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浙江】浙江發佈「76條實施意見」 促進浙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2019年09月24日 17:17:00來源:臺灣網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浙江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來浙江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省居民、企業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浙江與臺灣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結合浙江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

一、投資合作方面

1.臺資企業(臺灣同胞在浙江投資設立的企業)可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本省扶持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經營發展的有關待遇。臺資企業可同等享受省級和各地設立的各類扶持資金和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省級有關部門負責)

2.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臺資企業,健全重大臺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重點臺資企業服務機制,降低臺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臺資企業同等享受本省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負責)

3. 臺資企業同等適用「中國製造2025浙江行動綱要」等推動轉型升級和高品質發展的系列政策措施。支援臺灣優勢産業和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投資我省「八大萬億」産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省經信委、省發展改革委、省稅務局負責)

4.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列入省市縣長項目工程的臺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5. 鼓勵臺資企業參與我省特色小鎮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和投資創業。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專家學者積極參與我省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重點支援在鄉村建設、休閒農業、特色民宿等領域進行投資合作,參與鄉村振興實施項目策劃、設計和建設,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農辦負責)

6.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開展飛機、船舶等經營性租賃業務,參與經營性租賃收取外幣租金業務試點。(省商務廳負責)

7.鼓勵臺資企業在本省投資設立全球或區域總部、研發設計中心、運營中心,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投資、稅收、資金等支援政策。(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稅務局負責)

8.臺資企業可同等享受國家關於放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汽車等製造業企業股比限制等規定。同等享受本省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中涉企、涉項目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9.符合條件的臺資項目可納入本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資計劃和重大産業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和重點服務。(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負責)

10.簡化臺資企業設立程式,建立商務部門、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資料共用機制,實施臺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一口辦理」。(省商務廳、省工商局負責)

11.推進臺資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進一步簡化名稱登記程式,優化名稱準入環境。(省工商局負責)

12.全面落實臺資企業「多證合一」。在「五證合一」的基礎上,將19項涉企證照事項進一步融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臺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省工商局負責)

13.支援臺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環保、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同等適用相關支援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負責)

14.支援臺資企業共同參與本省收費公路、沿海港口、物流園區等交通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支援從事交通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臺資企業參與本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15.臺資企業或者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的産品和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入本省的政府採購市場。(省財政廳負責)

16.臺資企業與本省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符合産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臺資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等別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省國土資源廳負責)

17.加大臺資項目用地支援力度。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項目優先納入本省重大産業項目庫,對其中特別重大的製造業臺資項目,省給予全額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龍頭類臺資項目,省給予60%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於示範類臺資項目,省給予40%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製造業的臺資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産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臺資企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18.國家和省批准的各類涉臺園區和基地,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生産經營場所或者土地用於臺灣同胞投資項目。(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農業廳、省臺辦負責)

19.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通過多種方式參與省屬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臺資企業與省屬國有企業加強數字經濟等領域業務合作。(省國資委負責)

20.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支援臺灣同胞獨資和浙臺合作企業申報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申報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21.臺資企業可申報國家級、省級林業龍頭企業。支援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參加中國義烏國際森林産品博覽會,在展館設置、展位數量、展位費補助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省林業廳負責)

22.臺資企業可在境內和境外發行債券,允許其在境外發債資金回流。支援臺資企業開展本外幣全口徑跨境融資,在一定倍數凈資産額度內獲得本外幣融資。(省發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商務廳、省金融辦負責)

23.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省金融辦、省證監局負責)

24.支援臺資企業在浙設立金融機構。鼓勵臺資銀行與在浙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省銀監局負責)

25.支援省內金融機構為臺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支援臺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26.推動省內符合條件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和跨境人民幣結算業務,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提供開戶和小額支付服務。(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27.鼓勵臺灣徵信機構依照相關規定與本省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28.支援臺灣同胞投資參與本省公建民營、社會化運營等領域的養老服務産業。鼓勵臺灣同胞及其發起設立的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申報「浙江慈善獎」。(省民政廳負責)

29.支援和加強浙臺經貿合作區等涉臺園區建設,積極申報設立國家級兩岸産業合作區,推動兩岸産業深度合作。(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臺辦負責)

30.鼓勵支援浙江省海峽兩岸經濟文化發展促進會臺商臺企專門委員會積極發揮作用,完善臺資企業、臺協會交流聯繫平臺,服務台資企業創業創新。(省臺辦負責)

31.支援臺資企業在本省再投資,經認定的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享受本省臺灣同胞投資的相關政策待遇。(省臺辦、省商務廳、省工商局負責)

32.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維護合法權益,加強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省臺辦、省司法廳負責)

二、科技創新方面

33.幫助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認定為省級創新型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本省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省科技廳、省稅務局負責)

34.鼓勵臺資企業參與國家和浙江省新型工業化産業示範基地、浙江省國家資訊經濟示範區、兩化融合示範區、中國製造2025試點示範城市(包括示範縣市區)等建設,並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省經信委負責)

35.支援臺資企業組織實施高端裝備創新工程,加快首臺(套)産品推廣應用,對獲得年度浙江省首臺(套)新産品認定的臺資企業,由財政部門給予相關專項資金獎勵。(省經信委、省財政廳負責)

36.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申報。受聘于在本省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課題(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負責人申報。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省級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37.臺資企業可申報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研究院(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等省級科技研發機構。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可按規定享受科技創新進口免稅政策。重大臺資研發總部項目,可「一事一議」制定具體支援舉措。(省科技廳、省商務廳負責)

38.臺資企業及臺灣同胞對本省的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利用做出貢獻,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推薦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比。(省科技廳負責)

39.臺資企業可通過中國浙江網上技術市場轉移轉化知識産權和科技成果,對符合條件的産業化項目予以支援。(省科技廳負責)

