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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明善:秦人文化對中國現代化的啟迪

2012-10-26 12:12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一 

  秦統一作為中國早期封建社會一種完形的歷史文化形態,早已被以漢唐文化圈為代表的中華文明所吸收、所相容。因此,要從事實上徹底剝離秦統一對人類文明的歷史性貢獻,既無必要也難以完全做到。但是通過歷史文獻和考古發掘相結合的途徑,站在現象考察和理性分析相一致的角度,對秦統一這一重大事件在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加以評估,就要容易一些,現實一些。應該指出的是,秦統一早已成為歷史的碎片,其冰山一角固可尋覓,但是我們要從碎片中尋找意義,從管蠡中窺測全豹,就必然要加上主觀偏見,並尋求邏輯彌補。事實上,只有在相對確定的文獻基礎上,對秦的統一行為進行反省和思考,才能開掘其重要的歷史蘊涵。 

  要估量秦統一在人類文明發展空間所居有的地位和作用,就必須首先探討它在中華文明標準創新方面做出的歷史性貢獻。具體而言,可包含下列幾個方面。 

  其一,是物質層面的標準創新。在都城制度上,秦統一之後,實施了大都會發展戰略,迅速建設了一個囊括整個關中地區的都城咸陽,其範圍南達秦嶺、北到九宗,東到黃河、西到千水,堪稱是規模空前的開放性大都會城市。然後在如此廣袤的京畿之內,分佈了眾多的宮殿園囿,尤其是以咸陽宮、阿房宮等為新老政治中樞機關的宮城佈局,在漢代初期也産生了重大的社會影響。西漢初年,高祖劉邦將都城長安確定在渭水之南,非常接近新城阿房宮,同時強化了中央防衛,將宮城佈局與城墻建設統一起來,也有鋻於此。另外,在墓葬設施上,從秦惠文王和趙武靈王開創的陵丘建築,成為後代帝王陵墓的一個重要標本。秦始皇陵規模之宏大,建築之氣派,也是中國歷史上數一數二的。其中埋葬的兵馬俑和銅車馬,堪稱是天下之最。後代帝王雖然無從望其項背,但是在帝陵建築的規模和樣式上,仍然是非常接近的。從很大程度上説,它對於我國民間社會的墳墓建築,也有著非常深刻的社會影響。此外,在長城、馳道和直道的建造方面,甚至在其他物質文明的創新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歷史性貢獻。就中華民族的城市建築而言,漢唐以下仍然堅持了周秦時期的建築格局。但與同時期西方國家相比,兩者在城市功能、建築設計乃至工程材料、建築施工等方面,都是迥然不同的。 

  其二,是制度層面的標準創新。秦統一之後,在國家機構方面,進行了全面的制度創新和務實改造。與西方的羅馬帝國相比較,由於地理因素和人文傳承的巨大差異,兩者建立了截然不同的統治模式。其中秦王朝所確立的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模式,恰恰就是秦人崇尚制度創新的基本標誌。具體來説,包括關於皇帝制度的創新,關於郡縣制度的創新,關於軍事制度的創新,關於法律制度的創新,關於經濟制度的創新,關於外事制度的創新,以及關於皇族繼承制度的創新,等等。其中“皇帝”這一概念,就囊括了歷史上的三皇五帝,乃是因為秦始皇自詡其歷史功勳超越了古代帝王,所以使用了這個相容性極強的政治稱謂。此前,秦國君主由公變王,又由王變帝,但在統一六國、拓寬版圖之後,這些稱謂都顯得無足輕重。在之後的兩千多年裏,皇帝制度一以貫之地被堅持了下來,成為中國封建社會制度的一個典型標誌。又如郡縣制度的確立,儘管戰國時期開始實施,而且不是秦國的獨家發明,但秦始皇將郡縣制度推廣到了統一國家,並重用軍政長官管理地方一切事務,徹底取締了一切世襲世祿,則是空前偉舉。儘管在秦統一之後,漢晉隋唐等王朝不斷調整其治國策略,但是封建制度再也無法取代郡縣制度。中華文明賴以維繫的一個重要的制度性措置,恰恰就是確立了這種非血緣性的郡縣制度。 

