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勵臺灣同胞投資政策法規選編
福建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編印
2008年12月
目 錄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1)
2、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6)
3、關於實施福建省“十一五”閩臺産業對接專項規劃的若干意見(16)
4、關於扶持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25)
5、福建省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管理試行辦法(36)
6、福建省對臺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40)
7、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定(45)
8、福州海關進一步支援和服務閩臺農業合作的工作措施(49)
9、福建海事局關於加強閩臺海事交流協作,服務兩岸“三通”的工作意見(52)
10、福建檢驗檢疫跼踀進閩臺經貿發展和人員往來措施(60)
11、福建省檢驗檢疫局進一步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有關措施(64)
12、省教育廳、省臺辦、省財政廳、團省委關於進一步加強臺商子女在閩就讀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67)
13、福建省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72)
1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援臺灣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76)
15、省人事廳、省農業廳、省臺辦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78)
16、省人事廳、省經貿委、省臺辦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81)
17、省人事廳、省經貿委、省臺辦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84)
18、省人事廳、省衛生廳、省臺辦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87)
19、省衛生廳、省臺辦關於做好臺灣同胞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90)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
投資保護法》辦法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9月29日公佈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回閩來閩投資,促進閩臺經濟的共同繁榮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臺灣同胞投資者,是指臺灣同胞在臺灣地區或境外開設的公司、企業,在臺灣或境外與外國廠商共同設立的合資經營企業和居住的臺灣或境外以個人身份回閩來閩投資的臺灣同胞。
第三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以公司、企業名義回閩來閩投資的,須出具下列證件之一:
(一)工商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證明文件;
(三)外國政府頒發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公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文件。
臺灣同胞以個人名義回閩來閩投資的,須出具下列證件之一:
(一)臺灣地區居民戶籍證的影印件;
(二)臺灣地區居民身份證或者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其他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文件。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主體資格,按審批許可權由省、市(地)兩級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臺灣同胞投資者憑確認證書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委託親友作為其投資代理人時,代理人應當持有經公證機關證明的授權委託書。
第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外,還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投資形式:
(一)開展補償貿易和來料加工裝配;
(二)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
(三)承包或租賃省內企業;
(四)購買本省的公司、企業;
(五)購置房産;
(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第六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按國家規定在本省舉辦商業、保險、金融、資訊、諮詢、仲介等第三産業和教育、衛生事業。
第七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根據生産經營需要,經批准可以依法設立保稅倉庫。
第八條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以下行業投資:
(一)交通、能源、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及緊缺的原材料工業項目;
(二)農業、林業、水産養殖業開發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引進能改進工農業産品性能、降低消耗、增加生産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的先進技術項目;
(四)能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增加出口創匯的出口型項目;
(五)能生産緊缺産品,提高産品檔次,適應市場需求的新設備、新材料項目;
(六)能合理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不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新技術、新設備的工業項目;
(七)本省鼓勵興辦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臺灣同胞投資屬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項目的,在稅收和綜合補償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十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臺灣地區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一條 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須進行徵收的,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被徵收的資産須經評估機構評估作價,補償款額應按實施徵收之日的市場價格計算,並包括實施徵收之日起至交付款額之日的利息;徵收方應在實施徵收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款額。
被徵收方對補償款額有異議,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本條補償所得的款額,需要彚出的按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在其所在市(地)成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經批准的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回閩來閩洽談投資需要延長停留期限的臺灣同胞,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停留延期手續。
臺灣同胞投資者及其隨行眷屬以及受聘于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臺方技術、管理人員,因在本省從事投資活動需要多次來往大陸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多次有效的入出境簽注。
臺灣同胞投資者,因商務活動需要出境前往其他國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中國公民護照。
第十四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産權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合法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或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檢查,不得強制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班、評比活動,禁止向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
第十五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生産經營。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依法成立工會,確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當,造成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經濟損失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培育和健全社會服務體系,依法做好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促進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各社會仲介服務機構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的原則,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需要解決與投資有關的問題,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或向省、市(地)投訴協調中心投訴。
第十九條 臺灣同胞投資者與本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應用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
閩委發〔2006〕8號
(2006年5月25日)
為更好地融入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進一步發揮福建與臺灣地緣近、血緣親、文緣深、商緣廣、法緣久的獨特優勢,加快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努力推進閩臺農業全面合作,特製定本暫行規定。
一、鼓勵寬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擴大交流與合作領域。鼓勵臺灣同胞在農業生産(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産品(包括農牧産品、林産品、水産品)加工、農産品市場行銷、科教與資訊、人力資源交流、農業生物技術、休閒觀光農業、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等合作領域從事農業經營活動。
(二)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對投資農業項目的臺灣同胞,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的投資待遇,同等享受政府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措施和優質服務,可以自然人、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等形式申辦有關手續,準其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和有限公司。臺灣同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開發種養業的,不需辦理審批手續,直接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資農業項目的,需要審批的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的縣、鄉(鎮)相關部門統一實行無償代辦制。
(三)鼓勵開展農業雙向交流活動。鼓勵臺灣有關農業組織和個人參與海峽兩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覽會暨農業合作洽談會等展會活動,為其相關人員來閩考察交流提供便利;鼓勵和支援我省農業科技人員、企業的業主和技術人員赴臺交流、培訓。
二、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
(四)鼓勵臺資農業生産性企業發展。臺資農業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對臺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臺資企業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臺資企業採用大陸農業原料生産加工出口的産品,除不得退稅的出口貨物範圍外,可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臺資企業為履行農産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用於出口産品的原材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海關給予保稅進口。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録》鼓勵類的臺資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録》外)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憑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外經貿廳等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
(五)鼓勵臺商直接從事農業生産活動。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的;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農業生産的臺商銷售自産的農業産品免征增值稅。臺商投資舉辦良種試驗推廣項目,其引進的優良種子、種苗、種畜(禽)憑國家農業部、林業局、瀕危辦簽發的進口審批單到海關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手續。臺商合資、獨資、合作企業從事農業開發項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産用地(不包括農副産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鼓勵發展農業重點行業。對臺資企業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録》鼓勵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録》的投資項目,在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採購的大陸生産的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録範圍,可全額退還設備增值稅。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録》鼓勵類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採購的大陸生産的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録範圍,其購買大陸生産的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扺免。
(七)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增資擴廠。臺資農業企業的臺商投資者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投資舉辦其他臺資農業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
(八)允許不動産和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轉讓。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銷售或轉讓購置的不動産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産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
三、提供有利的土地與海域政策
(九)依法保護和使用農業用地。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開發生産確需佔用耕地的,按規定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報批手續;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有償取得,圍墾造田、中低産田改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淺海灘塗水産增養殖管理條例》、《福建省開發耕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最長可不超過法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如遇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可按規定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臺商投資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如加工廠、生活及行政辦公設施等用地,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用地政策和《劃撥用地目録》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録》的,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
