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廣東】廣東“粵臺48條”出臺啦!(全文)

2019年09月24日 17:35:00來源:台灣網

726日下午廣東省政府舉辦新聞發佈會,宣佈廣東省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促進粵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粵臺48條”)從即日起正式實施。

全文如下:

 

一、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廣東企業同等待遇

 

(一)項目支援

 

1.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申請享受省對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智慧裝備、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製造業新興支柱産業的標誌性重大項目落地、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兼併重組、顛覆性創新成果轉化等按“一項目一議”,給予重點企業新技術研發及産業化、擴産增效、産業鏈上下游配套協作等補助的重點支援政策。

 

2.2022年前,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7125號,以下簡稱“外資十條”)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在粵臺資企業,可享受“一項目一議”及省財政最高1億元獎勵的優惠政策。各地可在以上基礎上另行安排支援和獎勵措施。

 

3.對國家級開發區內新設的臺資項目,可參照深圳前海、珠海橫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按項目直接經濟貢獻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在廣東省産業園(含廣東省産業轉移工業園及享受廣東省産業轉移政策的園區)新設的臺資項目,可比照享受廣東省産業共建財政扶持政策。

 

4.符合條件的臺資製造業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市(縣、區)的,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可就地入庫。

 

5.臺商從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的,可按規定申請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6.簡化臺資企業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式。將臺資企業設立、變更備案委託至市(縣、區)商務部門實施。將臺資企業在醫療機構、旅行社、加油站等領域設立、變更等18項省級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委託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相關部門實施,條件成熟的可委託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實施。

 

(二)擴大準入

 

7.全面取消臺資保險公司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放開臺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臺資持股比例限制,擴大臺資銀行業務範圍,允許臺資銀行在粵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允許符合條件的臺灣投資者來粵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專業投資者來粵投資信託、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銀行業金融領域。

 

8.臺灣同胞在廣東省申辦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參照《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在內地開放行業清單》執行。

 

9.臺資可在粵設立或與廣東省內院校聯合設立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師資培訓、科技研發與應用、專業建設、課程設計、學生交流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10.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可在廣東省內設立代表機構,可與廣東省內的律師事務所聯營,廣東省內律師事務所可以聘用臺灣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11.符合條件的臺灣法人可申請獨資或與內地法人合資、合作申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三)技術研發

 

12.支援在粵臺資企業技術改造。2020年前,廣東省財政對企業開展數字化、網路化、智慧化和綠色化技術改造的,給予重點支援。將技術改造普惠性事後獎補政策享受範圍,放寬到廣東省內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指導目錄》、取得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且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臺資企業申請條件與廣東省企業相同。

 

13.加大臺資研發機構的支援力度。2022年前,符合“外資十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在粵臺資研發機構(含企業內設研發機構),可享受“一項目一議”及廣東省財政最高1000萬元獎勵的優惠政策。各地可在以上基礎上另行安排支援和獎勵措施。

 

14.經認定的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增值稅、消費稅,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臺資企業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免征增值稅。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研發設備、試劑、樣品,可選擇提前報檢、預約報關和實物放行通關模式。允許臺資研發中心保稅進口二手研發專用關鍵設備(入境期限不超過1年)。臺資研發機構有研發成果的,可按規定與廣東省企業同等條件申請科技進步獎,並享受相關優惠待遇。

 

15.幫助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廣東省激勵企業創新的優惠政策。

 

16.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粵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廣東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粵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廣東省科研人員同等政策。

 

17.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産權在廣東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廣東省智慧財産權激勵政策。臺商臺企可以參加在廣東舉辦的各類智慧財産權對接和投融資活動,將創新成果和高價值智慧財産權引入廣東實現産業化;臺資企業和創新團隊可以將智慧財産權資源登錄廣東各類智慧財産權交易運營平臺,參加“廣東智慧財産權交易博覽會”等大型智慧財産權展會活動,將臺灣優質智慧財産權資源在廣東交易轉售;在粵臺資企業和來粵創新創業臺胞可以向廣東智慧財産權金融服務機構申請智慧財産權質押融資,為在粵創新和經營活動提供融資保障。

 

18.臺資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廣東生産結算國家大品種一類新藥的,可申請省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綠色信道,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四)基建、採購和混改

 

19.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廣東省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可與廣東省企業等各類資本同等條件參與廣東省內各級政府的交通基礎設施PPP項目等合作建設。

 

20.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的臺資企業均可申請參與廣東省政府採購活動。臺資企業可按廣東省企業同等條件申請納入廣東省創新産品列表,並享受政府採購鼓勵措施。21.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和負面列表管理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通過産權交易市場公平、公開方式參與廣東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用地保障

 

22.臺資企業與廣東省企業同等條件適用廣東省土地保障政策。符合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臺資企業,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別對應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其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底價。

 

23.臺資企業可按“外資十條”第三條相關規定享受用地有關優惠政策。

 

(六)拓展市場

 

24.鼓勵臺資企業向粵東西北地區轉移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臺資企業可加入廣東國際商會,參加廣東國際商會組織的推介會、交流會、展覽等各類經貿活動,拓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市場。