  其三,是意識層面的標準創新。秦統一之前,東方列國的文化傳統有所不同,政權基礎也差異較大,所以在治國思想和生存觀念上,秦國與諸侯國之間的差別是非常突出的。但隨著同一地域、同一制度下經濟文化交流的加深,特別是共同市場、共同文化的相容並蓄,列國之間的現實矛盾和衝突也迫切要求在政治、軍事上達成統一的局面(當然,面對自然災害和江河氾濫,也需要有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制政府架構)。戰國時期,不管是儒家、法家,還是道家、兵家,都高度重視“大一統”思維。但是出於不同流派的學者,對於大一統的路徑選擇是迥然不同的。儒家希望通過施行仁義來達成統一的局面,亞聖孟子週游列國,就試圖闡明這一思想觀點;而法家堅持通過軍政強權達到統一的目的。從儒家別派荀子到韓非、李斯等人,法家學派一貫主張採用軍事的強制手段。歷史演變的結果表明,法家學派的軍政統一觀發揮了現實作用,而儒家的仁義一統思維被戰火硝煙所揚棄、所淡化;但是從歷史角度來看,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發展的也是辯證的,人類的文明與進步總是要在激烈的較量和極端的轉換中獲得的。隨著法治思維的極度膨脹,戰爭之弦終於崩斷,被迫讓位於儒家學派的仁義思維,但是法家學派的法治立國理念,仍然成為後代社會發展進程中不可或缺的標準之一。事實證明,沒有儒家的仁義精神不可,沒有法家的法治精神也同樣不可。中國歷代封建政權,都竭力在禮儀和刑罰之間尋找平衡點,其外儒內法的實質,也在於對上述標準的認同。 

  其四,是風俗層面的標準創新。一方水土養一方人,所以一個地方有一種風俗。但是在不同文化的交融過程中,這種社會風俗也是逐步變易的。秦國的崛起,與秦地風俗的改良密切相關。儒家別派荀子對秦國朝野風俗的肯定和評析,辯證地揭示了秦國風俗的獨特魅力和潛在危險。因此秦統一之後,就將移風易俗作為統一政府的重要使命之一。秦始皇在巡視列國故地時,非常重視宣傳秦國風俗,甚至不惜採取一切手段加以推廣。丞相李斯採用小篆字體,在他巡迴所到的名山大川樹立石碑,將中央政府的風俗改良令頒行于天下,其最根本的目的,就在於確立一種良好的習俗標準,將秦國風俗的普及同國家的統一、社會的進步密切聯繫起來。應該説,秦王朝確立的這一“移風易俗”傳統,不但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而且穿越了歷史的時空,賦有重要的歷史價值。秦王朝在一種比較健康的、積極的環境中,用一種良好的風俗來統一各地習俗,改良陋俗,其做法也是後代王朝堅持不懈的。 

  其五,是技術層面的標準創新。秦統一之後,技術層面的創新是在相容列國文明的基礎上進行的。其中有首創性的,也有再創性的,同時也有將地域性的首創內容推而廣之的。諸如貨幣統一、文字統一、車距統一、度量衡統一等等,均屬於技術層面的統一行為。從文化角度來看,應該有同有異,求同存異,求大同存小異,但從技術層面看,則完全可以達到同一、同樣的層次。諸如貨幣方面,列國都希望將自己的貨幣作為融通手段,楚國、齊國、燕國等諸侯國莫不如此,但是除了列國之間經濟力量和經濟外強制力量的相互較量外,僅僅貨幣本身的便捷性、藝術性要求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秦統一之後,有金幣(鎰)和秦半兩兩種貨幣,前者價值不菲卻流通不暢,後者價值低廉卻暢通無阻,正符合“劣幣取代良幣”的歷史規則。不過,秦半兩所具有的“外圓內方”的造型美,也使之在流通方面發揮了難以企及的作用。儘管秦王朝很快就覆亡了,但是這種靈巧、易攜且鑄造便利的貨幣形式,則一直延續了兩千二百多年。外圓內方,既體現了古代天圓地方的地球觀,更發展成為中國人的處世哲學。由此可見,一種純粹技術層面的標準創新,有時候也會帶來無法估量的附帶價值。 

  二 

  上面,我們初步探討了秦統一在中華文明標準創新方面做出的歷史性貢獻。需要指出的是,所謂標準創新,主要是指行為方式、行為規範和行動模式等方面的創新。從這個意義上説,制度性的創新要高於技術性的創新,但是一種制度可以變換、可以調整,而一種技術規範一旦得到社會公認,則可能延伸至更長的時間和更大的空間,進而成為人類社會的文明成果。強調秦統一在中華文明標準創新方面的歷史性貢獻,其根本目的,就在於強調秦人比其前代的人們更上了一個臺階。事實上,秦人的歷史性貢獻未必就意味著現實性的貢獻,秦人在歷史上的功勞未必就是在現實社會中的功勞。甚至我們還可以認定,它在歷史上的貢獻還可能成為現實中的桎梏,其歷史性的勳勞也可能是現實性的罪孽。我們闡明歷史問題,不能簡單地與現實問題比附。但現實也是歷史的産物,研究歷史也不能脫離現實。為此,必須明確下列幾點意見: 