(十)允許從事農業造地工程建設。臺商在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範圍內,進行填海造地投資農業項目的,可依法申請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臺商進行農業填海造地工程自填海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海域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登記造冊換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
(十一)鼓勵農業用地合理流轉。臺商投資種養業需佔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經該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採取轉包、租賃、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允許臺商租賃或轉包農業高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內已成片流轉的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在維護承包農戶權益前提下,協助做好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相關服務。
四、加大財政金融的支援力度
(十二)增加對試驗區建設的財政投入。把試驗區作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一個戰略重點,納入我省和各設區的市“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直農口各部門要把試驗區建設列入部門發展規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對試驗區重點建設項目、招商平臺建設、兩岸人員交流活動等予以支援。
(十三)支援臺資企業參與農業産業化經營。鼓勵臺資農業企業按照現行標準,參與各級産業化龍頭企業評選,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符合國家級龍頭企業條件的優先予以推薦申報。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創名牌産品,對獲得名牌産品的臺資農業企業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補助時,在同等的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
(十四)鼓勵創建閩臺農業合作示範基地。鼓勵臺灣農民到試驗區投資創業,支援臺灣農民和中小農業企業到國有農場參與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鼓勵和支援臺灣農業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閩臺農業科技合作,創辦科技型農業企業,共同建設在閩的各類農業科技園區和科技示範區。臺商投資興建農業綜合開發試驗基地和良種引進繁育項目、“兩高一優”等農業項目,從事糧食生産、排澇、灌溉、脫粒、積肥、育秧等用電按農用電價標準收費。投資農産品加工的,在投資3年內,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免於徵收。鼓勵臺商發展人工用材林,有關育林費和維簡費的徵收和使用辦法,按照省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2002〕52號)執行,並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林業發展建設緑色海峽西岸的決定》(閩委發〔2004〕8號),執行國家和省的各項林業稅費優惠政策,育林基金逐步全部返還林業生産經營者。
(十五)支援兩岸農産品物流集散中心建設。臺商投資興辦農産品物流集散中心或批發市場,和在我省沿海港口及臺輪停泊點設立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流通現代化的意見》(閩政〔2002〕31號)所提出的優惠政策以及對台貿易的相關政策。
(十六)引導閩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鼓勵和支援閩臺兩地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流,借鑒臺灣産銷班的有效做法,扶持在閩投資的臺商牽頭開展農民專業産銷組織試點;積極支援閩臺合作進行新農村建設試驗。
(十七)鼓勵臺胞直接參與招商活動。鼓勵實行招商代理制,引導臺商或臺灣民間組織代理試驗區農業招商業務,協助試驗區舉辦招商活動。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參加我省有關市的臺商投資企業協會,鼓勵有關市的臺商投資企業協會不定期邀請臺灣省各級農會、漁會、專業協會、行業公會等組織來試驗區考察和洽談,實行行業直接招商。對招商引資有突出貢獻者給予奬勵。
(十八)支援融資與貸款。臺商在試驗區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以及試驗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共同制定的《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申請貸款。金融機構要根據農業項目資金週轉季節性強、流量大的特點,研究開發並創新適應農業生産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和信貸品種,加大對臺資農業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對農村信用社因支援臺資農業産業化項目中農戶生産經營出現的資金不足,人民銀行將在支農再貸款額度安排上給予傾斜。允許臺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等作為扺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對符合貸款條件的臺商投資種養業的生産經營性資金需求,及時審批發放貸款。
(十九)提供貨幣結算便利和出口退稅政策。允許農産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與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臺灣貿易機構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收付。對符合規定的臺資農業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可實施自動核銷;出口單位辦理出口退稅手續時,由稅務部門根據從“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接收的電子數據和外匯管理部門按月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已核銷清單辦理退稅手續。
五、創造便捷的通關環境
(二十)優化通關服務。臺商的貨物報關後,經審單和現場部門審核,對於報關單填制規範,單證合法、齊全、有效,依法無需查驗和納稅的,自貨物申報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應稅貨物,海關在收到加蓋開戶銀行收訖戳記的稅、費《專用繳款書》或者收到企業保證金後半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於報關時,單證不全又急於進出口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前提下,憑企業有效擔保先放行,事後依法補交單證,辦結海關手續。臺資農業項目涉及檢驗檢疫業務的,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熱線諮詢和“便捷信道”服務,允許電話、電報、傳真預報檢和電子報檢。對裝運時間緊迫的出境貨物,優先檢驗檢疫;對急於裝船結匯,已註冊過的企業,需簽發普惠制證書的,隨到隨簽,需口岸換證的,隨到隨換;對季節性強的出境貨物,集中力量提高驗放速度;對於省定的臺灣農民創業園和臺灣農業良種研發與繁育基地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優先檢驗放行。對兩岸農産品進出實行“緑色通道”,海關對涉臺農産品和食品,推行就近報關、口岸驗放、提前報關、加急驗放等通關措施;檢驗檢疫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全天候受理,做到“一特二簡三優四快”,即特事特辦,簡化手續、簡化環節,優先審批、優先報檢、優先驗放,快速查驗、快速檢疫、快速檢測、快速放行。按照出口生産企業分類管理辦法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免驗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免驗條件的出口農業生産器具及加工設備企業,可以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申請出口免驗。對名牌商品全面實施電子通關,並逐步實施出口名牌商品無紙化通關;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名牌商品納入“緑色通道”,對需口岸換證的免予口岸核查,直接開具通關單。
(二十一)允許設立保稅物流中心。有國際物流需求量的農産品企業在符合物流中心經營企業資格條件、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向海關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
(二十二)允許農産品加工企業到出口加工區創業。允許農産品加工企業在經國務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區內設立加工企業,享受國家出口加工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六、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
(二十三)維護合法權益。認真貫徹《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我省的實施辦法,做好臺商投訴協調工作,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在各市、縣(區)設立臺商投訴受理機構,對外公佈24小時投訴受理電話,依法妥善解決臺商投訴的有關事宜。臺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合同期限內因國家建設徵用或集體公益事業使用該土地的,應依法予以補償。
(二十四)規範各種收費。涉及臺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除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費用外,按收費手冊的項目和標準開具通知書,臺資企業持收費通知到當地政府指定的機構交納。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許可權經個案批准允許對臺資企業適當減免征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罰款,不得變相攤派,不得強制臺資企業捐款和贊助。違反上述規定的,臺商有權拒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關於實施福建省“十一五”閩臺産業
對接專項規劃的若干意見
閩政〔2006〕19號
(2006年8月2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援海峽西岸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福建對臺優勢,深化兩岸産業合作,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省政府出臺了《福建省“十一五”閩臺産業對接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現就做好《規劃》的實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積極推進項目對接
(一)制訂産業對接指導目録和項目對接指南。項目對接是産業對接的有效載體。要按照國家産業政策和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産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精神,以《規劃》確定的十大産業對接領域為重點,抓緊制定《閩臺産業對接指導目録》。積極引導並鼓勵閩臺企業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實現項目對接。
(二)簡化對接項目審批程式。凡屬國家産業政策鼓勵類、允許類利用臺資的産業對接項目,省、市、縣(區)各級投資主管部門,應共同建立産業對接項目審批“緑色通道”,積極簡化涉臺項目核準、備案程式,努力推廣“網上審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簡化程式,提高效率,共同為産業對接項目營造便捷、高效的環境。
(三)加強對接項目前期工作。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圍遶《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業規劃,積極做好對接項目策劃工作。省、市、縣(區)分層次建立産業對接與對臺招商項目儲備庫,做深、做細對接項目前期工作,落實對接項目前期工作的目標、任務、措施和責任。凡屬産業對接的重大項目,特別是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重大臺資項目,均納入省、市重點項目管理。主動做好重大臺商投資意向、協議和合同項目的跟蹤協調工作,為對接項目洽談、報批、落地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提高對接項目的履約率、報批率和開工率。
二、充分發揮企業的對接主體作用
(一)鼓勵企業直接對接。積極鼓勵省內企業與臺灣相關企業對接協作,著力推進重點企業與臺灣製造業、服務業百強企業的直接對接。努力吸引臺灣中小企業來閩投資興業,與省內企業建立産業配套合作關係。重視引進臺灣研發機構,提升我省産業研發水準。依據規劃確定的産業對接主要行業和重點領域,抓緊建立閩臺資訊、機械、石化、輕紡等重點行業及相關服務業的“重點企業與百強企業名録資訊庫”,關注臺灣製造業、服務業的島外投資意向,及時做好對接工作。每年定期舉辦“閩臺企業雙向對接洽談會”,邀請臺灣製造業、服務業百強企業高管人員參加。鼓勵支援省內骨幹優勢企業赴臺開展對接洽談。重視發揮在閩臺資企業的示範引導作用,帶動臺灣關聯配套企業來閩投資。
(二)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作用。支援閩臺兩岸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商社等民間經濟組織在溝通、協調及推動産業對接中發揮積極作用。省內各級各類行業協會及商會組織,要積極與臺灣有關同業公會、商會等仲介機構建立正常的定期會談交流制度。鼓勵省內各級各類行業協會不定期邀請臺灣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來閩考察和洽談,商談合作事宜,建立長期穩定的交流協作機制。抓緊建立行業招商工作機制,通過聯合、委託等多種形式,在臺舉辦各類行業對接洽談會或資訊發佈會。支援臺灣仲介機構來閩落戶,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開展兩岸産業對接的仲介事務。
三、落實臺商投資優惠政策
(一)繼續落實所得稅減免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國家已出臺的各類涉臺經貿優惠政策措施。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臺資生産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繼續實行兩年免繳、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高新技術企業,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出口型企業,減免稅期滿後,企業當年出口額佔企業總銷售額70%以上的,繼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得低於10%)。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生産性臺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臺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商投資企業進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技術改造以及生産高新技術産品,其採購的國産設備可按有關規定扺免企業所得稅。設在廈門經濟特區的臺商投資企業,設在福州馬尾、福清融僑、東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産性臺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設在我省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的生産性臺商投資企業減按24%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臺資銀行、臺資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及財務分公司等金融機構,臺商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繳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實行鼓勵類項目進出口減免稅政策。臺資企業採用大陸原料生産加工出口的産品,根據貨物目録相關規定繼續給予出口退(免)稅。凡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録》鼓勵類的臺資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可按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凡屬於鼓勵類的臺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採購國內生産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征進口稅收範圍,可全額退還設備增值稅;其購買大陸生産的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上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扺免。
(三)支援臺資企業擴大生産規模與技術成果轉化。允許臺商以其在大陸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利潤作為已有企業增資或投資新企業的出資。臺商投資者生産經營所得利潤用於追加企業註冊資本或投資興辦其他臺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的40%。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銷售、轉讓購置的不動産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産、土地使用權的購置費或受讓土地原價後的餘額徵收營業稅,其中臺商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住房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74號)有關規定執行。積極推廣股權轉讓、收購兼併、合資基金、證券投資、産權置換等多種利用臺資的方式,支援臺資以收購、兼併、控股、參股等多種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改制。鼓勵臺灣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在閩設立研發機構,並可享受政府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優惠政策。支援對接企業實施技術成果對接和爭創名牌,對其成果轉化項目和獲得馳名、著名商標、名牌産品企業視同內資企業給予資金扶持和奬勵政策。
