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泰安】泰安市出臺“惠臺66條”促進對臺交流合作

2019年09月26日 17:08:00來源:台灣網

關於促進泰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
20181號)和山東省臺辦、省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魯臺辦〔201818號),進一步擴大泰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泰安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推動泰安社會經濟高品質發展,結合泰安市工作實際,市臺辦、市發展改革委經商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社科聯、市文聯、市貿促會、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督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林業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稅務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銀保監分局等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進泰臺經濟合作方面


1.
市相關部門、各縣市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在制定發展規劃、扶持政策時,積極為臺資企業、臺灣同胞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2.支援臺資企業、臺灣資本參與實施推進《泰安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泰政發〔
20187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泰發〔20181號)。(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3.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
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泰安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灣同胞在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裝備和智慧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醫養健康、現代高效農業、高端化工、紡織服裝、現代物流、文化旅遊等産業,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對重點項目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支援在泰臺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4.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項目納入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工程庫、市級重點項目,並積極爭取列入省重點項目,享受優惠政策。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


5.
支援臺資企業在現代農業、鄉村振興戰略等重大項目篩選申報和相關資金支援政策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重點支援在鄉村建設、休閒農業、特色民宿等領域進行投資合作,參與泰安特色小鎮項目策劃、設計、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6.支援臺資企業在泰加快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鼓勵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來泰設立區域總部、研發中心、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平臺,與泰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進行聯合研發。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泰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可牽頭或參與泰安市科技計劃申報並享受與在泰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泰註冊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享受與本市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市科學技術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負責)


7.幫助和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域內臺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
15 %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市域內臺資企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研發投入後補助等優惠政策。支援臺資企業組建、申報市級産業技術研究院等創新平臺。鼓勵市域內符合條件的臺資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入山東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網平臺,支援其使用入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享受創新券政策。(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


8.支援在泰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完善銀企合作平臺、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和風險保障平臺。
(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負責)


9.支援臺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泰安市高速公路、軌道交通、垃圾污水處理、水利工程、燃氣供應、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建設。
(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10.
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泰安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灣民間資本與泰安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


11.符合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2.臺資企業與泰安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在年度利用計劃上,優先給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針,對項目用地做到應保盡保。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有效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推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供應;對建設週期較長、用地面積較大的項目,實行整體規劃、分期供地;對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確定出讓底價時,在不低於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
70%執行;現有工業用地不改變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負責


13.加大對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依法獲得的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力度,嚴格實行“同保護”原則。臺資企業首件授權發明專利(專利必須由專利權人獨自完成或與他人合作完成,非轉讓所得),授權後給予一次性資助;臺資企業維持
5年以上(含5年)且已轉化實施的國內外發明專利,擇優每件給予一次性資助;鼓勵臺資企業申報市專利獎,對獲得市專利一、二、三等獎的專利項目,同等享受相關獎勵政策。(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


14.支援臺資企業在泰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和山東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在標準、品質、品牌等方面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的支援和獎勵政策。
(市市場監督局負責)


15.
各縣市區可以設立各類專業性對臺産業合作區、示範基地,制定發展規劃,統籌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産業、金融等政策,對入園企業發展提供便利。鼓勵臺灣科研機構、科技園區等與泰安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建設産業合作園區。(市商務局、市科學技術局、泰安高新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6.支援臺資企業“退城進園”,進入全市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和臺灣園區發展,切實保障臺資企業搬遷中應享合法權益。
(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商務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泰安高新區、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17.
鼓勵支援臺灣工商企業團體、臺灣同胞參與臺灣工商精英泰山行、泰山國際登山節等經貿活動,並在對接洽談、産業合作、接待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和相關服務。(市臺辦、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泰山景區負責)


18.
鼓勵臺資企業在泰設立會展公司或設立分支機構,舉辦符合條件的展覽展示活動,同等享受相關獎補政策。(市貿促會、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


19.臺灣同胞在泰從事農業生産,投資構建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經營體系及休閒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省、市各項惠農政策。支援臺資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品牌農業企業及“三品一標”標誌使用權,在發展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農産品加工、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享受泰安市農業企業同等待遇。
(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負責)


20.支援臺資企業和組織機構投資鄉鎮商貿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間,參與文旅類、産業類特色小鎮建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專項資金和産業基金扶持。
(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21.
鼓勵臺灣企業投資者持續擴大在泰安投資。對臺灣企業投資者從泰安臺資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條件的實行預提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市稅務局負責)


