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實行優惠的企業所得稅率、減免企業所得稅以及對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佈):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産、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百分之三;第七條,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産、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八條,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本法施行前國務院公佈的規定,對能源、交通、港口、碼頭以及其他重要生産性項目給予比前款規定更長期限的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或者對非生産性的重要項目給予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在本法施行後繼續執行;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本法施行後,需要變更前三款的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的,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稅收優惠政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即稅率為7.5)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屬於先進企業的,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予以全部返還。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按1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屬於産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品的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減按1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型外商投資企業5年免征地方所得稅,5年減半徵收。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報經國家稅務局批准,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外國及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將從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分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40;若上述投資投入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對投資與辦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局批准,在2年免稅3年減半徵收期滿後,在10年內,可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所得稅。在中關村科技園區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從領取營業執照起,享受3年免繳企業所得稅,3年減半繳納業所得稅的優惠。新技術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産品出口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對生産性外商投資,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稅,5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