(四)優先提供對接項目用地。做好《關於保障工業發展用地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2003〕6號)的落實工作,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全省産業佈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建設規劃的産業對接項目,以及供水、供電、道路等配套設施用地,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保證項目用地。凡列入省、市重點管理的對接項目,國土資源部門應提前介入,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務。簡化産業對接項目用地審查程式,實行與內資項目同等待遇,推行對接項目用地網上審查,促使對接項目儘快落地。
(五)加大金融支援力度。臺資企業投資國家産業政策鼓勵類項目,可按《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申請貸款,也可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對符合産業政策的産業對接項目建設貸款利率,可給予適當優惠。臺資企業在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後可將其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設備等作為扺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對符合産業政策與貸款條件的臺資企業,其生産經營所需資金,金融機構應依其貸款申請及時審批發放。允許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參與小額貿易的臺灣貿易機構在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收付。爭取臺灣金融企業在我省設立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支援臺灣金融企業和大企業財團參股我省金融企業,直接或間接設立合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鼓勵以臺資為主在我省設立服務中小臺資企業的擔保機構,拓寬臺灣金融資本入閩的渠道。
四、努力營造良好對接環境
(一)繼續改善臺商投資環境。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提高涉臺事務處理能力、辦事效率和服務水準,優化臺商投資軟環境。規範行政部門執法行為,做到依法管理、文明執法,嚴禁亂檢查、亂攤派,不得強制臺資企業參加各種培訓、評比和贊助等活動。切實維護臺商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大對臺資企業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臺商投訴協調機構,設立臺商服務專線,及時有效解決臺商生産經營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積極為臺資企業排憂解難。
(二)進一步提供便捷通關服務。全面落實《關於加快推進口岸大通關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05〕11號),進一步改進通關服務,提高通關效率,降低臺商在閩投資物流成本。推廣“屬地報關、口岸驗放”、預申報、預歸類、預審價和網上支付稅費等便捷的通關模式。對臺商進出口貨物實行“5+2”受理申報、查驗、放行的通關模式,在業務繁忙的口岸實行“七天工作制”。報關貨物單證合法、齊全、有效,依法無需查驗和納稅的,自申報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予以放行;對應稅貨物,在辦理繳納稅、費或稅款保證金後1個工作日內予以放行。對裝運時間緊迫、季節性強的出境貨物或屬引進先進技術設備,給予優先驗放。對符合免檢條件的出口加工設備企業,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申請出口免檢;對名牌商品全面實施電子通關聯網核查;對需口岸換證的符合條件的出口名牌商品免予口岸核查,直接開具通關單。
(三)保障對接項目生産條件。各級政府應及時協調解決對接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徵地拆遷、材料供應、治安環境、基礎設施條件等問題。對來閩投資的臺資企業生産經營所需的用工、用水、用電和運輸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援、優先保證。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適應臺商投資企業需求的勞動力供求資訊庫,建立一批面向臺資企業的勞務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訓基地,積極為臺資企業提供用工服務。經貿部門要加強調度,科學安排,對重點臺商投資企業的生産經營用電予以保障。積極利用與金門、馬祖、澎湖地區直接開通海上航運往來的優勢,拓展廈門—金門、泉州—金門、馬尾—馬祖“航線包裹”業務,為在閩臺資企業急需的模具、樣品、零配件、原輔材料的供應提供便捷通道。
(四)嚴格規範各類針對臺資企業的收費。按規定需要臺資企業繳納的費用,按標準下限收取。涉及臺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政府規定應由稅務部門徵收的費用外,省政府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經批准可允許對臺資企業適當減免征收,其他相關收費應力求從簡從寬從優。對於入駐各類園區的臺資企業,實行“一站式”免費服務,企業從註冊、增資到後期變更均由園區管理部門代辦或領辦,並免收各項行政收費。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抓好落實
(一)認真做好規劃的宣傳推介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宣傳對接規劃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抓緊組織開展規劃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兩岸各種宣傳形式和渠道,通過舉辦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海峽兩岸經貿交易會、中國?福建項目成果交易會、海峽兩岸(福建漳州)花卉博覽會暨農業合作洽談會以及海峽兩岸紡織服裝博覽會、中國(晉江)國際鞋業博覽會、海峽兩岸機械電子商品交易會等各種活動,廣泛宣傳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對接的主要行業和方向重點、對接的政策措施及我省的投資環境。要通過多種形式推介産業對接項目,包括組織省內産業界重點企業赴臺開展項目説明會、推介會,以吸引更多的臺灣工商企業參與項目對接。
(二)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分解落實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明確産業對接的部門分工職責,落實項目對接主體,將規劃提出的目標任務落實到具體部門及對接行業上。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産業政策與規劃引導,依據産業對接重點領域,適時發佈國家相關産業政策、行業規劃、産業招商項目目録;經貿部門負責産業對接的具體實施工作,依據臺灣製造業、服務業發展情況和轉移趨勢,進一步細化提出我省製造業、服務業填補産業鏈空白環節的具體對接項目,適時印發《閩臺産業對接指導目録》;外經貿部門負責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積極邀請臺灣有關行業協會、商協會及企業界重點人士以及産業經濟領域知名專家學者和臺協會負責人等參加各類會展活動;各級臺辦會同宣傳部門負責做好對接規劃的宣傳工作,協調解決臺商投資貿易糾紛,依法保護臺商投資者權益;各級工商、稅務、海關、檢驗檢疫等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臺商投資企業的指導,積極主動提供優質便利服務,規範履行職責、辦事期限和優先辦理事項,保障項目實施。
(三)加強領導,做好産業對接的跟蹤檢查落實工作。加強對閩臺産業對接工作的協調指導,省裏要建立由省發改委、經貿委、外經貿廳等各部門共同參與、職責明確、分工負責的閩臺産業對接協調領導小組。各設區市及縣(市、區)相應建立産業對接項目推介機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項目跟蹤落實制度、掛鉤重點臺商投資企業制度、各級政府和仲介組織與臺協會定期座談的制度等各項工作機制。要做好産業對接工作年終評估檢查,對工作成效及對接成果突出的部門、企業及個人,給予必要的表彰奬勵。
關於扶持中小企業經營發展的若干意見
閩政文〔2008〕276號
(2008年8月30日)
為加快我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在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經研究,現就積極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經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融資服務
(一)保持信貸總量適度增長。鼓勵各銀行業分支機構積極向總行爭取信貸規模。主要服務中小企業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貸比按上限管理,並積極調整信貸投向結構,對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給予傾斜。鼓勵銀行業機構採取業內融資、銀團貸款等方式引入資金和騰出信貸規模,增加中小企業信貸投放。積極幫助臺資企業爭取國家開發銀行等銀行業機構對臺資企業專項貸款,加大金融支援閩臺經貿合作的力度。支援地方金融機構組織存款,壯大資金實力,增強中小企業貸款投放能力。各銀行業分支機構應以不低於年度信貸平均增速,單獨安排小企業的信貸規模。
(二)改進信貸管理模式。鼓勵和支援各銀行業機構創新中小企業客戶服務模式,簡化授信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合理確定利率。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中小企業信用資訊數據庫。各銀行業機構要加強小企業貸款“六項機制”建設,建立專業化的小企業授信管理體制機制。地方法人銀行業機構要建立單獨的小企業金融事業部或專門的信貸部門。各銀行業分支機構要積極爭取總行支援,開展小企業金融事業部試點。
(三)推進信貸産品創新。各銀行業機構應積極開發針對性強、便捷有效的信貸品種,推廣自助可迴圈貸款等信貸方式,滿足不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推行動産扺押、股權質押、商標質押等新型扺押方式,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扺押、質押難問題。積極拓展中小企業委託貸款業務。福建銀監局會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借鑒、運用省內外中小企業金融信貸創新産品和工具。
(四)完善融資擔保體系。發揮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引導和促進作用。開展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活動,加強分類管理,扶持有實力的擔保機構做大做強。建立合理的銀企保合作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擔保機構將信用擔保與風險投資相結合,創新擔保業務,降低合作各方風險。鼓勵和支援臺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商會)、進出口商會或龍頭企業牽頭組建擔保機構,對由其提供擔保的貸款,銀行業機構應適當簡化審批程式並實行優惠利率。省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對為中小工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按年度擔保額8‰的比例補償;對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按年度擔保額5‰的比例補償。
(五)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完善多層次的政銀企溝通機制,充分發揮政銀企會商電子資訊平臺的作用。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入駐我省,支援股份制銀行到市(縣)設立分支機構。鼓勵臺灣金融機構參股福建地方銀行。積極穩妥推進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六)推進中小企業集合發債。鼓勵和引導我省中小企業開展集合發債工作,幫助一批成長型中小企業通過集合發債形式進行融資,為企業擴大中長期項目投資提供穩定的資金支援。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研究制定支援中小企業集合發債、降低債券發行成本的具體辦法。
(七)支援企業上市融資。大力培育上市後備資源,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在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土地、房産等資産的確權申請,有關部門要特事特辦予以支援;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幫助階段性支付應補交費用有困難的企業,完備上市前土地、房産等資産確權工作。鼓勵支援已上市企業通過增發、配股和發行公司債等形式實現再融資。
(八)加快發展創業投資。搭建創業投資服務平臺,引進境內外有實力的創業投資基金來閩投資,辦好創業投資對接活動。引導民間資金向創業資本轉化,壯大我省創業投資規模。對投資成長型中小企業和為其提供管理服務的創業投資機構分別按實際投資額、服務合同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
二、支援開拓國內外市場
(九)確保正常出口結匯。各級外匯管理部門要研究制訂符合我省實際的貿易項下外匯管理新政策的實施辦法,對“重點培育和發展的出口名牌”企業、持續經營一定年限且無違規記録的出口企業,在出口實績內的業務實行靈活、快速的結匯辦法。
(十)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各級國稅部門採取簡易快捷方法,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對申報單證齊全、電子比對資訊通過的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退稅,力求提前。加快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行“邊審邊退”、“先退後審”退稅方式的試點和推廣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繼續推動金融機構開展出口退稅單證質押貸款業務。
(十一)降低出口收匯風險。鼓勵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企業實際繳納的保費,由省外經貿發展資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各設區市根據財力情況,對出口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給予以一定扶持。金融部門要積極拓展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業務。
(十二)積極應對國際技術壁壘。各級外經貿、檢驗檢疫和品質技術監督部門要積極組織和引導企業抓緊做好歐盟REACH法規預註冊,主動應對EUP指令。強化企業標準化培訓,增強出口企業應對國際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支援企業依照有關規則積極應對國際技術性貿易壁壘,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具體支援辦法由省外經貿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十三)推進外貿出口平臺建設。加快建設一批對全省外貿出口起重要支撐和帶動作用的産業出口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能力的行業龍頭企業。鼓勵和引導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進入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和出口加工區發展。加快外貿行銷商務平臺建設,支援企業在境外設立自主行銷網路。省外經貿發展資金對加入福建省國際電子商務應用平臺的骨幹會員,按會費的90%資助三年;對符合條件的境外貿易網點項目的經營場所租金、貸款利息以及境外投資風險保險保費等給予適當資助。
(十四)進一步優化通關環境。認真落實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支援海西建設的各項措施。海關要加強關貿協作,大力推行“屬地申報,口岸驗放”區域通關方式,加快通關速度,降低通關成本,推進貿易便利化。檢驗檢疫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檢貿協作機制,全面推進進出口貨物直通放行;落實先行先試出口工業品分類管理新辦法,推動一批食品、農産品企業通過備案登記,幫助企業擴大出口。口岸查驗部門要在我省部分繁忙海空港貨運口岸實行“7天工作制”,為企業提供及時週到的服務。
(十五)擴大地産品省內市場份額。加快發展行銷聯盟,及時發佈福建行銷聯盟名優産品推薦目録,引導轄區內的採購單位選用本省名優地産品。在政府採購和建設項目招標採購中,切實做到同等條件下優先採用本省名優地産品。引導企業在生産配套上使用地産品,組織省內區域之間的採購協作、互採互用,實現産業鏈上下游間的産品對接。
(十六)加強閩貨産品推介。整合省內會展資源,組織企業出省辦展、參展、參會,拓展閩貨省外市場。開展品牌行銷策劃和營運培訓,加大品牌企業宣傳推介力度。依託我省駐外機構和香港貿發局在世界各地的服務網路,擴大我省産品境內外影響力。充分利用郵政名址資訊數據庫資源,積極為我省中小企業提供商務信函服務。對中小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參加重點和專業展會,由省和各設區市給予支援和補助。
三、強化煤電油運保障
(十七)加強電煤調度。加強電煤産、運、需銜接的組織和協調,提高電煤庫存。建立地方電煤調運和考核機制,合理引導地産煤炭的流向,全面落實省內電煤統調計劃。省經貿委會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按照“重點支援、便捷放貸”的原則,及時協調解決燃煤發電企業流動資金需求。建立電煤供應及發電企業經營狀況監測預警機制、火電企業電煤庫存及省內電煤船運企業奬懲制度,確保沿海主力電廠存煤滿負荷發電15天以上。
(十八)保障電力有序供應。抓緊做好電網“卡脖子”地區的負荷轉移工作,引導企業移峰填谷,提高電網負荷率,降低用電成本。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落實企業節能措施,實施有效的錯峰、避峰、輪休等需求側用電方案。用足差別電價政策,引導企業、單位和居民節約用電。供電企業要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效率和品質。
