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福州】福州市出臺惠臺68條措施

2019年09月24日 17:28:00來源:台灣網

812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臺辦會同有關部門發佈《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31條措施”)和福建省印發的《《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簡稱福建66條惠及臺胞措施),福州市出臺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結合福州實際,為臺灣同胞在榕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進一步推動榕臺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該《實施意見》從擴大榕臺經貿合作、支援臺灣同胞在榕實習就業創業、深化榕臺文化交流三方面提出了68條實施意見。(完)

 

福州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實施意見》精神,結合福州實際,為臺灣同胞在榕學習、就業、創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待遇,進一步推動榕臺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擴大榕臺經貿合作

1.
臺資企業參與實施《福州市實施“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在榕臺資企業轉型升級,支援參與新一代資訊技術、高檔數控機床和機器人、新能源汽車、智慧型機器、特色農機裝備、新材料等領域重大關鍵技術研發創新,符合條件的同等享受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科技重大專項補助政策。

2.
符合福州市産業規劃和環保規劃的新設臺資企業,年度臺資實際到資50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實際到資額的1.5%折合人民幣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000萬元。

3.
鼓勵臺資企業在福州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總部、區域總部。符合條件經認定為福州市總部企業的,可申請福州市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措施規定的獎勵。

4.
支援臺資工業企業創建品牌。對進入世界品牌實驗室發佈的“世界品牌500強”、“亞洲品牌500強”、“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榜單的,以及被認定為工信部“工業品牌培育示範企業”、“福建省著名商標”、“福建名牌産品”的,分別給予相應獎勵。

5.
符合條件的在榕臺資企業按規定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6.
在榕臺資企業與福州市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支援在榕臺資企業中的製造業企業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通過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增加建築面積的,不再加收地價。對納入“三舊”(舊城鎮、舊廠房、舊村莊)改造規劃的臺資企業用地享受與當地企業同等“三舊”改造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7.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福州市設立整合電路、新型顯示、新材料、生物制藥、高端醫療器械、精密機械、石油化工、文化創意、現代農業、現代物流企業以及重大旅遊項目,在産業佈局、註冊登記、經營許可、資金扶持等方面,可採取“一事一議、個案處理”的辦法,給予積極支援。

8.
在福建自貿試驗區福州片區新設立的臺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註冊,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鼓勵臺灣地區投資者持續擴大在福州市投資,其獲得的在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福州市與鼓勵類投資項目相關的一項或多項經濟活動時,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

9.
鼓勵臺資企業參與福州市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福州市對企業兼併重組前期經費、並購貸款利息等補助政策,以及相關股權激勵政策。

10.
臺資企業來榕舉辦展會,與大陸企業同等享受《福州市展會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展會舉辦資助和展會招攬獎勵。在榕臺資企業回臺舉辦展會,根據辦展規模每平方米補助1000元,最高補助100萬元;在榕臺資企業回臺參展,與大陸企業同等享受省、市外貿相關扶持政策。

11.
臺資企業可參與福州市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運營。臺資企業可參與福州市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城市內河整治、垃圾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特許經營項目。

12.
在榕臺資企業可公平參與市各級政府採購。

13.
臺資企業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規定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臺資企業設在福州市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支援幫助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向省裏申報研發平臺有關獎勵。

14.
實施“源頭管理、口岸驗放”的榕臺商品快速驗放模式,擴大對進口臺灣商品的實施種類。協助探索兩岸食品、農産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模式。支援臺灣地區貨物通過福州江陰港過境經海鐵聯運向歐洲出口,按照過境貨物監管模式操作,加快通關速度。

15.
對涉臺經貿展會及進境展品、參展企業實施“港館分線、港館聯動”模式,港口(區)一線以現場快速檢疫為主,展館(區)實施集中查驗監管和以風險監測為主的品質安全管理,並對保稅展示貨物、涉及3C認證展品、參展的預包裝食品和化粧品給予相應參展便利,簡化事前審批,加強事中、事後集中監測監管。

16.
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州片區內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粧品,按照有關規定,由現行審批管理調整為備案管理。進口原産于臺灣地區的一般成套設備及單機(不包含技術複雜、大型設備)實行備案管理,對經備案的産品在相關區域生産加工使用的免於實施檢驗,以企業自檢為主。

17.
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榕獨資設立醫院或合資(合作)設立其他醫療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院同等政策待遇。

18.
加強福清臺灣農民創業園基礎設施建設。對福清臺灣農民創業園內臺資農業企業種養業、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生産用電優惠電價、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等政策。

19.
在榕臺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符合條件的臺資農業企業,可以參評省、市休閒農業示範點。

20.
推進臺灣農業良種、先進技術及機械設備的引進、示範及創新推廣。擴大榕臺農業人才交流培訓。依託海峽農産品批發市場,建立臺灣農産品交易展示中心,推動兩岸農産品電子商務合作交流,完善榕臺農産品流通體系。