22.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商家與銀聯商務泰安分公司等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負責)


23.
鼓勵泰臺兩地徵信機構開展交流合作。支援臺灣徵信機構在泰獨資或合資設立子公司開展服務。(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


24.通過山東省融資服務網路平臺向臺資銀行推介泰安市新舊動能轉換項目、重點項目和各類企業融資需求,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支援。支援臺灣金融機構在泰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構,與泰安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參與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帶動全市經濟發展。
(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銀保監分局、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


25.
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泰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享受本市公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待遇。(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負責)


26.
鼓勵臺灣居民持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自然人在泰安註冊從事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並可在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市市場監督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27.
建立法律服務窗口、志願者隊伍和法律顧問制度,積極為臺胞臺企提供法律諮詢等服務,説明協調解決涉法問題。(市司法局、市臺辦負責)


二、促進泰臺文教交流方面


28.
推動泰臺加強泰山文化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臺灣同胞和臺灣高校、民間社團參與泰安有關文化工程項目、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市社科聯、泰山景區負責)


29.支援臺資企業依託本市文化資源,加快在文化産業領域投資和承接文化産業項目。臺灣同胞在泰投資創辦各類文化企業,享受與本市文化企業同等産業政策。
(市委宣傳部、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30.臺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泰安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鼓勵臺灣同胞參與市級、省級、國家級文學藝術評獎活動。鼓勵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在泰舉辦的各類文化産業博覽交易會。
(市委宣傳部、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31.鼓勵臺灣地區文學藝術各門類藝術家來泰進行書法、美術、音樂等藝術門類的學術交流活動,並提供各項優惠與協助。
(市臺辦、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聯負責)


32.
支援海峽兩岸交流基地和山東省海峽兩岸交流示範點建設,鼓勵臺灣基層民眾和信眾來泰參加泰山東嶽廟會等參訪交流活動,提供優惠服務。(泰山景區、市臺辦、市文化和旅遊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33.
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泰開展“中華泰山成人禮”、研學旅遊、夏令營、暑期見習營等各類青少年交流活動,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泰山景區、市臺辦、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團市委負責)


34.
鼓勵臺灣同胞來泰參加海峽兩岸泰山石敢當文化節,納入泰山國際登山節系列活動。(市委宣傳部、市臺辦、市文化和旅遊局、市文聯、泰山區政府負責)


35.
邀請臺灣新聞媒體記者、文學藝術工作者來泰採訪采風,開展“海峽兩岸?情重泰山”系列交流活動。鼓勵我市新聞媒體、民間文藝團體組織赴臺參訪交流,加強泰臺間的雙向交流合作,提供相應便利服務。(市委宣傳部、市臺辦、市教育局、市文聯、泰山景區、泰安日報社、市廣播電視臺負責)


36.鼓勵泰安市電影發行放映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或參與發行臺灣地區生産的電影、電視劇。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臺負責)


37.支援臺灣機構在泰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的合作,鼓勵相關泰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泰臺合作製作的電影、電視劇中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放寬限制。鼓勵臺灣地區服務提供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泰安設立臺資企業從事電影后期製作服務。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廣播電視臺負責)


38.
支援泰臺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泰山文化、大汶口歷史文化遺跡、民俗文化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和支援兩地高校開展學術交流、研學培訓等活動。(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社科聯、泰山景區、岱岳區政府負責)


39.鼓勵與我市開展交流合作的臺灣高校加入山東高校線上課程聯盟,對泰臺高校聯合開展教學改革項目、課題研究及課程建設優先支援;鼓勵支援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泰安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共同開發專業人才培養標準、專業課程、教材體系、數字化教育資源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養培訓專業人才。
(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0.支援泰安具有招收臺灣地區學生資格的高校,積極面向臺灣地區招生,通過增設獎助學金等措施,吸引臺灣學生來泰安高校就讀。鼓勵支援泰安高校與臺灣高校、企業、科研機構等共同申報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對在泰臺灣研究生指導教師和臺灣研究生申報研究生教育品質提升計劃和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
(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41.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文化、教育等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
(市臺辦負責)