(十九)確保成品油供應。各成品油銷售企業要積極組織貨源,努力增加市場投放。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和中石油華南銷售公司要爭取集團總部油品配置規模,加大自採力度,彌補配置資源不足,保持合理的庫存,滿足全省的正常需求。特別要做好重點企業、重點項目和農村重點加油站的油品供應工作。
(二十)加強運輸綜合協調。強化海鐵聯運,對成品油、電煤生産銷售所需運力優先予以保證。對中小企業鐵路運力給予傾斜,提高車皮需求的兌現率。鼓勵和支援優勢物流企業採取靈活多樣的服務手段,為中小企業提供點對點的到府服務。
四、推進産業結構調整
(二十一)推進政企校(研)合作。鼓勵企業依託6?18平臺開展項目成果和技術需求的雙向對接。建立政企校(研)合作常態化的工作機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財政性科技投入重點支援産學研合作和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財政、稅務、科技、經貿等部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扺扣所得稅等相關稅收政策有效執行。財政、科技等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督促我省自主創新産品政府採購、首購政策的落實。
(二十二)做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省級科技、財政、稅務部門要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抓緊組織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並及時兌現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原高新技術企業在重新認定中的銜接過渡問題,及時組織調研並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積極尋求解決辦法。
(二十三)強化品牌帶動。鼓勵中小企業爭創品牌,支援品牌企業在境外進行商標註冊、申請各類國際標準認證。推動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進行品牌整合,提升産品附加值和産業競爭力。加大採標工作力度,推動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鼓勵中小企業積極承擔和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加大行政和司法對智慧財産權保護力度,鼓勵和推動中小企業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制度,加快形成一批擁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優勢企業。
(二十四)加快發展生産性服務業。推進現代物流業發展,扶持物流公共服務平臺和物流技術、標準化體系建設,支援第三方物流重點項目和海公鐵聯運項目。支援行業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的企業資訊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培育資訊化服務商,促進資訊化與工業化對接融合。重點扶持服務産業集群、中小企業的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建設。發展行業協會和同業商會,發揮其在行業服務、行業規範、行業自律、行業協調等方面的作用,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服務。
(二十五)切實保證中小企業合理用地。要在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和城鄉規劃修編中預留合理的工業用地。要加強用地服務,及時辦理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徵收和項目供地手續,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保障項目用地。對符合産業發展導向、技術含量高、産業帶動性強的項目,積極幫助項目選址,精心做好徵地拆遷工作,促進項目落地。
(二十六)推進産業合理佈局。要結合各地發展實際,合理調整産業佈局,推動産業梯度轉移。各級政府要把産業轉移或承接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加大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要制定相關政策,對屬於國家和省鼓勵類的、符合當地發展需要的産業轉入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五、提升企業管理水準
(二十七)實施企業管理諮詢診斷。積極引進省外知名管理諮詢機構,開展省內諮詢機構認定,推動中小企業與諮詢機構的項目對接,推行企業管理教練模式。要針對當前中小企業生産經營成本上升的現狀,組織管理專家、諮詢機構深入中小企業開展以降耗增效為主要內容的管理診斷活動。加大對企業管理諮詢診斷項目的財政資金補助力度,每年補助100個以上示範項目。
(二十八)開展中小企業管理提升培訓。經貿部門要加快完善企業管理培訓工作體系,依託各種社會資源,分類開展公益型的企業管理提升培訓,每年至少培訓企業經營管理者10000名,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各類企業開展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商標使用權轉讓、商標專用權保護等方面知識的免費培訓。人事主管部門在安排引智項目計劃時優先安排中小企業項目,在經費資助方面給予傾斜支援。
(二十九)推廣先進管理典型。舉辦企業管理現場推廣會,開展經驗推廣和案例交流,促進中小企業把握現代管理的發展方向,提升管理層次和水準。新聞單位採取開闢專欄、組織系列報導等形式,宣傳具有示範效應的企業管理理念、模式和手段,營造加強企業管理的氛圍。
(三十)引導企業提高自身素質。指導中小企業適應經濟全球化環境下的國際、國內競爭要求,調整企業組織結構和産品結構,加快技術創新步伐,增強企業綜合競爭實力。完善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規範企業經營管理行為。中小企業出資人和經營管理人員要進一步提升自身素質,增強戰略管理能力、經營決策能力、市場運作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培育現代企業的創業精神和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
(三十一)完善中小企業創業服務。加快中小企業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為中小企業的創立與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和條件。有效整合政府資源和社會資源,建立一批社會仲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政務代理、創業諮詢、融資擔保、技術提升輔導、人員培訓、物管後勤等全方位、多層次的綜合服務。按照“公益性、社會化”原則,大力開展創業輔導培訓,提高自主創業能力。
六、完善企業用工管理
(三十二)努力保障企業用工。健全企業用工需求預測制度,建立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用工資訊網路系統,促進勞動力供需資訊的有效對接。建立職業院校與企業互動合作的機制,推動校企“招生、教學、就業”全程合作,實現技能人才培養與企業需求的緊密對接。建立閩臺職業培訓交流合作機制,吸引更多的臺灣職業教育資源來閩服務。以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重點,開展農民工崗位提升培訓,促進農民工素質的整體提高。搭建勞務協作交流平臺,有組織地引進省外勞動力。
(三十三)強化勞動合同制度的分類指導。加強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培訓、諮詢服務。制定適合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勞動合同模板,引導企業規範訂立用工勞動合同。指導企業合理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允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相對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等綜合計算工時的工作制度。
(三十四)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加強協調勞動關係組織建設,開展創建勞動關係和諧“工業園區、企業、街道(小區)、鄉鎮”的活動,創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緑色通道”,鼓勵“快立、快調、快審、快結”處理勞動爭議,保障企業安定穩定。
七、形成服務企業合力
(三十五)督促現有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國家和我省已出臺實施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扶持措施,各級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要組織開展對照檢查,加大專項督查力度,落實和兌現政策。重視企業減負工作,堅決查處各種涉企“三亂”行為。
(三十六)切實改進政府服務。各級、各部門要重運作、重實效,認真總結服務企業的做法和經驗,不斷改進服務方式,優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強化效能督查,促進“服務企業、服務基層”工作落到實處,營造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省經貿委牽頭建立全省工業企業運作服務網,對企業、基層反映的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辦理;省直服務部門對交辦事項要落實責任,明確專人,限時辦結,及時反饋。
各級、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抓緊細化配套措施,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幫助企業解決經營發展中的問題,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福建省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管理試行辦法
(2003年7月)
一、為規範我省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福建省分局辦理新台幣兌出業務試點的批復》(匯復〔2003〕18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二、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辦理的以新台幣現鈔兌換人民幣的兌入業務和以人民幣或美元等可自由兌換外匯兌換新台幣現鈔的兌出業務。
三、已開辦結售匯或外幣兌換業務的銀行分支機構可直接辦理新台幣現鈔兌入業務,並可申請開辦新台幣現鈔兌出業務。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台幣現鈔兌出業務,須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業務申請報告、批准或授權文件、業務操作規程、內控制度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授權範圍進行審批。
四、新台幣現鈔兌入業務的範圍為:
(一)臺胞入境攜入的新台幣現鈔;
(二)境內居民個人持有的新台幣現鈔;
(三)境內機構持有的新台幣現鈔;
(四)其他符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的新台幣現鈔兌入需求。
五、新台幣現鈔兌出業務的範圍為:
(一)臨時來大陸的臺胞,出境時未使用完的人民幣;
(二)境內機構臺籍員工的工資、津貼;
(三)因公、因私赴臺的大陸人員的新台幣兌換需求;
(四)參加兩岸直航的輪船公司的新台幣兌換需求;
(五)有關機構、人員在兩岸活動中産生合理的新台幣兌換需求。
六、銀行辦理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的審核要求:
(一)新台幣現鈔兌入業務
1、臺胞或境內居民個人辦理新台幣現鈔兌換人民幣,憑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境內旅行社收取的新台幣現鈔,憑結匯申請、遊客清單辦理兌換人民幣;
3、高等學校收取的留學生註冊費、住宿費新台幣現鈔,憑結匯申請、留學生清單、入學或註冊證明辦理兌換人民幣;
4、宗教或慈善機構收取的新台幣現鈔,憑結匯申請或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兌換人民幣;
5、其他未列明的新台幣現鈔兌入需求按有關現行規定辦理。
(二)新台幣現鈔兌出業務
1、臨時來大陸的臺胞,出境時將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換成新台幣,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在銀行辦理兌回新台幣現鈔手續,兌回金額不得超過原兌換水單金額。
2、境內機構臺籍員工的工資、津貼兌換成新台幣現鈔,憑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雇傭證明、人民幣收入清單、稅務憑證和書面申請辦理。
3、因公赴臺的大陸人員兌換新台幣現鈔,比照因公出國用匯的管理要求,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因公赴臺相關費用標準限額內,憑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出國(境)任務批件、團組用匯預算表和書面申請由組團單位統一辦理。因公赴臺大陸人員可在年度400美元的購匯限額內自費購買等值新台幣現鈔。
4、因私赴臺的大陸人員兌換新台幣現鈔,憑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有效身份證件及境內居民個人因私購匯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銀行為境內居民個人辦理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現鈔業務,應納入“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兌出時系統售出幣種以美元登記,再按當天新台幣牌價辦理售匯手續。
5、參加兩岸直航的輪船公司支付直航所需碼頭停靠、加油、代理等航務海運相關費用,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發票或收費通知書購買備用新台幣現鈔。
6、在兩岸活動中産生的合理新台幣兌換需求,如臺胞或臺資機構在大陸取得的合法租金收入、拆遷補償費、佣金收入及境內機構支付對臺援助、捐贈、賠償、版權與計算器資訊服務費、赴臺參展費用等,按有關現行規定審核憑證辦理。
七、臺胞或大陸赴臺人員從銀行購買的新台幣現鈔攜帶出境,參照攜帶外匯出境有關規定管理。銀行和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可根據有關規定為臺胞或大陸赴臺人員簽發或核準簽發《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
八、新台幣現鈔兌換匯價由銀行省級分行商其總行,參照國際外匯市場價格和人民幣基準匯價換算確定兌換中間價,買賣差價不得超過規定幅度,差價幅度如有變化應及時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備案。新台幣現鈔兌換價格暫不實行公開掛牌。
九、鋻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從政治角度出發,不在公開媒體宣傳推介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
十、銀行辦理的人民幣與新台幣現鈔間的兌換業務,應納入結售匯週轉頭寸管理和結售匯統計範圍,並根據《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做好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的報備。
十一、銀行新台幣現鈔調撥由銀行按照“量入為出、自求平衡”的原則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銀行應在月後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新台幣現鈔兌換業務情況表。
十三、本試行辦法供各銀行在辦理相關業務中內部掌握,不在媒體公開宣傳推介,並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試行辦法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執行。
福建省對臺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3月)
第一條 為了促進海峽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規範對臺小額貿易項下外匯收支、結匯、售匯及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法規,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對臺小額貿易”是指經批准設立的大陸對臺小額貿易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在福建省指定的對臺小額貿易口岸,與臺灣地區居民進行的金額不超過10萬美元/每船次的貨物貿易。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是指福建省沿海地區經主管部門授予對臺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所稱“臺灣貿易機構”是指與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的臺灣地區企業、個人或其他貿易機構。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及其所轄對臺小額貿易口岸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對臺小額貿易外匯管理機關。
第五條 對臺小額貿易企業與臺灣貿易機構之間進行對臺小額貿易時,可以用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
第六條對 臺小額貿易企業與臺灣貿易機構之間直接進行對臺小額貿易結算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臺灣貿易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與境外發生的收付行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對臺小額貿易企業與臺灣貿易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人民幣專用賬戶之間的收付行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七條對 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地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使用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八條 銀行為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當在報送開戶數據時將審批件編號填寫為“N”,將賬戶性質列入“經常項目—其他賬戶”。