 

(七)農業和金融

 

25.臺資農業企業可與廣東省農業企業同等條件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同等條件參與農村流通網路、農産品流通體系建設,參加廣東省有關農業展會擴展農産品銷售市場,申報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並享受相關政策扶持。

 

26.臺灣金融機構、商家可與中國銀聯及省內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

 

27.臺灣徵信機構可與廣東省內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臺資銀行可與廣東省內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28.廣東自貿試驗區內的臺資企業,可開展本外幣全口徑跨境融資,臺資企業可在區內和境外發行債券;臺資融資租賃公司可按相關規定,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在境內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二、逐步為臺灣同胞在粵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廣東居民同等的待遇

 

(八)職業資格

 

29.在粵臺灣同胞可報名參加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可按規定參加由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組織開展的職業技能鑒定。在粵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按規定獲得廣東省技術能手證書。

 

30.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在粵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相關部門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31.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在粵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32.鼓勵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在粵參加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相關部門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33.臺灣教師可在省內高校任教和開展學術交流等活動,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並可按國家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大陸高校相應種類的教師資格。

 

(九)人才支援

 

34.支援到粵工作的臺灣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以及廣東省的“珠江人才計劃”“廣東特支計劃”“揚帆計劃”,並按規定享受相關人才優惠待遇。鼓勵支援臺灣有重大原始創新能力的科學家和能夠推動重大技術革新的科技領軍人才全職來粵工作。臺灣高層次人才可在廣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商業金融機構等單位就業。符合條件的臺灣人才可申請“人才優粵卡”,憑卡可享受住房、子女入學、醫療、養老等便利服務。

 

(十)基金、評獎

 

35.支援在粵臺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

 

36.臺灣同胞、劇團、影視公司可在廣東省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臺灣同胞可參評廣東省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能手、青年文明號、“三八”紅旗手等評選活動。

 

(十一)文化學術民間交流

 

37.臺灣同胞、在粵臺資企業可按相關規定加入廣東省各級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臺灣地區各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可與廣東省相關機構開展兩地經貿、科技、文化等交流活動。

 

38.臺灣同胞可參與由廣東省組織的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産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發展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臺灣同胞、文化藝術團體和企業可參與廣東省文化機構開展的文化研究,可參與廣東省在境外舉辦的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和“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以及廣東省藝術節、廣東國際青年音樂周等活動。符合條件的粵臺文化精品項目可申請納入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資源庫。

 

39.鼓勵和支援粵臺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宗教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支援鼓勵臺灣同胞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來粵開展孫中山、中國文化、中國歷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的學術交流合作。

 

40.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可在廣東省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對在廣東省開展具有嶺南文化特色的粵臺民間交流項目優先推薦列入省級年度重點交流項目,對參與活動的兩岸機構給予優先政策支援。

 

41.臺灣同胞和慈善機構、農業社團等,可通過公益捐贈捐助、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廣東省精準扶貧、山區計劃、基層支教義診幫扶、災後重建、美麗鄉村小區建設等基層救災、救助公益類服務項目。鼓勵和支援臺灣紅十字組織等機構與廣東省相關機構合作,來粵聯合開展衛生防病救護知識宣傳普及、應急救護師資培訓、水上安全救生培訓等活動。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參加選聘並擔任廣東省相關機構的紅十字救護員、仲裁員等。

 

(十二)影視合作及圖書進口

 

42.臺灣人士按規定審批後可參與廣東省內的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數量可不受限制。

 

43.廣東省內具備資質的廣播電視臺引進臺灣生産的影視劇不作數量限制,廣東省各級具備資質的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等引進臺灣地區生産的各類優質電視劇、綜藝等節目不受數量限制,引進機構需依相關規定申報。

 

44.臺灣地區影視機構與廣東省內影視製作機構合拍影視作品的,其作品的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按相關規定放寬限制。

 

45.推動建立臺灣圖書從廣東省口岸進口綠色通道,優先審批從臺灣進口的圖書,逐步簡化進口審批流程。

 

(十三)就業創業學習生活便利化

 

46.完善臺灣同胞在粵居留、出入境、人事人才招聘、銀行開戶、子女入學、醫療保險、房産、就醫、住宿、值機、高鐵動車等各類服務管理體系,實行網路系統升級,開放臺胞證註冊登錄、證件識別。有意向來粵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憑臺胞證註冊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或直接登錄“廣東就業網”“廣東人才網”,查詢適合的崗位招聘服務及相關資訊。

 

47.在粵就讀幼兒園及高中段教育的臺灣學生,可按當地有關規定入學;在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臺灣學生,享受與本地戶籍適齡子女同等待遇。

 

48.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制訂落實落地措施,在政務和民生服務資訊系統及平臺中體現惠臺政策措施。廣東省各級臺辦作為聯繫窗口,為臺灣同胞在粵投資、創業、就業、學習和生活提供更便捷的服務。(台灣網、廣東省臺辦聯合報道)

 

廣東:廣州市:《關於進一步深化穗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諮詢方式:廣州市相關部門聯繫方式

 

[責任編輯: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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