讀的臺灣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在畢業學年內參加創業培訓的,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
(二十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含臺灣高校)的臺灣同胞,符合崗位條件要求,可報考自貢市、區(縣)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有關事業單位崗位。
(二十二)鼓勵在自貢的臺灣青年參加“創青春”“挑戰杯”“天府?寶島”等創業競賽,為臺灣青年創客溝通交流、創客項目合作發展搭建平臺。支援臺灣青年和相關社團參與“陽光助學”“希望工程”“暖冬行動”等公益活動。
(二十三)臺灣同胞在自貢新建服務台灣青年就業創業服務機構(青創基地、園區等),創新特徵明顯,成效突出的,園區所在地政府可提供一次性裝修補貼,每年給予運營補助。
(二十四)建立健全臺灣青年創業服務體系,創建臺灣青年創業基地,鼓勵臺灣青年建立眾創空間。為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實際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説明創業企業落地。為信用良好的臺灣青年提供政策諮詢、資金貸款等創業幫扶。
(二十五)支援市內有條件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為臺灣青年學生提供實習崗位。邀請臺灣青年參加在自貢舉辦的兩岸各類人才對接活動,積極協調建立企業用人和臺灣大學生實習需求的常態化對接機制。
(二十六)在自貢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自貢居民同等勞動保障待遇,在自貢臺灣同胞繳交住房公積金、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離境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
(二十七)在自貢工作並繳交相應年份的社保後,因取得臺灣地區戶籍而放棄大陸戶籍的自貢籍人士,回自貢再就業或回自貢定居時,可重新建立參保關係並繳納社會保險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
(二十八)支援在自貢工作的臺灣同胞參與自貢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青年五四獎章、技術能手、優秀教師、傑出企業家、慈善獎等榮譽稱號的評選。鼓勵臺胞參與自貢文學藝術等相關評獎活動。
(二十九)在自貢長期生活的臺灣同胞可以依照規定程式旁聽、列席人大、政協會議。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通過相關選聘程式擔任我市人民陪審員、調解員、仲裁員、監督員、法律顧問等。
(三十)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自貢參與扶貧、支教、支醫、公益、小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援臺灣同胞通過銜接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開展扶貧、公益等活動,為臺灣同胞捐贈、直接參與扶貧、公益活動提供資源對接;支援在自貢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當地小區建設和小區服務,引導受聘擔任小區及相關社會組織負責人。
[責任編輯:王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