第九條 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收入和支出限于對臺小額貿易項下貨款、貿易定金及貿易從屬費等有關收入和支付。
第十條 與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交往的臺灣貿易機構可以比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臺灣貿易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專用賬戶,其收入範圍為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通過銀行境內劃轉的對臺小額貿易項下的貨款、貿易定金及貿易從屬費等有關收入,支出範圍為通過銀行向對臺小額貿易企業劃轉的對臺小額貿易項下的貨款、貿易定金及貿易從屬費等有關支出。
第十二條 臺灣貿易機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人民幣專用賬戶,應當持申請函、臺灣同胞往來大陸通行證或身份證、與大陸對臺小額貿易企業簽訂的進出口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核準件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臺灣貿易機構辦理開戶手續,並在賬戶中作特殊標識(外匯賬戶標識TH,人民幣專用賬戶標識TRH)。
第十三條 對臺小額貿易企業和臺灣貿易機構從事對臺小額貿易項下的外匯收入,在外匯局核定的限額內,可以結匯,也可以存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超過核定限額的,應當按照規定結匯。
第十四條 對臺小額貿易企業的對臺小額貿易項下對外支付,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或者到銀行兌付。
第十五條 對臺小額貿易項下,對臺小額貿易企業直接向臺灣貿易機構在境內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專用賬戶支付的,視同向境外支付。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持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後辦理有關支付手續。
第十六條 對臺小額貿易進口項下對外支付,無論以外匯、人民幣或其他貨幣結算,也不論其是直接對外支付、還是向臺灣貿易機構在大陸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專用賬戶支付,對臺小額貿易企業均應當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按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十七條外匯局和銀行為對臺小額貿易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後,應當按規定在“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中及時將有關對臺小額貿易項下的進口貨物報關單進行核注、結案。
第十八條 對臺小額貿易項下出口,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等手續,其出口收匯核銷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現匯結算的,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其他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以可兌換貨幣等現鈔結算的,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銀行出具的現鈔結匯水單及購貨發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以人民幣現鈔結算的,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人民幣資金入賬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從臺灣貿易機構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專用賬戶收回貨款的,對臺小額貿易企業應當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境內銀行相應資金劃轉證明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十九條 對臺小額貿易企業代理對臺小額出口收取的貿易手續費外匯收入,到銀行結匯或保留現匯的,銀行不得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
第二十條 外匯局為對臺小額貿易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完畢後,應當在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註明“對臺小額貿易出口收入”,並註明收回幣種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應當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本暫行辦法的規定,為對臺小額貿易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發單及出口收匯核銷等手續,並按規定對其出口收匯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外匯局廈門市分局、各市中心支局應于每季後10個工作日將上季《對臺小額貿易進出口及核銷情況統計表》(見附件)上報福建省分局。
第二十三條 對臺小額貿易口岸地區外匯局,應當按照國家外幣現鈔管理政策和本暫行辦法規定加強對所轄地區外幣現鈔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外匯交易,規範外匯市場秩序。
第二十四條 對於違反本暫行辦法的,由外匯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符的,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
直接通航運輸管理暫行規定
閩交運安〔2006〕223號
(2006年8月3日)
第一條 為維護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秩序,保障運輸安全,依據《臺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6號)、《關於實施(臺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交水發〔1996〕941號)和《關於加強臺灣海峽兩岸不定期船舶運輸管理的通知》(交水發〔2002〕55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對從事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的航運企業實施行政許可制度,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市場供需情況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通航的運輸管理工作由福建省交通廳實施。
第三條 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由在兩岸註冊的航運公司使用其所有或經營的在兩岸登記註冊的船舶經營,外輪(包括方便旗船)不得介入。現階段原則上由在福建省和金門、馬祖、澎湖註冊的航運公司經營,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許可,在其他省市註冊的航運公司暫不參與。
第四條 申請經營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運輸的航運公司,應向福建省交通廳提交申請書(福建省交通廳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受理處設在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由福建省交通廳審核後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航運公司提交申請書時應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船舶數據,包括所有權證書、船籍證書、噸位證書、適航證書,租船的還應提供光租或期租合同複印件;
二、海運提單(樣本);
三、公司資信證明;
四、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董事會成員名單(無董事會可免交);
六、董事長或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七、公司旗標識圖案。
臺灣地區的航運公司還應提供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認可的金門、馬祖、澎湖有關機構出具的見證文書。
第五條 福建省省屬航運公司直接向福建省交通廳提出申請;福建省非省屬航運公司通過所在地設區市交通主管部門向福建省交通廳提出申請。
臺灣地區航運公司委託其在福建的船舶代理公司向福建省交通廳提出申請。
第六條 福建省交通廳對臺灣地區航運公司提供的船舶技術資料,應在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前徵求福建海事局意見。
第七條 經許可從事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運輸業務的航運公司及船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核發《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
前款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經營的,航運公司應按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提前30個工作日提交申請。
第八條 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的船舶代理業務,由具有代理外貿運輸船舶經營權的船舶代理公司經營。船舶代理公司由航運公司在上述公司中自行選擇。
第九條 船舶代理公司與所代理的航運公司簽訂代理合同後15日內,應將所代理的航運公司的公司名稱、船舶名稱、公司旗標識圖案、船舶航線等情況報福建省口岸與海防管理委員辦公室和福建省交通廳備案。
船舶代理公司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代理船舶的統計數據報送福建省交通廳,由福建省交通廳匯總後,按季度報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條 直航船舶在雙方通航港口間航行和進出對方港口時只挂公司旗,不升挂對方旗。
直航船舶進出港口,除航行安全、防止污染或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強制引航。
直航船舶在福建省沿海港口的費用參照現行《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標準計收,相關港口可根據本港具體情況和金門、馬祖、澎湖港口對大陸船舶的收費情況制定優惠辦法,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福建省交通廳、福建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施行。
第十一條 從事福建沿海地區與金門、馬祖、澎湖間海上直接通航業務的公司及船舶,應嚴格按照許可範圍經營,並隨船攜帶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接受海事部門監督檢查,嚴禁無證營運或超範圍營運。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福州海關進一步支援和服務閩臺農業合作的工作措施
福關辦發〔2006〕46號
(2006年2月28日)
一、進一步落實支援閩臺農業合作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臺商投資舉辦良種、良畜(禽)試驗推廣項目,而引進的優良種子、種苗、種畜(禽)憑國家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瀕危辦簽發的進口審批單,海關按規定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録》鼓勵類的臺資企業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録》外)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憑國家發改委或省發改委、經貿委、外經貿廳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海關按規定給予免稅。我關將通過召開臺資企業座談會、到重點臺資企業調研,在福州海關門戶網站開闢專欄等方式,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積極向臺商宣傳閩臺農業合作的國家優惠政策和措施,幫助企業用好用足減免稅政策等優惠政策。
二、進一步為閩臺農業合作提供通關便利。在以往為臺灣農産品推出開闢“緑色通道”、設立專門窗口、實施全天候快速通關等六項通關便利措施的基礎上,全面推進便利通關措施常態化。臺灣農産品報關後,對於報關單填寫規範、單證合法、齊全、有效且無需查驗和納稅的,自貨物申報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放行。對應稅農産品,在收到加蓋開戶銀行收訖戳記的稅、費《專用繳款書》或者收到企業保證金後半個工作日內放行。對報關時,因單證不全又急於出口的農産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憑企業有效擔保先放行,後補交單證。此外,還將大力推行“就近報關、口岸驗放”、提前報關、加急驗放等通關措施。
三、積極為“兩馬”客運直航和對臺小額貿易提供便捷高效服務。針對“兩馬”客運航班增加的實際,海關在旅檢現場落實週日值班制度,簡化通關手續,提高通關效率。海關建立通過對臺小額貿易渠道進出境農産品的“緑色通道”,對涉臺農産品和深加工農産品實行全天候通關。
四、對到福建省投資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項目的臺資企業予以優先辦理註冊登記,特事特辦。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2個工作日完成註冊手續。確因通關急需,對尚未辦理註冊手續的臺資企業,可憑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當天辦理臨時註冊,待貨物通關後再補辦正式註冊手續。
五、落實扶持臺灣農産品加工貿易企業的措施。配合政府開展設立臺灣水産品出口加工區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調研,在臺灣水産品出口加工區尚未建成前,通過政策宣傳引導,將水産品加工企業引入福州出口加工區。對經營臺灣農産品加工的企業,在審批手冊、深加工結轉、手冊核銷等方面,隨到隨辦。對臺資企業為履行農副産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海關給予保稅進口。
六、對閩臺交流往來人員實行進出境便利措施。對進出境重要臺商、臺農,憑省、市政府辦公廳、臺辦等部門出具的聯繫函,給予通關禮遇。
七、為對臺勞務(漁工)輸出提供便利。支援福建省恢復對臺勞務(漁工)輸出,在手續上給予方便,為對臺勞務(漁工)輸出提供便利。
八、凈化臺灣農産品進口市場。按照“開正門、堵邪門”的要求,繼續加大打擊海上臺灣農産品走私的力度,為閩臺農業合作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九、充分發揮海關統計的服務作用。繼續完善月、季報制度,定期提供閩臺農業合作的進出口貿易數據統計、情況分析等,形成一套資訊採集、反饋和報告制度,通過對動態資訊的持續監測,為政府領導決策和臺資企業發展提供海關統計服務。
十、健全與省市對臺農業合作機構的工作聯繫機制。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聯繫,做到資訊共用、措施聯動,向決策部門及時通報國家頒布的優惠政策和海關出臺的便利措施等。加強與檢驗檢疫、交通運輸、倉儲等相關部門、企業的工作協調,簡化手續,縮短流程,提高效率。
福建海事局關於加強閩臺海事交流協作,
服務兩岸“三通”的工作意見閩海事辦
〔2006〕36號
(2006年10月12日)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第一次把“海峽西岸”寫入中央文件,凸顯了福建在促進祖國統一大業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也賦予福建海事局新的歷史任務。福建海事系統為了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視察福建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交通部李盛霖部長提出的“要立足服務於‘三通’,服務於兩岸往來,服務於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發展”的福建海事對臺工作要求,特製定本意見。
一、福建海事對臺協作的指導思想
以胡錦濤總書記視察福建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以閩臺海事交流協作為載體,以服務兩岸“三通”為目標,積極探索,先行先試,發揮職能,保障安全,提供服務,增進交流,尋求合作,促進三通,把福建海事的區位優勢轉換成工作優勢,把海事的協作擴大為更直接、深入、廣泛的交流和合作,力爭在對臺工作中主動有為,在服務全局中提升福建海事地位,樹立福建海事良好的形象,為實現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作出更大貢獻。
二、福建海事對臺協作的工作重點
(一)完善兩岸協作機制,暢通溝通交流渠道
1、推進“三個課題”研究
認真貫徹中央對臺工作部署,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尋求臺灣有關方面的配合,持續深化《臺灣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協作機制》、《臺灣海峽兩岸油污應急協作計劃》等課題研究,繼續推進《臺灣海峽船舶定線制》課題研究,積極謀求兩岸在海事監管、海上搜救、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方面的溝通和協作,穩步推進課題研究成果在海峽兩岸三地的搜救、交管及防污染協作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以增進船舶交通安全,防止水域環境污染,促進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
——《臺灣海峽兩岸搜救協作機制研究》課題報告研究了兩岸搜救協作的基礎,展望了課題研究成果的需求前景,論證了課題研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了臺灣海峽兩岸海上搜救體制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掌握了影響兩岸搜救協作的主要障礙,並在借鑒相關毗鄰水域搜救協作機制建設與經驗的基礎上,研究了構建海峽兩岸海上搜救協作機制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兩岸協作機制的包涵的要素(包括海峽兩岸搜救協調機制的構成要素、海峽兩岸搜救責任區域、搜救協調機構、臺灣海峽海上安全通信、海上搜救力量結構和海上搜救能力、海峽海上搜救作業情況、搜救現場協調指揮工作程式、保持海峽兩岸搜救協作的長效機制等),明確了雙方的機構建置和工作過程,提出了協作機制構建應當達到的階段性目標,擬定了基本的初級框架,明確了兩岸協作的努力方向。