21.
臺灣地區投資者來榕從事水産養殖、水産加工、稻魚綜合種養示範推廣項目,與大陸企業享受同等補助待遇。

22.
支援榕臺冷鏈物流産業合作,建立海峽兩岸垂直供應鏈聯合採購體系,支援臺灣高端供應鏈企業進入福州市場,鼓勵臺灣地區投資者在福州市以獨資或合資形式申報國家供應鏈體系建設項目。

23.
支援開展經臺灣地區跨境電商業務,建立對臺海運快件監管中心、跨境電商臺灣轉机站,打造對臺跨境電商通道,鼓勵在臺灣地區建立跨境電商海外倉。

24.
配合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開發試行“臺灣地區信用報告查詢前置系統”,面向全市金融機構開放臺企臺胞信用報告查詢服務。

25.
註冊地在福州市的臺資企業申請上市,可享受福州市各級政府出臺的扶持企業上市政策。符合市重點項目申報條件的,列入市重點項目;符合省重點項目申報條件的,推薦列入省重點項目。

26.
對符合條件的、為在榕生産性臺資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6‰予以風險補償;對為在榕臺資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擔保機構,按年度擔保額的10‰予以風險補償,單家企業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對為在榕註冊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的臺資融資租賃公司,按不超過當年新增融資租賃合同額的5‰,予以風險補償,單家企業最高補償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27.
福州市臺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臺資銀行可與在榕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支援在榕臺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28.
支援臺灣地區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按規定申請在榕設立持股51%或以上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等機構,設立持股51%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

二、支援臺灣同胞在榕實習就業創業

29.
來榕就業創業的臺灣同胞,同等享受福州市已出臺的開業補貼、租金補貼、社保補貼、創業擔保貸款、創業帶動就業補貼等扶持創業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30.
進一步改進完善福州市已實施的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辦法、工作流程。對接做好國家、省實施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服務工作。

31.
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經批准可獨資興辦養老機構和開設診所、門診部等。在大陸高校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榕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通過認定方式獲得大陸醫師資格,並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榕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32.
支援已取得相應資格的臺灣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者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後在榕執業。

33.
在中式烹調師、西式烹調師、美容師、美發師、汽車維修工等工種的職業資格考試中,對臺灣同胞簡化流程,直接採認技能水準,只進行理論考試(可採取線上考試方式),合格者頒發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在榕工作的臺灣文化藝術專業人才,可按規定參加文化主管部門的系列職稱評審。

34.
推動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在福建自貿區福州片區適用的129項營業範圍政策推廣至全市實施。

35.
在榕臺灣同胞參加福州市職業技能培訓可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初級工(五級)每人500元;中級工(四級)每人700元;高級工(三級)每人1000元;技師(二級)每人1600元;高級技師(一級)每人2000元。

36.
支援臺灣青年來榕實習。對福州市承接臺灣青年實習實訓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且實習實訓時間連續不低於15天的,按照每人5000元的標準,由財政補助承接單位。

臺灣高校學生來榕實習實訓,分別給予博士每人每月3000元、碩士(本科)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補助,每人每年補助不超過6個月;給予每人2000元往返交通費補貼和不超過25//月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

37.
支援臺灣青年來榕創業就業。福州市轄內各縣(市)區均設有臺灣青年創業基地,為來榕創業的臺灣青年提供半年的免費辦公場所。對符合相應條件的臺灣青年示範基地給予80200萬的獎勵補助;對符合相應條件的推薦臺灣青年入駐基地的社會團體給予1050萬元的獎勵。

每年開展“植根榕城”優秀創業項目資助評選,按照10%的比例選拔臺灣青年優秀創業項目。

臺灣高校畢業生畢業5年內到福州市就業創業的,可享受政府提供1年期限的每月1000元生活補助;按照實際繳交社保期限或個人所得稅證明或企業完稅證明,給予每月2000元的住房租金補貼,補貼期限3年。

38.
在榕臺資企業、臺灣教師及其研發團隊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援。支援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榕註冊的獨立法人申報“促進海峽兩岸科技合作聯合基金”,並支援其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

39.
支援臺灣地區居民或企業以專利、專有技術作價入股等方式來榕投資,對獲得大陸授權專利,並在福州市實施轉化的,可享受獲得專利質押融資及貼息、參加專利權質押貸款保險等政策。在榕臺灣同胞獲得大陸專利,同等享受福州市自主智慧財産權資助和獎勵政策。

40.
鼓勵福州市電子資訊、機械裝備、石油化工、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發展行業的規模以上企業和市裏確定的重點企業,以及行業協會、商會、養老機構等招收臺灣青年,符合條件的,由財政分級給予用人單位補助。