40.依法依規嚴格保護臺資企業知識産權,支援臺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加強知識産權執法、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工作。(省科技廳、省工商局負責)

41.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請領用創新券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省科技廳負責)

42.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積極參與「品字標浙江製造」品牌建設,支援申報浙江省人民政府品質獎、浙江標準創新貢獻獎,獲獎企業由省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省質監局負責)

三、就業創業方面

43.支援臺灣同胞在本省報名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中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國家職稱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本省相關部門應當做好考試的組織、服務工作。(省人力社保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負責)

44.臺灣專業人才在本省就業創業,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同等享受浙江支援本地人才培養和引進海外人才的有關政策,以及在浙落戶、安居、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人才服務保障方面的政策。(省委組織部負責)

45.積極支援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人才,可申報省特級專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省151人才培養計劃、錢江人才計劃等省級人才項目,相關資格條件中對海外學習經歷、海外工作經歷有特別要求的,臺灣地區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可參照適用。(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科技廳負責)

46.臺灣同胞在浙實習就業創業,同等享受見習補貼、就業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等各類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應聘本省事業單位。(省人力社保廳負責)

47. 對在本省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省人力社保廳負責)

48.支援本省設立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青年創業基地等平臺,為臺灣青年提供創業輔導、政策解讀、項目推薦、孵化場地、融資支援等方面的服務。(省科技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臺辦負責)

49.臺灣同胞可在本省開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參加本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評審、會計領軍人才選拔、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省財政廳負責)

50.臺灣同胞來浙江高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在職稱評聘、課題項目申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臺灣地區高校的任職年限予以承認,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評價體系。首次評聘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可參照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政策執行。(省教育廳負責)

51.鼓勵兩岸高等院校共同在浙江設立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平臺,聯合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科技創新團隊和技術人才。(省教育廳、省科技廳負責)

52.支援符合條件的在浙臺灣同胞取得醫師資格和護士執業資格,協助其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浙江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53.支援取得相關從業資格的臺灣同胞來本省從事證券、期貨、基金等方面的工作。(省證監局負責)

54.鼓勵臺灣同胞在浙江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支援臺灣學生來本省開展研學旅遊,引導省內企業為臺灣學生提供旅遊行業實習機會。(省旅遊局負責)

55.在浙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浙江省勞動模範、省五一勞動獎章、浙江工匠、省「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評選,可參加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文化、體育、技能培訓、技能大賽、療休養等活動。(省總工會、省婦聯負責)

四、文化交流方面

56.臺灣同胞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57.本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引進臺灣生産的電影和電視劇。支援浙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58.在省內建立對臺灣地區圖書進口業務辦理綠色通道,同時段進口的臺灣地區圖書可優先辦理相關手續,簡化審批流程。(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59.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産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傳統工藝振興等方面進行合作。支援臺灣地區文化藝術團體和人士參與本省在海外舉辦的歡樂春節、中國文化周、浙江文化年(節)等品牌交流活動,共同推動中華優秀文化走出去。(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文物局負責)

60.支援臺資企業入駐本省文化創意産業園區。臺灣同胞可在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娛樂場所等。(省文化廳負責)

61.支援臺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來浙舉辦臺灣文化節,為臺灣地區優質展覽、演出項目提供展示平臺。(省文化廳負責)

62.鼓勵採取簽約、項目合作、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進臺灣地區高層次文化人才。臺灣地區文藝工作者可進入浙江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合作開展舞臺藝術作品的編導、創作,符合條件的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數據庫。(省文化廳負責)

63.臺灣同胞可享受與本省居民同等公共文化服務待遇,全省各級公共文化設施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優惠向臺灣同胞開放。(省文化廳負責)

64.鼓勵在浙長期工作、居住的臺灣同胞加入浙江省相關藝術類協會(社團)等專業團體,參加各類展覽、展示、展演等藝術活動,可參加省文聯序列藝術門類評獎活動。支援取得省級藝術獎項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級藝術獎。(省文聯負責)

五、生活待遇方面

65.在本省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憑居住證明、工作或學習證明等,可以按照規定在當地購買或租賃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體操作細則由各地制定明確。(省建設廳負責)

66.保障臺灣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積金權益,臺灣同胞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回臺灣地區的,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省建設廳負責)

67.臺灣同胞可憑臺胞證在本省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省公安廳、省旅遊局負責)

68.臺灣同胞在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省公安廳負責)

69.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享受乘坐省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省交通運輸廳負責)

70.臺灣同胞憑臺胞證、收入證明並由工作所在單位提供擔保,銀行予以辦理信用卡,憑臺胞證可當場辦理銀行儲蓄借記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負責)

71.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廳負責)

72.支援本省各地為在本地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提供辦理市民卡服務,與當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點遊覽、金融支付等待遇。(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73.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申請入住本省養老服務機構。臺灣同胞在浙死亡且在省內殯儀館火化的,享受本省四項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免費的惠民殯葬政策。(省民政廳負責)

74.在浙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本省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在本省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臺灣地區報銷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75.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本省經濟、科技、文化類等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相關交流合作活動。(省民政廳負責)

76.設立聯繫服務視窗,為臺灣同胞來浙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政策諮詢和輔導服務。利用省內重點新聞網站及時發佈與臺灣同胞來浙學習、實習、創業、就業、生活等方面相關的政策規定、工作措施、辦事流程,方便臺灣同胞了解掌握相關資訊。(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委宣傳部、省網信辦及相關部門負責)(台灣網、浙江省臺辦聯合報道)

浙江:《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

諮詢方式:浙江省貫徹「31」條政策措施細則的系列解讀

[責任編輯: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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