——《臺灣海峽船舶定線制》課題研究報告研究分析了臺灣海峽海洋環境基本情況、漁船作業基本情況、航運船舶習慣航線和船舶交通事故的地理分佈、時間分佈及船舶種類分佈等通航狀況,在大量的交通調查與分析的基礎上,對海峽通航環境進行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分析,揭示了海峽主要交通流模式和交通環境特徵,並借鑒國內外船舶定線制及各界對臺灣海峽船舶定線制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建立臺灣海峽船舶定線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科學的論證,提出規劃與設計船舶定線制的基本原則,並按IMO有關規定和海峽交通現狀,規劃和設計了臺灣海峽船舶定線制技術方案,並輔以研究設計了臺灣海峽船舶報告制,以確保船舶嚴格按船舶定線制的規定航行和有效組織船舶交通流。
——《臺灣海峽污染應急反應協作機制》課題報告研究把握了海峽水域船舶污染源及潛在風險,繪製了臺灣海峽水域船舶油污事故多發區分佈圖、海峽兩岸環境敏感區分佈圖及排列優先保護順序,分析了兩岸油污應急協作基礎及現狀,確定了應急協作計劃要點(協作區域、協作的協調機構和主管部門、通信聯絡方式、“協作計劃”的啟動原則、環境保護目標、資訊交流內容、應急反應行動中雙方應提供的條件、雙方技術交流與合作計劃、協作計劃的認可形式等),研究分析了應急協作計劃實施存在的問題,研究確定了應急協作計劃的實施步驟,研究建立了兩岸溢油應急協作指揮體系、兩岸配合和相互支援方案、報告制度以及應急費用的支付與償還辦法等,並提出了溢油應急設備配備規劃,明確了協作機制構架。
2、研究制定臺籍船舶安全管理規定
立足兩岸海上往來擴大後,臺籍船舶進入我方水域日益增多的現實情況,針對臺灣船舶證書、船舶配員、船舶設備配備與國際公約規定和國內要求存在差別的特定現象,組織課題研究小組對臺灣的船舶管理、船舶檢驗法規規範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研究制定出臺籍船舶安全管理規定,以解決兩岸法律體系不同而引發的安全監管難以操作的突出問題,為日趨緊密的兩岸海上直接往來的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3、建立“兩門”、“兩馬”定期會晤制度
在加強“兩門”、“兩馬”航線安全監管協作的前提下,建立定期的“海事—港務會晤機制”,即在當地臺辦指導下,通過每月“兩門”“兩馬”客運航線調度例會,建立與金門、馬祖港務部門人員的定期會晤制度,溝通協調“兩門”、“兩馬”航線的通航安全情況,加強搜救工作的協調合作,並通過金門、馬祖港務部門搭起與高雄港務處、金門海巡大隊的資訊溝通橋梁,健全和落實常態化、規範化、制度化的交流合作機制。
4、開通福建沿海與金、馬、澎海上搜救直通車
依託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與臺灣中華搜救協會業已開展的協作基礎,不斷加強與金馬澎在海上搜救、防止船舶污染等方面的搜救協作,並積極爭取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的授權,力爭開通與金馬澎的海上搜救的“直通車”,做到資訊傳遞快捷,應急反應迅速,險情處置有效,兩岸資源共用,搜救協作有效。
5、定期開展閩臺海事交流活動
以專家、海事監管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以雙向交流、考察、研討、座談、論壇等形式,定期開展兩岸海事業務溝通交流,分析海峽安全形勢,互通安全管理經驗,化解海事管理瓶頸,協力履行國際公約,協調確認調查處理方法與合作形式,以增進相互信任理解,構築溝通交流渠道,搭建海事協作窗口。
(二)加強平安航線建設協作,確保兩岸直航船舶安全
6、繼續深化“兩門”“兩馬”航線的安全監管
依託VTS、CCTV、VHF等海事監管設備,發揮交管指揮與現場巡查執勤的聯動效應,並通過加密巡航和現場流動執法,逐步建立完善直航船舶船位報告制度,有效強化“兩門”、“兩馬”航線的動態跟蹤監控,實時掌握安全動態,適時提供安全助航,著力服務航線安全。同時,定期全面安檢我方直航船舶和服務性安檢臺籍船舶,並逐步研究建立兩岸通航船舶規範、統一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制定直航船舶與其他船舶的分隔航行辦法,以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安全暢通。
7、組織開展“兩門”、“兩馬”航線的搜救演練
按照“以我為主”的原則和“實際、實戰、實用”的定位,由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主辦,廈門、福州搜救分中心承辦,以《福建省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為基本層面,以直航船舶可能出現、最具危害性的險情為劇情,積極溝通聯絡臺灣方面,將參與“兩門”、“兩馬”航線運營的臺方船舶、船員、船公司及當地的民船、漁船納入搜救參戰力量體系,並積極爭取金門、馬祖的海難救援協會及臺灣中華搜救協會參與觀摩,著力以民間促官方,逐步推進搜救演練常態化。
8、倡議開展“兩門”、“兩馬”安全文明暢通航線建設
樹立“海事一家人,海峽一家親”理念,積極通過兩岸民間行業部門倡導與推動“兩門”、“兩馬”航線“安全文明暢通航道”創建活動,突出對重點水域、重點航段、重點目標的巡航,分段維護水上通航環境,各自消除通航違章行為,協力維護航線暢通有序,著力實現安全暢通目標,竭力保障兩岸同胞福祉。
(三)立足專業職能優勢,推動兩岸海事協作
9、出臺便捷措施,支援兩岸恢復漁工勞務合作
應對兩岸重啟漁工勞務合作,從服務“海西”和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高度,立足海事本職,出臺便捷措施,有效服務對臺遠洋漁工申辦海員證,以幫助臺灣彌補漁業勞力的不足,促進福建漁村勞動力轉移,開闢福建漁民就業新途徑。
10、積極開展廈金大橋建設的海事安全保障技術研究
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建設單位以及工程設計單位,做好廈金大橋建設的通航安全與保障、通航凈空、通航水域管理等方面的前期研究工作,為廈金大橋建設充分發揮海事專業職能優勢,為廈金兩岸同胞搭建“同根”、“連心”之橋竭力提供海事服務。
11、組織研究在“金馬澎”彎靠的兩岸三地間接通航的海事監管工作
在總結深化“國內特殊航線”及“兩門”“兩馬”航線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通過走訪“兩門”、“兩馬”航商,收集會聚兩岸直航相關資料,未雨綢繆地研究改“金馬澎”替代日本石垣港作為“兩岸三地”轉机港的海事監管工作,先行先試,謀劃思路,擬定方案,為上級決策提供參謀與服務。
12、推動臺灣水果等鮮活農産品在廈門轉机的海上緑色通道開通
認真貫徹落實李盛霖部長在視察廈金航線時關於對臺灣鮮活農産品實施‘緑色通道’政策的講話精神,立足擴大兩岸經貿交流,積極推動通過集裝箱兩岸試點直航運載臺灣鮮活農産品從高雄直航廈門轉机,或是參照“兩岸三地”的模式,推動將金門開闢為兩岸的轉机港,實現貨物直航,有效解決兩岸貿易貨物經第三地轉机問題。同時,積極發揮海事職能,加強監管、確保安全,優先安排、提供便捷,優質服務、提高效率,應急反應、處置有效,實行 24小時不間斷服務,著力在資訊服務、通航優先、預約服務、安全應急保障等方面,採取更加主動、靈活的措施促進臺灣鮮活農産品進入大陸市場,努力解決鮮活農産品運輸繞航問題,暢通臺灣鮮活農産品進入大陸市場的水運通道,提供兩岸直航的安全“緑色通道”,促進口岸大通關。
13、推動兩岸航海圖書數據的交換和互補
積極通過民間行業部門溝通協調兩岸直航港口的航海圖書數據和安全保障服務實行互通有無,避免雙方船舶在進入對方港口水域時因航海圖書數據的缺乏而影響安全航行,著力為兩岸民眾直接往來提供安全保障與服務。
14、推進福建沿海與金、馬、澎的海上直接往來全面鋪開
進一步擴大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的通航範圍和功能,積極利用臺灣允許澎湖與福建個案開展砂石入島的政策空間,運用策略,努力推動福建沿海與澎湖的海上直接往來工作,推動兩岸貿易貨物經金馬澎轉机,加快直接、雙向、全面的“三通”進度;同時,著力做好“泉金”客運直航的各項海事安全保障工作,並採取有效措施,發揮海事職能與專業優勢,著力促進寧德口岸、莆田口岸的對臺工作得到推進,為寧德口岸獲准對“金馬澎”正式開放、莆田秀嶼港開通對“金馬澎”海上貨運直航做好服務保障。
福建檢驗檢疫跼踀進閩臺經貿發展和
人員往來措施
閩檢法〔2006〕164號
(2006年10月16日)
一、實施兩岸航線檢驗檢疫模式,促進兩岸“三通”
1、為直航入境或從港澳轉機入境的臺灣旅客開闢專門申報信道和醫療緑色信道,實施團隊申報;在風險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充分利用X光機和檢疫犬等多種查驗手段,最大程度降低旅客攜帶物人工查驗比例,促進快速通關。
2、常態下簡化申報查驗手續,定期客運直航船舶只需提交“航海健康申報書”、“旅客名單”申報檢驗檢疫;對閩臺直航船舶推廣應用電子申報,推進通過電子口岸系統申報,全面實施電訊檢疫,實行人等船、船到卸貨和出入境一次申報等便捷措施,提高通關速度。
3、優先向臺胞提供國際旅行保健諮詢、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服務,聯合臺灣保健協會籌建臺胞健康診療中心。
4、支援“兩馬”、泉金航線開辦包裹業務,優先查驗放行臺商、臺胞郵件,促進閩臺直接通郵;支援福州作為兩岸客、貨包機的航點;支援推進福建沿海與澎湖地區的直接往來。
二、完善便捷通關措施,服務閩臺經貿往來和旅遊文化交流
5、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全程保障福建海交會、海博會、花博會、臺交會、投洽會以及湄洲媽祖文化旅遊節等閩臺經貿往來和旅遊文化交流,為展會提供諮詢熱線、7天工作制和24小時預約加班服務。
6、對福建企業登島辦展的産品給予更加便利的檢驗檢測優惠,密切檢企實驗室合作,進一步提高該類産品的檢驗檢疫通關放行速度;對零散的展品實行“清單申報、一次查驗”,符合條件的,直接辦理放行。
三、支援臺商投資區建設,服務重點臺資企業和大型項目建設,促進閩臺産業對接
7、重點支援電子資訊、機械、石化、紡織、製鞋、冶金等産業臺商投資項目的簽約、落地和建設,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優先享受緑色通道、快速核放、無紙化報檢和“一站式”通關服務;及時向臺資企業通報國外最新技術壁壘,提供國外技術法規、標準諮詢服務。
8、建立健全臺商重點投資項目全程跟蹤、專人負責制度,為其提供掛鉤幫扶、駐廠檢測和全天候預約檢驗服務,加快臺灣整廠搬遷舊機電設備的審批備案和檢驗驗收。
9、幫扶臺資企業建立完善品質保障體系、檢測體系和標準體系,大力推行ISO9000、HACCP等認證工作,改善産品結構,提高産品附加值。
10、在臺資企業中推行産品免驗制度,擴大和鼓勵具有自主品牌的名優商品獲得出口免驗。
四、發揮職能優勢,推進閩臺農業合作加快發展
11、強化檢疫審批、監管機制、監管手段等方面的政策、技術配套服務,支援漳浦、福清、仙遊、漳平臺灣農民創業園和畜禽原種場、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等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實驗區閩臺農業合作項目的建設,扶持高附加值蔬菜、食用菌、花卉、畜牧等特色農業的發展。
12、落實22種臺灣水果、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種的檢驗檢疫準入和便利8種臺灣水産品輸往大陸等惠及臺灣同胞的政策措施,服務和促進臺灣農産品擴大對大陸銷售。
13、支援在福州、泉州、漳州、寧德等地建立臺灣農産品、水産品集散中心,對進入中心的臺灣農産品、水産品實施“快速審批、日常核銷、直通式檢驗檢疫”的監管措施。
14、簡化福建輸臺蔬菜、水産品等産品的註冊備案手續,實行特事特辦,快速通關。
五、健全“風險管理、快速驗放”工作機制,推動對臺小額貿易健康快速發展
15、促進出臺《對臺小額貿易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完善和推廣馬尾、東山對小額貿易産品實施的風險管理、快速驗放模式,為小額貿易産品提供便捷申報,減少抽查比例,快速查驗放行。
16、臺資企業自用設備,憑企業申明,優先和加快辦理《免於辦理強制性産品認證證明》。
17、來自臺灣的自捕水産品參照大陸遠洋自捕魚管理,免於提交臺灣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
18、簡化對臺小額貿易船舶檢疫手續,實行“監管本”管理,無需提交相關申報證單;已取得《交通工具衛生證書》的對臺小額貿易船舶,常態下免於登輪查驗。
六、開展對臺檢驗檢疫技術交流,進一步營造閩臺經貿合作往來的便利順暢通道
19、通過福建省檢驗檢疫協會等團體,與臺灣檢疫防疫機構、團體建立健全資訊交換的渠道、平臺和機制,推動閩臺乃至兩岸檢驗檢疫技術措施的透明化,便利兩岸直接往來和經貿合作。
20、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形式,進一步加強閩臺檢驗檢疫業務合作,開展閩臺農産品農殘和有害生物的比較與風險分析,強化疫情疫病防控和資訊交流,為兩岸往來營造更加安全便捷的通道。
福建省檢驗檢疫局進一步支援海峽兩岸
(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有關措施
閩檢動〔2006〕180號
(2006年11月3日)
為貫徹落實博鰲兩岸農業合作論壇推出的《擴大和深化兩岸農業合作20條新政策措施》和福建局《關於印發促進閩臺經貿發展和人員往來措施的通知》(閩檢法〔2006〕164號)精神,進一步推動閩臺經貿往來,推動閩臺農業合作深入發展,推動海峽西岸經濟區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充分發揮檢驗檢疫職能作用和技術優勢,經研究,提出進一步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措施,請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一、主動站位服務
各分支機構要根據轄區農業合作示範區的項目情況,主動公開相關檢驗檢疫要求和辦事程式,開設諮詢熱線和服務專窗,及時解答有關臺灣農産品出入境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等問題。福建局的諮詢電話為:0591—87065347、87065358,傳真:0591—87065340。
二、開設專門檢疫許可通道
對來自臺灣的農産品,需由檢驗檢疫部門辦理檢疫許可的,申請人可直接向省局業務部門提交申請數據,以減少審批環節;同時優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符合要求的當場辦理初審手續,無法當場辦理的,初審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簡化報檢要求
臺灣農産品隨附的檢驗檢疫單證,可根據商品的風險程度差異,結合實際情況給予區別對待,適當靈活處理。臺灣農産品隨附單證不齊全的,可由申報人出具保函後先予以接受報檢,所缺材料後補;對從對臺小額貿易渠道輸入的臺灣水果、輸閩臺灣自捕水産品,不強制要求隨附臺灣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書。
四、優先安排查驗並快速放行
對來自臺灣的農産品,提供24小時預約施檢服務,即約即派人到場查驗。現場查驗合格的即予放行;現場查驗發現疫情的,立即安排相應的除害處理,合格後即予放行。新鮮水果一般在12小時之內做出放行決定,用於展覽的鮮活農産品,經現場有害生物檢疫合格後,即准予運扺展區或認可的監管庫監管。對於對臺小額貿易中發現的一般性檢驗檢疫問題,不採取退貨或銷毀等處理措施。
五、優先檢測檢驗
臺灣農産品需做實驗室檢測、檢驗或監測的,及時通知實驗室準備,樣品一經送達即予開檢,檢測結果可採用電話、傳真、網路等方式先行通知有關檢驗檢疫機構。
六、試行免驗制度
提高對臺資項目和企業的支援力度,加強産品風險和企業信用評估,選擇具備條件的出口食品、農産品加工企業,對其輸臺農産品試行免驗制度,降低企業成本,加快輸臺農産品的通關速度。
七、積極提供技術指導
落實專人負責,主動跟蹤閩臺農業合作項目進展,為引進臺灣動植物良種提供隔離檢疫場(圃)選址、設施建設要求等方面的技術指導;支援“八個示範區”建設,為其提供建廠選址、廠房規劃、車間佈局、原料基地及存儲冷庫註冊/備案、出口食品衛生註冊、安全衛生品質保證體系等方面的技術諮詢、指導和培訓;優先推薦有條件的企業對外註冊,支援其發展和擴大出口。
八、加大技術與行政資源投入
採取適當傾斜措施,加大對涉臺口岸查驗與監管設施的投入,完善旅客攜帶物查驗設施;加大實驗室投入,滿足閩臺貿易增長對快速檢測的需要;補充專業技術人員,優先保證閩臺貿易檢驗檢疫工作需求。
九、加強風險分析和政策研究
開展閩臺主要動植物及其産品有害生物比較與風險分析研究,對來自臺灣的農産品實施農、獸藥殘留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測,有針對性地開展檢驗檢疫工作,做到科學快驗快放,提高服務水準。
十、密切閩臺檢驗檢疫業務合作交流
加強與臺灣動植物防疫檢疫部門、農産品企業和協會的溝通聯繫,進一步了解臺灣的動植物防疫體系和農、獸藥殘留監控體系情況以及病蟲害發生和分佈情況,協調解決檢驗檢疫方面遇到的問題,促進良性互動,合作共贏。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執行,福建局《關於對臺灣輸閩鮮活農産品實施八條快捷便利檢驗檢疫舉措的通知》(閩檢法函〔2005〕704號)同時廢止。
省教育廳、省臺辦、省財政廳、團省委
關於進一步加強臺商子女在閩就讀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閩教合作〔2007〕219號
(2007年10月)
隨著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的實施,福建投資環境不斷改善,在閩投資的臺商企業和臺商人數大幅增加,臺商子女隨父母前來我省就讀中小學的人數也逐年增加。做好臺商子女在閩就讀工作,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務,解決在閩臺商後顧之憂,是認真貫徹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支援海峽西岸和其他臺商投資相對集中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精神,落實“四個重在”實踐要領,改善福建投資環境,吸引更多臺商來閩投資,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教育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進一步做好臺商子女就讀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有關臺商子女就讀的政策措施
要在“同等待遇”基礎上出臺更加靈活的優惠政策,針對臺商子女群體的特殊性,進一步完善臺商子女就讀的政策措施。
(一)開展臺生班試點。在臺商較為集中的福州市、廈門市、泉州市和漳州市分別選擇3~5所辦學水準較高的初中開設臺生班,其餘設區市視情況逐步推開。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年招生計劃中劃出一定名額,招收在當地就讀的臺商子女,並安排進入臺生班就讀。臺商子女入學後,實行隨班就讀。所招收的臺商子女實行計劃單列,不佔當年學校15%的借讀生指標。各設區市應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將確定招收臺生班的學校報省教育廳。小學階段一般就近入學,教育行政部門要選擇其暫住地所屬片區內辦學水準較高的學校,統籌安排臺商子女入學。如有需要,亦可參照初中臺生班的做法。
(二)對在閩就讀的臺商子女給予中招政策照顧。對參加中考的應屆臺商子女考生,可予加分照顧,並享受同等條件下優先録取的政策。具體加分辦法,由各設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免收借讀費和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對在公辦中小學就讀的臺商子女一律免收借讀費和任何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對招收臺商子女的學校,所在地財政部門應按照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根據實際接收臺生的數量,給接收學校核撥生均公用經費。