  第一,一切文明的標準化發展,都是建立在多樣化、多元化發展的基礎之上的。沒有多樣化,就談不上標準化;而沒有富有相容性的標準化,也就喪失了共同發展的軸心所在,丟掉了共同進步的前提條件。中華文明的基本內涵,乃在於強調和睦與包容精神。和而不同,統一不是同一。但是既然稱為統一,就要有一定的共同基礎,有一個共同的發展目標,有一種共同認可的客觀標準。秦漢時期作為中華民族的轉承時期,在華夏文明奠定的雄厚基礎上,促使中華文明的發展方向日益明晰,發展路徑日益流暢,將一組多源流、多規範、多地域的蕪亂文明,整合為一種比較規範、比較融洽、比較統一的歷史文明。儘管不同地域、不同傳統的國家或民族,都為人類社會的文明進程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惟有率先完成政治、軍事統一的國家或民族,才具有了完成經濟統一、思想統一乃至其他文明內涵標準化的現實資格。缺乏必要的政治、軍事手段做根本保障,一個國家經濟、社會、文化以及風俗方面的共同趨向,也就很難確立。 

  第二,所謂標準化的文明內涵,不能簡單理解成政治、軍事權威的産物,而要看成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結果。文明標準的核心構成,可以由完成統一的單一國家來提出,也可以在率先發展的國家或民族中誕生,但是要讓這種文明標準得到更大範圍的認可,成為人類社會的共同認識,仍然需要以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加以推廣。秦代社會文明標準的誕生,並不盡在秦國,而在於它對不同國家文化的採擷和吸納,對各國文明標準的借鑒和整合。比如在法律建設方面,統一之後秦王朝的法律並非全部來自秦國自己,而是在充分吸收了六國法律現實成果的基礎上,採取了一種符合當時統一政府需要的綜合性法律。對於六國法律的選擇和吸收,是秦王朝能夠迅速統一法度的一個重要原因。秦國改革家商鞅曾説:“法者,國之權衡。”(《商君書》)這就明確了法律的根本地位,就在於樹立一種客觀準則(尺度、秤桿)。其思想核心,在於“一賞”(統一賞罰對象和標準)、“一刑”(統一量刑標準)、“一教”(統一法育內容)。但在事實上,商鞅之法以李悝《法經》為藍本,又深受魏、魯、齊等諸侯國法律的影響。儘管其量刑標準、司法效率有所不同,但在法律的繼承性上,其源流還是歷歷可辨的。統一六國後,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仍然將這一司法精神貫徹到底,正是其尊重共同標準的結果。 

  第三,文明的標準化和政治、軍事上的勝敗有所不同。秦統一的歷史表明,單一依靠軍事、政治手段來推行一種文化、一種風俗,即使這種文化和風俗是健康的、進步的,也很容易遭致接受方的頑強拒斥。因為人類文明的發展演變,並不遵循單一軌道,而常常是復軌甚至多軌的,其中最典型的,一重是顯軌,一重則是潛軌。前者帶有主流色彩,需要依靠軍事、政治力量加以推廣,而後者帶有非主流色彩,主要依靠民間的、文化的力量加以延伸。嬴秦王朝的發展,因其滅亡太快,相當一部分帶有文化內涵的創新,伴隨著它在政治、軍事上的瞬間滅亡,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劉漢王朝所否定、所揚棄。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社會發展的需要,真正能夠沉澱下來的,仍然是那些富含文化價值的標準資訊。一般來説,那些技術性較強的標準創新,容易被直接地繼承下來,堅持下去;而那些建立在一定思想基礎之上的文化創新,只能通過相容並蓄的途徑加以展示,從而加盟于新時期的文明發展。一個國家可以消滅,但是一種文明是無法消滅的;一種政治秩序可以推倒重來,但是一種文化傳統遲早是要激揚起來的。 

  第四,文明標準的揚棄和提升,是與一個民族的創造力和思想力密切相關的。要構建一個民族未來發展和進步的基本範式,既需要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共同承當和共同締造,也需要少數領袖和文化權威的歷史性貢獻。秦統一前後的文明標準創新,就是由秦國民眾共同推動並由少數領袖人物加以實現的。例如秦國文字標準的制訂者,就包括了丞相李斯、中車府令趙高、太史令胡毋敬等人。他們以小篆為標準書體,撰寫了《倉頡篇》,《爰歷篇》和《博學篇》等書法範本,供公眾臨摹。其中李斯在陪同秦始皇東巡期間,還寫下了《會稽刻石》、《泰山刻石》、《瑯琊刻石》和《嶧山刻石》等,成為面向民間的重要教材。另外,一個叫程邈的獄吏,于雲陽監獄發明瞭隸書書體,也對後代漢字書體的規範化、標準化進程産生了重大影響。可以肯定,他們在書寫材料和字體改革方面,為中華文明的漢字標準創新和發展立了一大功。今天看來,他們作為秦王朝的文化領袖,不但在政治上取得了相應的功勳,而且在文化標準創新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對於他們在中華文明乃至人類文明史上做出的傑出貢獻,我們應該給予充分的肯定。(作者任職于西安交通大學人文學院藝術系) 

  主要參考文獻 

  〔1〕 商鞅著:《商君書》。 

  〔2〕 司馬遷著:《史記》。 

  〔3〕 班固著:《漢書》。 

  〔4〕 顧炎武著:《日知錄》。 

[責任編輯:張瑞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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