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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支援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等財政專項資金實施辦法

2010-07-06 15:49 來源:北京臺灣線上 字號:     轉發 列印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財政專項資金的內容及計算方法
  第一條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援,之後二年減半支援。經認定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認定之日起五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援,之後三年減半支援。上述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80%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20%納入技術創新資金集中使用。
  計算公式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業應得到的支援資金=〔(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額)地方分享比例十(實際入庫營業稅-期初欠交額)十(實際入庫增值稅-期初欠交額)25%〕(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銷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後兩年和三年企業應得到的支援資金=〔(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額)地方分享比例十(實際入庫營業稅-期初欠交額)十(實際入庫增值稅-期初欠交額)25%](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銷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第二條經市科委認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所繳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支援。
  第三條對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自2001年起五年內,其當年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建或購置的生産經營場地所繳納的房産稅,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援,用於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
  計算公式為:企業應得到的支援資金=(當年自建或購置的生産經營場地固定資産原值/企業應稅固定資産原值)(本期實際繳納的房産稅-期初欠交額)。
  第四條對經認定的在本市註冊的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有重大貢獻的仲介服務機構,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援。
計算公式:仲介服務機構企業應得到的支援資金=(實際入庫的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稅)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五條本市註冊的風險投資機構,對本市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投資超過當年投資總額70%的,其當年繳納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援。
計算公式:企業應得到的支援資金=(實際入庫的企業所得稅-期初欠交額)地方分享比例50%
  第二章專項資全的申請和撥付程式
  第六條每年5月份,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孵化基地(含在孵企業)、科技仲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在上一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後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服務中心(簡稱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提供全年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房産稅稅票複印件及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全部收入、轉化項目收入,當年自建或購置的生産經營場地固定資産原值、企業應稅固定資産原值,年終財務決算;
  2.孵化基地(含在孵企業)提供全年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房産稅稅票複印件及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年終財務決算;
  3.仲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提供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票複印件及匯算清繳結果,年終財務決算,認定辦法中規定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服務中心將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稅票複印件及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送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分稅種確認後於7月中旬前,將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科技仲介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含在孵企業)、風險投資機構按規定計算出應享受專項資金支援的數額報送市財政局。
  第八條市財政局按照確認的稅款數額,7月底將資金撥到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資金轉撥手續。
  第三章財務處理
  第九條服務中心按照財政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將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列入"企業挖潛改造資金"預算科目。企業在收到上述資金後,作增加"資本公積金"處理。具體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國有性質的高新技術企業計人國家資本金)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務對專項資金使用中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陳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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