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7 11:16 來源:北京市臺辦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2月11日訊 在國臺辦今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長韓玉生宣佈了公安部今年將推出的五項簡化兩岸人員往來的便捷措施。
韓玉生介紹説,2002年以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先後到深圳、東莞、昆明、福州等地召開臺商座談會,也多次接待臺資企業協會訪京團,就進一步簡化臺胞入出境及在大陸居留手續等聽取意見,並先期在深圳、東莞就部分便利施進行了試點。在聽取意見、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今年在條件成熟時將會推出以下五項便利措施:
一、簡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手續
改變按前往臺灣簽注有效期出入境的作法,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可以在前往臺灣簽注有期內出境,並可在所持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期內返回。16歲以下兒童、70歲以上老人及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申請前往臺灣,可委託他人代辦往來臺灣通行證手續。
二、授權福建省公安廳簽發5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設立制證中心。授權福州、廈門市公安局負責受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先期由廈門市公安局啟動,受理範圍為金門、馬祖、澎湖地區的居民。在福建居住的臺灣居民,需補領、換發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可以向廈門市公安局提出申請。
三、加大臺灣居民的大陸長期居留和多次入出進簽注適用範圍。
根據目前規定,在大陸投資設廠、工作、學習的臺灣居民,可申請獲得在大陸居留及多次入出境便利。今後,大陸居民的臺灣配偶,在大陸原籍居住的70周歲以上人員以及寄養在大陸的兒童也可申請獲得樣的便利。
四、簡化臺灣居民辦理居留簽注手續。
凡在大陸投資設廠的臺商、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獲得5年以內有效居留簽注。在大陸學習的臺灣學生,可獲得與其學習期限相同的居留簽注。在大陸就業的臺灣居民,可憑就業證或聘用證明或勞動合同申請辦理居留簽注。
五、為不在大陸常住但需要多次往返大陸的臺灣居民提供便利。
對為投資設廠先期來大陸考察、協商、簽約及先期籌辦人員,需多次來往大陸的旅遊業從業人員和航空、航運業從業人員,將准予辦理1年有效多次來往大陸簽注。
韓玉生指出,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加緊準備,條件成熟時實行,為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和人員往來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
[責任編輯:薛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