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合肥】合肥市關於促進合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2019年10月31日 09:28:00來源:台灣網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論述,進一步深化合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合肥投資、就業、創業、學習、生活等方面提供與本地企業和居民同等待遇,促進臺資企業在合肥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安徽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促進皖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皖政臺〔201878號)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1
.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投資智慧語音、新型顯示、整合電路、智慧製造、智慧家電、光伏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燃氣輪機、精密製造、節能環保、生物醫藥和智慧健康養老以及教育、文旅、健康、農業等重點産業和領域,享受我市專項資金和補助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在合肥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2
.鼓勵臺資企業參加世界製造業大會、徽商大會、家博會、農交會等各類綜合性展會,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企業家參加海峽兩岸半導體産業高峰論壇、海峽兩岸健康養老産業論壇、海峽兩岸農業産業論壇等合作交流平臺。

3
.鼓勵臺資整合電路企業落戶海峽兩岸整合電路産業合作試驗區。總投資300萬元以上的整合電路設計類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整合電路製造、封測類項目,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整合電路裝備、材料類項目,按照固定資産實際投資額的12%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整合電路製造、封測類項目,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整合電路裝備、材料類項目,或者整合電路龍頭企業,在試驗區內設立獨立法人企業、企業總部或研發中心,按照“一事一議”政策給予支援。

4.
支援海峽兩岸整合電路産業合作試驗區內整合電路龍頭企業完善上下游産業鏈。對整合電路龍頭企業引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單個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配套企業,按照到位資金的5‰給予龍頭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龍頭項目引進的系列配套企業,3年內累計投資額達到5億元以上的,可比照單個投資5億元以上的企業,整體享受“一事一議”政策支援。

5.
整合電路高層次人才及其雇傭單位可按照相關政策,享受住房、生活配套服務、居留便利、個稅優惠、知識價值激勵、職稱綠色通道、企業引才補貼等方面的待遇。

6
.在合肥新設立的臺資企業首次投資建設項目,單個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新引進工業項目,按照固定資産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助。鼓勵已在合肥投資或設立企業的臺商進行再投資,可視為新上項目給予相應政策支援。

7
.臺資企業可享受合肥市相關用地政策。對屬於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資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在符合産業政策的前提下,經批准,鼓勵開發園區內臺資企業對自有存量工業用地升級擴容,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

8
.鼓勵在合肥的臺資企業與高校院所開展技術轉移轉化,依據年度全國技術合同登記系統中的累計交易並實際到賬額,對500萬元以上至1億元、1億元以上至5億元以及5億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別給予最高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補。

9
.推動在合肥的臺資企業技術改造。對重點臺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設備投資補助。其中,智慧化改造項目按照整生産線、整車間、整工廠分別給予設備投資12%15%20%的獎補;對普通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設備投資10%的獎補。

10
.推動在合肥的臺資企業高品質發展。2019-2020年,市財政每年統籌安排一定資金給予省級政策11比例配套,重點支援引進以下項目: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在我市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臺資研發機構、非獨立法人的臺資獨立研發部門或分支機構;投資總額超過1億美元、年利用臺商直接投資超過5000萬美元的新項目(房地産業、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超過3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兩年累計利用臺商直接投資超過3000萬美元的新一代資訊技術、人工智慧、生物醫藥和新能源新材料製造業項目等。

11
.支援在合肥的臺資企業在大陸上市,對成功在大陸上市、掛牌“新三板”的企業給予獎勵和補助。對納入上市後備資源庫的臺資企業,在其獲得上市申請受理函後,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補。對利用紅籌和VIE等架構在境外交易所首發上市融資的企業,在其獲得省級獎補資金後,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補。當年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掛牌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12
.支援在合肥的臺資企業申報註冊馳名商標等品牌,對首次獲得中國品質獎、中國品質獎提名獎、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及首次成功註冊地理標誌商標的機構或組織,在省級獎補的基礎上,配套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補。

