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汕頭】汕頭髮布惠臺“43條措施”
為進一步深化汕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汕頭投資、就業、就學、創業和生活提供與汕頭企業、居民同等的待遇,經市政府同意,市臺灣事務局、發展和改革局于6月5日印發《關於促進汕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並於6月10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為5年。
汕頭是臺商投資大陸最早的地區之一,《措施》的出臺將會進一步優化汕頭對臺投資環境,加強兩地經濟文化合作。《措施》緊扣國務院臺辦“31條措施”,秉承“兩岸一家親”理念,立足我市實際,以同等待遇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促進臺商投資和經濟合作、推動臺灣同胞在汕創業、就業、學習、生活等便利化、深化汕臺社會文化交流三方面為著力點,提出43條具體措施,進一步細化了各項服務舉措。
《措施》要求我市各區(縣)各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和我市加強深化營商環境改革,制訂相關細化政策措施,在政務和民生服務資訊系統及平臺中體現惠臺政策,為臺灣同胞在我市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務。
具體措施如下:
一、促進臺商投資和經濟合作
1.支援臺灣同胞在本市投資的企業(下簡稱“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本市企業同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相應享受省、市對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智慧裝備、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製造業新興支柱産業的標誌性重大項目落地、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兼併重組、顛覆性創新成果轉化等按“一項目一議”,給予重點企業新技術研發及産業化、擴産增效、産業鏈上下游配套協作等補助的重點支援政策。(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國資委)
2.符合條件的臺資製造業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區、縣投資的,按規定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可就地入庫。(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3.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市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可與我市企業等各類資本同等條件參與汕頭各級政府的交通基礎設施PPP項目等合作建設。(市發展改革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水務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
4.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的臺資企業均可申請參與汕頭市政府採購活動。臺資企業可按我市企業同等條件申請納入汕頭市創新産品列表,並享受政府採購鼓勵措施。(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5.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和負面列表管理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通過産權交易市場公平、公開方式參與汕頭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國資委、市財政局)
6.全面取消臺資保險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放開臺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臺資持股比例限制,擴大臺資銀行業務範圍,允許臺資銀行在汕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允許符合條件的臺灣投資者來汕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投資者來汕投資信託、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銀行業金融領域。(市金融局、汕頭銀保監分局)
7.臺灣同胞在本市申辦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參照《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在內地開放待業清單》執行。(市市場監管局、市臺灣事務局)
8.支援臺資企業、科研機構在來汕設立合作科技研發機構、與高等院校聯合設立開展職業學校和師資培訓、教育機構與應用、專業建設、課程設計、學術交流等領域合作。(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管局、汕頭大學、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汕頭職業技術學院、廣東省粵東高級技工學校)
9.鼓勵臺資企業在大陸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在新三板和華僑板股權交易市場掛牌,支援利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允許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等形式從境外融入資金。(市發展改革局、市金融局、市商務局、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管委會、市外匯局、汕頭銀保監分局)
10.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以在本市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擔保公司、技術轉移中心和會展等仲介機構,從事投資、技術培訓和管理諮詢、會計服務等活動。(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投資促進局、市市場監管局)
11.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在本市設立直航船舶公司兩岸代理機構,促進兩岸直航客、貨運輸業,投資旅遊業,設立旅行社,開展汕臺旅遊貿易合作。(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市場監管局)
12.支援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來本市設立代表機構,可與本市的律師事務所聯營,本市律師事務所可聘用臺灣地區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市司法局)
13.符合條件的臺灣企業法人可申請獨資或與內地法人合資、合作在本市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
14.支援在汕臺資企業技術改造。市財政對企業開展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和綠色化技術改造的,給予重點支援。將技術改造普惠性事後獎補政策享受範圍,放寬到省內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取得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且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臺資企業申請條件與我市企業相同。(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
15.加大研發機構的支援力度。符合“外資十條”第四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汕臺資研發機構(含企業內設研發機構),支援其申報認定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博士後工作站、兩院院士工作站、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創新平臺項目等。(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
16.經認定的臺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消費稅。臺資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研發設備、試劑、樣品,可選擇預約報關、實物放行,到貨目的地檢驗的通關模式。按規定可以開展保稅研發業務的臺資研發中心,允許保稅進口二手研發專用關鍵設備(入境期限不超過1年)。臺資研發機構有研發成果的,可按規定與我市企業同等條件申請科技進步獎,並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市稅務局、汕頭海關、市科技局)
17.支援臺資企業申報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産品、自主創新産品,符合本市科技發展計劃要求和國家、省認定條件,向上級部門積極推薦;按照本市有關專項規定給予資金補助扶持。以其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由投資各方依法約定,但最高不超過70%。(市科技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商務局)
18.幫助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享受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減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激勵企業創新的規定優惠政策。(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9.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汕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本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汕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我市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20.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産權在汕頭轉化的,可參照執行我市智慧財産權激勵政策。臺商臺企可以參加在我市舉辦的各類智慧財産權對接和投融資活動,將創新成果和高價值智慧財産權引入汕頭實現産業化;臺資企業和創新團隊可以參加汕頭舉辦的大型智慧財産權展會活動,將臺灣優質智慧財産權資源在汕頭交易轉售;註冊地在汕的臺資企業可以向汕頭智慧財産權金融服務機構申請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為創新和經營活動提供融資保障。(市智慧財産權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21.臺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本市生産國家大品種一類新藥的,可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申請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綠色信道,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市醫保局、市市場監管局)