二、做好臺商子女就讀服務的基礎工作
要建立臺商子女在閩就讀緑色通道,為其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一)編制《臺商子女入學指南》。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制《 市臺商子女入學指南》。內容應包括國家教育政策、當地教育現狀和中小學概況、臺商子女就讀政策説明、臺商子女入學程式、受理時間和地點,以及教育行政部門、臺辦等相關職能部門和聯繫人等。該《指南》由各設區市教育局商當地臺辦聯合編制,省教育廳統一審核印製。
(二)設立諮詢窗口。各設區市教育局要設立服務台商子女就讀的諮詢窗口,並向社會公佈責任人和聯繫電話。窗口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專門接待臺商子女就學諮詢,受理臺商子女入學申請,指導辦理入學的有關程式。
(三)建立緑色通道。教育行政部門、臺辦、學校等要建立臺商子女就讀服務的便捷通道,形成暢通的工作機制。要加強配合,簡化環節,形成聯動工作方式,發揮臺商子女就讀服務工作的整體功能。
(四)召開就讀諮詢會。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于每年秋季入學前會同臺辦、臺聯,召開有關臺商子女入學問題的公開諮詢會,向臺商解析教育有關政策,介紹當年的招生情況,解釋當地中小學入學升學的規定,現場解答臺商疑難問題,組織臺商參觀接收臺商子女入學的學校等。
(五)開設就讀網頁。各設區市教育部門應在政府門戶網站上,設立有關臺商子女就讀的專門網頁,內容應包括國家教育政策、當地學校的招生情況和規定、臺商子女的招生政策、招收臺商子女的中小學名單及學校概況。設立對話窗口,解答臺商提出的有關問題,為臺商提供資訊查詢服務。
三、優化臺商子女的學習環境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針對臺商子女的特殊情況和教育背景,優化教學措施,使臺商子女在學校愉快學習、健康成長。
(一)分類指導,因人施教。學校要針對臺商子女群體的特殊性,以及文化背景、語言、生活習慣等方面的不同,在教學方法、課程設置等方面實行分類指導,因人施教,使他們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二)加大力度,推進素質教育。學校要減少課外作業量,減少考試次數,增加學生體育鍛鍊和課外活動時間,促進兩岸學生共同快樂學習,健康成長。
(三)關心生活,週到服務。學校既要關心臺商子女的學習,更要關心他們的生活。在生活上,要避免簡單生硬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態度,採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提供更加週到細緻的服務。
四、促進閩臺學生的融合交流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共青團、學生會、學聯、少先隊等組織,要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促進閩臺學生交流融合。
(一)學校要多做促進兩岸學生交流融合的工作,注意避免造成人為隔閡。在評優奬勵、考試競賽、文體活動、加入團隊等方面,要做到臺商子女與本地學生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二)學校要利用“六一”兒童節、“五四”青年節和少先隊日、團日以及班會、運動會等,組織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營造兩岸學生蓬勃向上、團結友愛的良好氛圍,增進兩岸學生間的彼此了解與友誼。
(三)要利用暑期,積極組織以尋根溯源、文化傳承為主要內容的主題夏令營活動,充分利用福建的“五緣”優勢和豐富的人文地理資源,通過“尋根之旅”、“兩岸風俗民情考察行”、“閩南風?海峽情”等主題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聯歡聯誼活動,增強臺商子女對閩臺“同根同源、同文同種”的認同感。
五、提高思想認識,加強部門配合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和服務意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切實做好臺商子女就讀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妥善解決臺商子女就讀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加強指導,完善措施,強化服務,有效推進這項工作。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學校要明確工作職責,加強溝通和協調,形成完善的服務體系,切實為臺商子女就讀提供優良的服務。
(一)建立健全臺商子女就讀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當地政府牽頭,教育行政部門、臺辦和臺聯等相關部門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溝通臺商投資及流向資訊,分析臺商子女入學需求情況,研究臺商子女就讀服務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解決的方案和對策,並就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及時與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溝通聯繫,爭取更多的幫助和支援。
(二)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臺辦等部門要強化職能,履行職責,為臺商子女就讀提供完善的服務。臺辦應做好當地臺商身份的審核界定工作,做好當年臺商子女入學的摸底和登記,及時向教育部門提供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教育部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臺商子女招生計劃,落實招生學校,協調、督促、指導招生學校做好臺商子女入學工作。
本意見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福建省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閩勞社文〔2008〕16號
(2008年1月31日)
為了進一步擴大海峽兩岸職業培訓交流,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福建省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有關問題意見的函》的精神,本著鼓勵臺灣居民來閩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促進臺灣居民來閩創業的宗旨,按照“先行先試”的原則,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對象範圍
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是指持有臺灣居民身份證(或臺胞證),年滿十六周歲,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在閩就業或組團來閩自願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人員(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臺灣居民在閩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必須符合我省公佈對臺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工種)鑒定等級以及申報條件[首批26個對臺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職業(工種)、鑒定等級和申報條件,可登陸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址WWWfjostaorgcn查詢或向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對臺服務窗口諮詢,電話0591—87527925],我廳將根據需要,不定期公佈調整和擴大鑒定職業(工種)、鑒定等級範圍。
二、組織管理
(一)鑒定時間和鑒定地點
臺灣居民已在閩就業(下稱在閩臺胞)的,向所在地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申報就地進行鑒定。
臺灣居民組團來閩(下稱來閩臺胞)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統一組織實施,開設專場考試。非統考職業(工種),按照臺灣方面組團時間要求進行安排,提前10個工作日備案。全國統考職業(工種),除按照全國統考時間進行外,在3、7、9月各增加一次,原則上在第三周週六、週日進行。
(二)申報材料和資格審查
1、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①《福建省職業資格鑒定申報表》(網站下載,A4幅面列印並填寫)。
②臺灣居民身份證或臺胞證複印件1份。
③學歷證明複印件1份。
④從事本職業經歷證明。
⑤相應的臺灣技術士證書複印件1份。
⑥黑白免冠二寸近照4張。
2、資格審查。
①在閩臺胞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由報名處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②來閩臺胞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由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負責資格審查。
③組織臺灣居民來閩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經辦機構,須經省勞動保障廳確定。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廳委託,可承擔對考生的資格審查。
(三)考務管理。涉及對臺灣居民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考務工作程式開展鑒定。鑒定機構要選派優秀考評人員、監考人員、品質督導員和巡視員,加強考試現場的管理。做到文明禮貌、優質服務、保證考試品質。
(四)證書管理。涉及臺灣居民職業技能鑒定的機構,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佈成績,10個工作日內發放職業資格證書。全國統考的職業(工種)一個月內發放職業資格證書,並在勞動保障部備案和福建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站上公佈。按本《辦法》規定在我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臺灣居民可直接到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換發中英文版職業資格證書。
三、收費管理
臺灣居民在我省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收費享受大陸居民同等待遇。具體收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閩價費〔2007〕63號文件規定執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四、服務保障
(一)尊重臺灣考生文化俗慣。對臺灣居民專場鑒定考試,按照臺灣居民的習慣,使用繁體字試卷。公佈鑒定考試相應職業(工種)配套教材、復習指導叢書和復習大綱名録、出版單位以及選購地點。在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網站上設立專門對台鑒定業務網頁提供查詢。加強國家職業標準與臺灣地區職類標準技術對接研究工作,使臺灣考生更容易理解鑒定考試試題內容。為臺灣考生考前輔導提供方便。
(二)開展創業培訓諮詢。要將組織臺灣居民職業技能鑒定與引進臺資有機結合起來,開展創業培訓諮詢和項目推介服務,積極聯繫相關職能部門,宣講創業扶持政策,推介創業項目,促進臺灣居民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後在大陸創業。
(三)跟蹤服務。建立臺灣居民到大陸考試鑒定技能人才資訊庫。建立回訪和跟蹤服務制度。
(四)檢查督導。建立對臺灣居民開展職業技能鑒定試點工作定期情況報送制度。省廳設立情況反饋和舉報電話:0591—87534777,接受勞動保障部等有關單位的檢查指導。
福 建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支援臺灣同胞投資的優惠政策
(一)放寬臺資企業冠省名企業名稱的條件。臺資企業註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允許其冠或使用“福建”、“福建省”字詞的企業名稱,支援企業擴大名稱影響力。
(二)放寬臺資企業字號使用限制。允許臺資企業使用臺灣地區投資者習慣使用或馳名、著名商號的英文字母作為字號,方便臺資企業跨區域統一經營。
(三)放寬臺資企業境內股東主體資格限制。允許境內公民與臺灣地區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申辦合資、合作企業,拓寬臺商來閩合資、合作空間。
(四)免去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分離登記手續。臺資企業住所與生産經營場所在同一轄區的,允許企業可不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只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五)放寬臺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條件。支援臺資企業以分支機構或企業內部組織機構形式設立研發中心,直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增設分支機構或增加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六)允許臺資企業委託出資。臺資企業以委託方式出資的,只要提供投資方(委託方)與被委託方雙方確認的委託書,可視為投資方的自有資金出資。
(七)放寬臺資企業增設分支機構條件。允許註冊資本未全部到位,但已按章程規定按期出資,達到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臺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省人事廳、省農業廳、省臺辦
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農業專業技術
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人發〔2008〕73號
(2008年6月13日)
為進一步擴大兩岸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建立適合在閩工作、創業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機制,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和服務平臺,惠及臺灣同胞,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推動福建人事工作發展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2號)精神,決定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凡在我省直接從事農業技術試驗、示範、推廣、培訓、科技管理以及農業經濟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且未達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臺灣地區居民。
二、基本條件和要求
申報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操守。符合《農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中央職改領導小組職改字〔1986〕21號批轉執行)、《關於福建省農業技術職務經常化評聘工作的實施意見》(閩農職改字〔1993〕第16號)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具備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報評審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近五年來,撰寫有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技術總結,發表在大陸或臺灣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號的農業類刊物上,或發表在被SCI、SSCI、EI數據庫收録的刊物上。
2、在閩臺灣地區居民首次申報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參評助理農藝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參評農藝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取得農業博士學位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6年以上,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參評高級農藝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學本科從事本專業工作11年以上。
三、申報和評審程式
在閩臺灣地區居民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福建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和《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簡明表》,並隨附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報所在設區市臺辦同意後送交設區市農業局職改部門初審。申報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設區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預審同意後方可提交評審,經設區市農業專業中、初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設區市人事局批准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預審情況和評審結果報省職改辦。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設區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出具委託評審函;報送省農業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福建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預審同意後方可提交評審。經福建省農業專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福建省人事廳批准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其他有關事項
1、臺灣地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在提交申報材料時,隨附相關的認證材料。