13
.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參與鄉村振興戰略,發展現代農業。臺灣農資企業可申報合肥市各級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享受本市企業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臺灣企業落戶臺灣農民創業園區,支援在農業優良品種、優質資源和先進栽培技術方面的交流合作,支援引進臺灣農産品種植、加工、儲藏、保鮮技術。

14
.鼓勵臺資和臺灣企業舉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15.
鼓勵臺灣青年在海峽兩岸青年創業基地、皖臺青年創業基地實習、就業、創業,可享受園區和基地獎補資金支援。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臺灣同胞在合肥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16
.在合肥工作的臺灣同胞,鼓勵其按照《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試行)》規定,申請合肥市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對認定通過,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高層次人才可享受有關人才服務保障。

17
.鼓勵在合肥市主導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領域工作的臺灣同胞申報市“雙引雙培”四大計劃,入選合肥市領軍人才引進計劃的,創業類最高給予500萬元資助,創新類最高給予100萬元資助;對入選廬州英才的,創新類和創業類分別給予30萬元和50萬元經費支援;對入選廬州産業創新團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90萬元資助。

18.
鼓勵臺灣各類人才來合肥發展。在新一代資訊技術、新能源、智慧製造、生物産業、節能環保、新材料等産業領域內,支援企業從臺灣引進産業領軍人才、核心團隊或40歲左右、具有較高業內知名度的技術骨幹,其中,産業領軍人才不受年齡限制。符合條件的分期給予每人5萬元至10萬元生活補助。鼓勵企事業單位從臺灣引進緊缺專業人才和重點高校優秀畢業生。

19.
鼓勵臺灣同胞參加合肥市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鼓勵在合肥臺資企業與在合肥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合臺人才培訓合作機制,鼓勵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合肥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訓專業人才。

20
.支援海峽兩岸交流基地、皖臺交流基地與臺灣各界開展文化交流活動,為臺灣同胞在合肥市舉辦文化交流活動提供便利服務,支援申報銘傳文化、包公文化、親情文化交流項目。

21
.鼓勵臺灣同胞加入合肥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支援在合肥的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合肥承辦的各項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22
.在臺灣地區獲得教師資格證的臺灣教師可以通過特聘、購買服務、短期雙向交流等方式,在合肥的幼兒園和中小學從事音樂、體育、美術學科教學工作。鼓勵臺灣專家、學者、教師來合肥的市屬高校、職業院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受聘在高校工作的臺灣教師可獨立或合作申請科研項目,其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23
.支援合肥與臺灣中小學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教學研討、學術交流、師生互訪、文化研習等交流項目。鼓勵臺灣青少年來合肥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

24
.在合肥工作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程式旁聽、列席人大、政協會議。

25
.在合肥工作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臺灣同胞,可自願參加工會組織。在合肥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評各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稱號,可參評各級廬州工匠、金牌職工稱號,可參加合肥市職工技術創新成果評選。在合肥工作的臺灣女同胞可參評合肥市“三八”紅旗手、“五美女性”、巾幗建功標兵、巾幗文明崗等稱號,在合肥居住的臺灣同胞家庭可參加合肥市市級“最美家庭”的評選。來合肥創業的臺灣女同胞可自願加入女企業家協會、巾幗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可參與各項女性創業大賽活動,可申報合肥市實施的省婦女創業扶持轉移支付資金項目。

26
.在合肥投資和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按照相關規定由縣(市)、區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由居住地所在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義務教育。在合肥參加中考,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中考加分政策。

27
.在合肥工作的臺灣同胞享受依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在辦理時同等享受便捷服務。臺灣同胞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臺的,可按照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28
.在合肥工作、學習、居住的臺灣同胞享有與我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在我市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臺灣地區報銷的,各級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回臺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

29
.在合肥工作、學習、居住的臺灣同胞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可免費辦理圖書館的圖書借閱證,免費借閱圖書音像數據。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居民居住證》辦理“合肥市交通一卡通”。

30
.臺灣同胞可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在合肥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

本措施由市臺辦、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具體解釋工作商請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本措施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中涉及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最新政策執行。

[責任編輯: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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