22.鼓勵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臺資企業可加入汕頭國際商會,參加汕頭國際商會組織的推介會、交流會、展覽等各類經貿文化活動,拓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市商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貿促會)
23.臺資農業企業享受與本市農業企業同等條件農機購置補貼,參與農村流通網路、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參加本市農業展會拓展農産品銷售市場,申報汕頭市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郵政管理局)
24.臺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及市內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支援臺灣徵信機構與本市徵信機構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開展合作服務;鼓勵臺資銀行與本市同業協作開展跨境融資,融資租賃公司按相關規定,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中國人民銀行汕頭中心支行、市金融局、市外匯局)
25.對納入“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規劃的臺資企業用地享受與當地企業同等“三舊”改造用地政策。臺資企業與本市企業同等條件適用市土地保障政策。符合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臺資企業,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其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市自然資源局)
26.臺資企業可按“外資十條”第三條相關規定享受用地有關優惠政策。(市自然資源局)
二、推動臺灣同胞在汕創業、就業、學習、生活等便利化
27.完善臺灣同胞在汕就業、居留、出入境、人事人才招聘、銀行開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險、房産、就醫、住宿、值機、高鐵動車等各類服務管理體系,實行網路系統升級,開放臺胞證註冊登錄、證件識別。有意向來汕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憑臺胞證註冊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或直接登錄“汕頭人力資源網”,查詢適合的崗位招聘服務及相關資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政府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等相關部門)
28.在本市就讀幼兒園及高中段教育的臺灣學生,按當地有關規定入學;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享受與本地戶籍適齡子女同等待遇;在大陸高等院校就讀畢業的臺灣同胞學生以及依法取得大陸相關執業資格的臺灣同胞,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就業。(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29.在本市投資、就業和就學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在醫療、衛生和保健等方面享受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就業人員可以參加本市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報銷比例享受與本市職工同等待遇。本市醫療機構根據就診的臺灣同胞申請,依法依規為其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所需的證明文件。(市衛生健康局、市醫保局)
30.持有臺灣地區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臺灣同胞,可向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核發大陸機動車駕駛證;年滿60周歲常住本市的臺灣同胞,可向居住地衛生健康部門申領老年人優待證,享受本市老年人優惠待遇政策。常住本市的臺灣殘疾人同胞,可憑本人有效殘疾證明,享受本市規定的非本市戶籍殘疾人優惠待遇;臺灣同胞去世後在本市安葬的,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後,可在政府指定公墓安葬。(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殘聯、市民政局)
31.本市臺灣同胞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按規定參加由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鑒定。可參加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按規定獲得相關技術能手證書。(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有關部門)
32.鼓勵和支援在本市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臺灣醫師通過認定方式可獲得大陸醫師資格,按照相關規定申請醫師執業註冊。(市衛生健康局)
33.鼓勵和支援臺灣同胞符合條件參加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市金融局)
34.鼓勵臺灣教師在本市學校任教和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其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並按國家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大陸學校相應種類的教師資格。(市教育局)
35.鼓勵臺灣人才來我市工作,可申報國家、省及我市相關重點人才項目,並按規定享受相關人才優惠待遇。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有重大原始創新能力的科學家和能夠推動重大技術革新的科技領軍人才全職來本市工作。臺灣高層次人才可在教育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商業金融機構等單位就業。符合條件的臺灣人才可享受本市人才引進政策。(市委組織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協)
36.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和青少年交流活動。(市臺灣事務局、市教育局)
37.各級司法、仲裁部門聘請的法律顧問,可為臺灣同胞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服務。臺灣同胞可受聘擔任仲裁員、商事調解員,參與涉臺民商事案件調處。(市司法局、汕頭仲裁委)
三、深化汕臺社會文化交流
38.支援在汕臺灣同胞參加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團市委、市科協)
39.鼓勵臺灣同胞、劇團、影視公司參評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臺灣同胞可參評汕頭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能手、青年文明號、“三八”紅旗手等評選活動。對於符合《汕頭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有關條件的臺灣同胞,可授予汕頭市榮譽市民稱號。(市臺灣事務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文聯、市外事局)
40.在本市的臺灣同胞、臺資企業可按相關規定加入我市各級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歡迎臺灣地區各社團組織、行業協會與我市相關機構開展兩地經貿、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動。(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民政局、市臺灣事務局、市科協、市文聯)
41.鼓勵和支援汕臺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宗教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支援鼓勵臺灣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來汕開展中國文化、中國歷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學術交流合作。(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社科聯)
42.臺灣同胞和慈善機構、農業社團等,可通過公益捐贈捐助、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我市精準扶貧、山區計劃、基層支教義診幫扶、災後重建、美麗鄉村小區建設等基層救災、救助公益類服務項目。鼓勵和支援臺灣紅十字組織等機構與我市相關機構合作,來汕聯合開展衛生防病救護知識宣傳普及、應急救護師資培訓、水上安全救生培訓等活動。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參加選聘並擔任我市相關機構的紅十字救護員、仲裁員等。(市臺灣事務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扶貧辦、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司法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
43.常住本市的臺灣同胞,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民主政治權利:申請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邀請臺灣同胞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申請旁聽市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會議;受聘為本市政風行風評議代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民主政治權利。(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相關部門)
各區(縣)各部門結合實際,結合本市加強深化營商環境改革,制訂相關細化政策措施,在政務和民生服務資訊系統及平臺中體現惠臺措施。市、區(縣)兩級臺灣事務局作為聯繫窗口,為臺灣同胞在本市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務。(市臺灣事務局、市發展改革局、各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
本實施意見自2019年6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責任編輯: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