三、支援臺灣同胞在泰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方面


42.臺灣同胞可按國家規定在泰報名參加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進一步完善臺灣同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工作流程,為其在泰安參加各類職業資格考試提供便利條件。簡化職稱評審手續,沒有個人履歷檔案的,可以使用臺胞證、臺灣居民居住證等其他證明文件代替。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鼓勵臺灣同胞在泰安報名參加導遊資格考試。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43.對我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十大産業領域新引進的臺灣籍頂尖人才和團隊,在泰安創業創新,實現核心技術産業化的,實行“一事一議”,經評審認定,採取項目扶持、創業扶持、股權投入等方式,給予最高
1億元的綜合扶持。對符合條件的團隊核心成員,納入泰山英才領軍人才管理,給予50萬元獎勵。(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負責)


44.對柔性引進的臺灣高精尖缺人才,經評審認定,命名為“泰山特聘專家”,給予每人
10萬元生活補貼;對實施的項目,給予最高200萬元扶持。對國內重點高等學校或者在國際公認三大世界大學排名體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臺灣博士畢業生進入市內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進行研究的,除享受省裏規定的待遇外,在站時間每滿一年可申領一次生活補貼,標準為3萬元/年,最高補貼39萬元。(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負責)


45.對企業新引進的臺灣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以及重點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與企業簽訂不少於
3年勞動合同並在其中服務的,分別按照每月2000元、1000元、600元標準發放租房和生活補貼,連補三年。(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6.
積極推薦在我市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國家“萬人計劃”、泰山學者、泰山産業領軍人才等省級以上重點人才工程。優先推薦在我市工作的臺灣人才申報泰山英才領軍人才、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等市級重點人才工程。(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47.鼓勵支援在泰工作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和省、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
(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48.在泰臺灣同胞子女就讀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所屬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泰參加高中段學校招生的,根據相應規定,給予一定的加分照顧。
(市教育局負責)


49.鼓勵臺資企業在泰安建設或運營孵化平臺,對定位準確、功能完善、運作規範的,經評估認定,可給予最高
200萬元扶持。(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學技術局、市財政局負責)


50.支援臺灣青年來泰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援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創業企業入駐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孵化發展。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


51.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向臺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52.支援臺灣同胞在泰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泰安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泰安考區設立服務諮詢電話,為臺灣學生提供政策諮詢等幫助。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在泰申請註冊短期行醫。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時,無需重復提供仍然有效的證明材料。
(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53.
臺灣同胞投資者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在泰期間,可以憑在臺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申請換領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市公安局負責)


54.在泰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評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稱號,對參評省級及以上“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予以推薦。對在泰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的積極予以協助。
(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學技術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


55.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泰安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及青年聯合會等組織。
(市民政局、團市委、市社科聯、市文聯等相關社會組織業務主管部門負責)


56.鼓勵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泰安扶貧、支教、公益、小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援在泰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受聘擔任相關社會組織管理人員。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負責)


57.在泰臺灣同胞職工同等參與工會開展的各類活動,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職工可參加勞動模範療休養和職工療休養活動。
(市總工會負責)


58.在泰年滿
60歲的臺灣同胞,憑臺胞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辦理老年證,在交通出行、文體休閒方面與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優待老年人規定中的相關待遇。(市衛生和健康委負責)


59.在泰居住的臺灣同胞、臺商,享受市民待遇,憑臺胞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可辦理泰山景點遊覽證。
(泰山景區負責)


60.臺灣同胞在泰就業期間,可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享受與泰安市民同等政策。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61.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請泰安各縣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泰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貸款申請、辦理時限等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負責)


62.在泰就業的臺灣同胞,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本市職工同等待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擔保,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


63.支援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按照國家規定在泰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


64.在泰安市區設立泰安市中心醫院為臺灣同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各縣市區也要設立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為臺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並提供回臺報銷的醫療文書。完善預約診療等平臺功能,為臺灣同胞提供網上預約就醫等醫療服務。
(市衛生健康委、各縣市區政府負責)


65.臺灣同胞在泰安工作、居住,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健康教育、健康指導等服務,對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藥品免費治療政策。適齡兒童享受一類疫苗免費預防接種服務。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


66.
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將臺胞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作為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逐步實現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便利臺胞在泰安辦理銀行開戶、入住酒店賓館、辦理搭乘飛機火車手續、網上預約就醫、網上應聘等。(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火車站和高鐵站負責)

 

[責任編輯:李航]

相關內容

京ICP備13026587號-5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關於我們|本網動態|轉載申請|聯繫我們|版權聲明|法律顧問|違法和不良資訊舉報電話:86-10-5361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