41.
鼓勵符合條件的臺灣教師、醫師到福州市高校、醫院(含民營、臺資等醫療機構)工作,受聘的臺灣教師、醫師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納入工作評價體系,享受福州市相應引進人才政策,對引進臺灣教師、醫師的用人單位由財政分級給予補助。

42.
鼓勵臺灣醫師到福州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工作,實行協定工資制度,根據確定的薪酬,對公立醫院單獨核增當年績效工資總額。高層次臺灣醫師在全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含民營醫院)服務時間每年累計滿3個月的,除協議工資外,由財政予以額外資助。具有博士學位或相當於大陸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臺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15萬元標準給予資助。相當於大陸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臺灣醫師,按照每人每年20萬元標準給予資助。

43.
臺灣專業技術人員持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會計、規劃、建築、諮詢、金融、醫療、旅遊等執業證書,按其證書許可範圍,可在福建自貿區福州片區內按有關規定開展相應業務。

44.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含臺灣高校)的臺灣同胞可報考福州市相關事業單位崗位。探索通過特聘方式,招聘臺灣地區專業人才到福建自貿區福州片區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類崗位工作。

45.
在福州市註冊的臺資機構和企業經批准可興辦學前教育。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臺灣教師可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交流等方式來榕從事學前教育和普通高中階段數學、物理、化學、音樂、體育、美術、外語、生物等學科教學。市屬高校可依需自主招聘臺籍教師。

鼓勵臺灣高技能專家及教師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交流等方式來榕技工院校從事緊缺急需專業學科教學工作。

46.
對符合招聘條件的碩士及以上學位的臺灣人才,福州市事業單位可採取面試考核的方式招聘入編,按規定享受相應人才待遇。對引進到福州市高校、公立醫院工作的臺灣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直接認定其專業技術水準,自主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47.
支援在榕臺灣優秀人才申報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省引才“百人計劃”等人才項目。設立福州市臺灣人才服務工作站,為高層次臺灣人才提供服務。

從臺灣引進的人才,經認定為引進ABC類人才的,落地後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符合條件的,還可分別享受18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人才共有産權住房産權份額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補貼(發放三年)。

48.
對經認定納入福州市“引進培養千名博士”人才計劃的臺灣博士研究生,與企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落地後給予30萬元獎勵,分三年等額發放,可申請入住酒店式人才公寓。

49.
深化與臺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交流對接。支援榕臺人力資源機構互設分支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優質人力資源機構在榕新設立分支機構並認定為福州市規模以上服務業統計範疇的,給予每家30萬元以內的配套啟動資金,第一年內提供最多300平方米免租金場所或最高每月1萬元租金補貼。

鼓勵臺灣人力資源機構或在榕分支機構在福州市舉辦或參與福州市臺灣人才專場招聘活動。經市人社局和市臺辦審核認定,按機構組織島內臺灣人才每人3000元標准予以補助;對與福州市用人單位達成就業意向的,按達成意向人數,再予以每人1000元補助。

在榕分支機構幫助引進臺灣人才來榕就業且工作時間滿一年以上的,按博士每人15000元、碩士每人10000元、本科每人5000元給予機構一次性引才獎勵。

50.
鼓勵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建築師、文化創意團隊等參與福州市特色小鎮、優勢特色農産品開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含農房整治)、美麗鄉村、鄉村旅遊、傳統村落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利用等方面的鄉村生態宜居建設項目,支援其按規定申請財政補助。

鼓勵有經驗的臺灣建築師團隊參與村莊規劃設計項目,實施“陪護式”指導服務,其中100萬元以下、為期一年以上的“陪護式”村莊規劃設計指導服務項目,各地可以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優選臺灣建築師團隊。

51.
鼓勵福州市銀行業機構為在榕臺資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各金融機構優化臺企臺胞金融服務,提供開卡開戶便利,方便在榕使用電子支付服務。在臺企臺胞集聚地提供金融政策諮詢,設立業務辦理綠色視窗。

三、深化榕臺文化交流

52.
鼓勵在福州的臺灣同胞參與文化遺産保護工程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鼓勵臺灣同胞參與福州公共文化服務示範區建設,參與福州的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工作,申報評選市、區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推薦臺灣同胞申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傳承人,共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支援榕臺文化企業在“福建文化海外驛站”項目中開展文化産品展示展銷活動,聯合擴展海外市場。

53.
鼓勵臺灣地區圖書從福州口岸進口,在福州臺灣同胞聚集區建設“臺灣書店”,便利臺灣同胞閱讀兩岸書籍。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在福州申報、設立民辦博物館。

