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6 15:33 來源:北京臺灣線上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關於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勞社就發〔2009〕58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儘快實現就業和穩定就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穩定就業擴大就業六項措施的通知》(京政發〔2009〕6號)的要求,及我市促進就業優惠政策相關規定,現就用人單位招用城鄉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城市低保人員、殘疾人、零就業家庭人員、初次來京的隨軍家屬以及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人員等就業困難人員,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3年的崗位補貼和3至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招用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5年的崗位補貼。
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程式、需提供的材料以及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期限仍按照《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7〕170號)和《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9號)相關規定執行。
二、用人單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符合《關於印發<鼓勵用人單位招用本市農村就業困難人員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9〕15號)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5年的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用人單位2009年4月1日後招用的本市城鄉勞動力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責任編輯:陳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