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等六單位關於臺胞、臺屬因私事赴臺的規定

2013-06-09 10:22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為了解決臺胞、臺屬因私事赴臺的有關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特作如下規定,請按照執行。

    一、臺胞、臺屬因探親、探病、奔喪及其他事由需要赴臺,凡符合原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公安部、中國銀行《關於臺胞職工出境探親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16號)和原勞動人事部《關於臺屬職工和臺胞職工探親問題的補充通知》(勞人險〔1984〕13號)規定的,其待遇可按上述兩文件辦理。凡不符合上述兩文件規定的職工,可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其待遇按國內職工的事假辦理。

    二、申請赴臺的臺胞、臺屬,應持有入臺許可的證明(或影印件),職工還應提交本單位批准的證明,報公安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根據本規定及當前海峽兩岸往來的實際情況制定。

    三、海關對赴臺的臺胞、臺屬出入境行李物品,比照現行前往香港、澳門地區探親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批准赴臺灣探病、奔喪的臺胞、臺屬,各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憑公安部門發給的有加注經香港去臺灣探病、奔喪的出境證件,批給每人四百美元外匯額度(僅限一次)。已從境外匯入外匯的,允許其復帶出境。

    五、本規定由勞動部解釋,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責任編輯: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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