54.
積極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對在榕舉辦的兩岸有影響的交流活動推薦列為重點對臺交流項目。繼續辦好“海峽論壇”福州活動、“海峽青年節”等品牌活動,對臺灣地區參與活動的相關機構給予優先支援,不斷擴大活動影響力。設立專項扶持資金,鼓勵臺灣青年和青年團體在海峽青年交流營地舉辦各類交流和展會活動,推薦列入對臺重點交流項目。

55.
鼓勵未來過大陸的臺灣同胞來榕參訪交流,邀請單位提供相應接待便利服務。為臺灣同胞到三坊七巷參觀遊覽設計專門線路,免費開放相關場所。

56.
臺灣地區投資者可在福州市設立大陸方控股的演出團體,獨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鼓勵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在福州市設立合資企業從事電影后期製作服務,支援打造兩岸影視産業基地。

57.
鼓勵臺灣機構與福州市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合作。鼓勵播映兩岸合拍的電視劇,支援榕臺合作拍攝影視劇。鼓勵在榕設立“臺灣影廳”,推動福州市影視機構引進臺灣電影。

58.
鼓勵支援在榕臺灣同胞申報國家、福建省及福州市自然、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

59.
推動榕臺加強閩都文化、船政文化、民俗信仰、宗祠族譜、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臺灣同胞和臺灣高校、民間社團參與福州市有關文化工程項目、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鼓勵在福州的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在條件適合的情況下參與福州市在境外舉辦的交流品牌活動“福州日”,展示兩岸同根同源文化。

四、方便臺胞在榕安居樂業

60.
在榕臺胞使用臺胞證與福州市民享受同城待遇。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將臺胞證作為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對無法識別讀取臺胞證資訊的服務管理系統要完善升級,便利臺灣同胞在榕銀行開戶、入住酒店民宿、辦理搭乘交通工具手續、網上預約就醫等。福州人事人才網線上招聘系統支援使用臺胞證註冊登錄。

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臺灣同胞開放,在福州的臺灣同胞可以持臺胞證在市圖書館人工辦理讀者證,在全市的圖書館和“城市街區24小時自助圖書館”借閱圖書。

61.
臺灣同胞適齡兒童需要在暫住地附近小學就讀的,可向縣(市)區教育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父()在片區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産權證書)的,可比照片內生規定(無需戶籍要求)安排入學。在榕公辦小學就讀的臺籍學生“小升初”,均按初招對口方案安排升學。

臺灣地區投資者子女及臺資企業的臺籍工作人員子女(簡稱“臺商子女”)按照招生入學照顧政策安排。臺商子女可以到區域內相對就近的定點小學就讀,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區內小學就近入學。臺商子女按初招對口方案安排升學,也可以申請升入本區定點初中就讀。臺商子女中考享受加分政策。

鼓勵和支援在榕高校招收臺灣學生,每年增加招生數量。臺灣學生與福州學生同等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擴大專項獎學金規模,資助臺灣學生到在榕高校就讀。

62.
對於符合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臺灣同胞,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規定做到應保盡保。臺灣同胞在榕購房買自住用房的首付比例、辦理時限、貸款申請等享受福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63.
在榕工作的臺灣同胞可按照規定參加“五險一金”,享受與福州市居民同等勞動保障待遇。在榕臺灣同胞繳交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在大陸離職時經個人申請可以依據相關規定一次性支取。

來榕工作的臺灣同胞,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按在崗平均工資為基數的個人繳費部分,予以不超過三年的社保補貼。

18
45周歲臺灣青年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購買自住房屋。

64.
在榕臺灣同胞與福州居民享有同等醫療衛生服務待遇。醫療機構為臺灣同胞回臺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的醫療文書。在榕臺灣同胞的子女享有與福州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其居住地接種單位為在榕臺灣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免疫規劃疫苗。

65.
臺灣同胞在榕申請小額信用卡,可憑在臺灣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臺胞證(有效期在1年以上)、在職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等材料,前往福州市相關銀行辦理。鼓勵福建海峽銀行先行先試,在福州市全轄區大力發展臺胞信用卡業務,提升辦卡效率,優化金融服務。

66.
在榕工作臺灣同胞可參評福州市各級勞動模範、五四青年獎章、“三八”紅旗手、就業創業傑出代表、榮譽市民等榮譽稱號。鼓勵臺胞參與福州市相關文學藝術評獎活動。

67.
鼓勵臺灣同胞加入福州市各級科技學會(學會、研究會),在榕臺灣科技人員可擔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理事及以上職務。鼓勵在榕臺灣青年加入福州市各類青年社團、協會,在福州市青年企業家協會設立臺灣創業青年聯誼沙龍。

68.
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榕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繼續支援兩岸婚姻健康發展。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通過相關選聘程式擔任福州市基層人民調解員、仲裁員、人民法院陪審員、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法律顧問等和執行村(社區)主任。

 

 

[責任編輯:王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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