2、申報人員應提交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成果、工作年限和職業操守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在閩臺灣地區居民的職稱外語及計算器應用能力考試暫不作要求。
4、通過農業專業中、初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農業專業中、初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各設區市人事局頒發福建省人事廳統一用印的資格證書。通過省農業專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農業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廳頒發統一印製的資格證書。
5、其他有關事宜,按照當年度報送農業專業各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的通知要求辦理。
省人事廳、省經貿委、省臺辦
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經濟專業技術
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人發〔2008〕71號
(2008年6月13日)
為進一步擴大兩岸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建立適合在閩工作、創業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機制,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和服務平臺,惠及臺灣同胞,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推動福建人事工作發展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2號)精神,決定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凡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直接從事經濟管理、生産經營管理、經濟貿易、開發投資、網路商務、人力資源管理、房地産業、旅遊業、企業管理諮詢等專業技術工作,且未達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臺灣地區居民。
二、基本條件和要求
申報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操守。符合《關於福建省經濟專業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實施意見》(閩經貿培訓〔2003〕298號)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具備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報評審經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近五年來,撰寫過2篇以上(含2篇)有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技術總結,發表在大陸或臺灣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號(不含增刊)的經濟類刊物上,或發表在被SCI、SSCI、EI數據庫收録的刊物上。
2、在閩臺灣地區居民首次申報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參評經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學本科從事本專業工作11年以上。
三、申報和評審程式
在閩臺灣地區居民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福建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和《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簡明表》,並隨附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報所在設區市臺辦同意後送交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職改部門初審,由設區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出具委託評審函;報送省經濟專業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福建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預審同意方可提交評審。經福建省經濟專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福建省人事廳批准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其他有關事項
1、在閩臺灣地區居民可通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中、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不再進行相應評審。
2、臺灣地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在提交申報材料時,應隨附相關的認證材料。
3、申報人員應提交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成果、工作年限和職業操守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在閩臺灣地區居民的職稱外語及計算器應用能力考試暫不作要求。
5、通過省經濟專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經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廳頒發統一印製的資格證書。
6、其他相關事宜,按照當年度報送經濟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的有關通知要求辦理。
省人事廳、省經貿委、省臺辦
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工程專業技術
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人發〔2008〕70號
(2008年6月13日)
為進一步擴大兩岸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建立適合在閩工作、創業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機制,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和服務平臺,惠及臺灣同胞,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推動福建人事工作發展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2號)精神,決定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凡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直接從事生産建設、勘察設計、安全生産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和技術管理等專業技術工作,且未達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臺灣地區居民。
二、基本條件和要求
申報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操守。符合《關於福建省工程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實施意見》(閩經貿培訓〔2003〕299號)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具備下列要求的,可按專業自主申報評審相應級別的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近五年來,撰寫過1篇以上(含1篇)有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技術總結,併發表在大陸或臺灣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號(不含增刊)的本行業刊物上,或發表在被SCI、SSCI、EI數據庫收録的刊物上。
2、在閩臺灣地區居民首次申報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參評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1年以上;參評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取得博士學位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6年以上,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9年以上;參評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工作9年以上,取得大學本科從事本專業工作11年以上。
三、申報和評審程式
在閩臺灣地區居民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福建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和《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簡明表》,並隨附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報所在設區市臺辦同意後送交設區市經貿委(經委、經發局)職改部門初審。申報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設區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預審同意後方可提交評審,經設區市工程專業中、初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設區市人事局批准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預審情況和評審結果報省職改辦。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設區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出具委託評審函,報送相應工程專業職改部門審核後,上報福建省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改領導小組和福建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共同預審同意後方可提交評審。經福建省工程專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福建省人事廳批准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其他有關事項
1、凡工程專業中已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臺灣居民可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資格,不再組織相應評審。
2、臺灣地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在提交申報材料時,隨附相關的認證材料。
3、申報人員應提交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成果、工作年限和職業操守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在閩臺灣地區居民的職稱外語及計算器應用能力考試暫不作要求。
5、通過工程專業中、初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工程專業中、初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各設區市人事局頒發福建省人事廳統一用印的資格證書。通過省工程專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工程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廳頒發統一印製的資格證書。
6、其他相關事宜,按照當年度報送工程專業各級別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的通知要求辦理。
省人事廳、省衛生廳、省臺辦
關於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衛生專業技術
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的通知
閩人發〔2008〕72號
(2008年6月13日)
為進一步擴大兩岸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與合作,探索建立適合在閩工作、創業的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評價機制,創造更好的政策環境和服務平臺,惠及臺灣同胞,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推動福建人事工作發展的意見》(國人部發〔2008〕22號)精神,決定開展在閩臺灣地區居民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和對象
凡在我省各級各類衛生醫療機構,直接從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工作,且未達到大陸法定退休年齡的臺灣地區居民。
二、基本條件和要求
申報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職業操守。符合《關於福建省衛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閩衛人〔2006〕198號)規定的任職條件,並具備下列要求的,可自主申報評審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近五年來,撰寫有價值的本專業學術論文或技術總結,發表在大陸或臺灣正式出版且有ISSN刊號的醫療衛生類刊物上,或發表在被SCI、SSCI、EI數據庫收録的刊物上。
2、在閩臺灣地區居民首次申報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時,參評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取得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參評主任醫(藥、護、技)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取得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或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13年以上,或具有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衛生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
3、申報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應取得大陸地區相應的醫師、護士等執業資格,未取得者,不得申報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申報和評審程式
在閩臺灣地區居民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福建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和《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簡明表》,並隨附有關材料;經所在單位審核,報所在設區市臺辦同意後送交設區市衛生局職改部門初審,由設區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出具委託評審函;報送省衛生專業職改部門審核後,上報福建省職稱改革工作辦公室預審同意方可提交評審。經福建省衛生專業高級評審委員評審通過後,報福建省人事廳批准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其他有關事項
1、在閩臺灣地區居民可通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取得中、初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不再進行相應評審。
2、臺灣地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認可,在提交申報材料時,隨附相關的認證材料。
3、申報人員應提交從事相關業務的業績成果、工作年限和職業操守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在閩臺灣地區居民參加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暫不要求到基層服務或到上一級醫療機構進修學習。
5、在閩臺灣地區居民的職稱外語、計算器應用能力考試及衛生專業實踐技能考試暫不作要求。
6、通過省衛生專業高級評審委員會評審,取得衛生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由福建省人事廳頒發統一印製的資格證書。
7、其他有關事宜,按照當年度報送衛生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的通知要求辦理。
省衛生廳、省臺辦
關於做好臺灣同胞醫療服務工作的通知
閩衛函〔2008〕664號
(2008年8月21日)
為認真落實中央惠及臺灣同胞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做好在閩臺灣同胞醫療服務工作,促進閩臺交流與合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臺灣同胞定點醫院數量,滿足臺灣同胞的醫療需求。在我省現有福建省立醫院、
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廈門市第一醫院、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泉州市第一醫院等5所為臺港澳人士提供醫療服務定點醫院的基礎上,各設區市至少要指定一所三級綜合醫院作為臺灣同胞就醫的定點醫院,有條件的縣(市、區)也應指定一、二所醫院作為臺灣同胞就醫定點醫院。各設區市應將定點醫院名單于2008年9月30日前報衛生廳醫政處,由衛生廳統一向社會公佈。
二、各定點醫院要制定具有本院特色的臺灣同胞便捷就醫工作流程,並張挂在門診顯要位置,引導臺灣同胞在院就診。要確定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臺灣同胞就醫工作。臺灣同胞就診時,門診導診員按照便捷就醫工作流程,提供導診、導醫“一條龍”服務,幫助臺灣同胞辦理就醫相關手續。各級醫療機構都要主動為臺灣同胞就醫提供諮詢服務、預約掛號和到府服務。
三、建立急診、急救“緑色通道”,對急危重症就醫的臺灣同胞,做到先救治、後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和拒絶救治。
四、開展適合臺灣同胞就醫習慣和特點的服務。要尊重臺灣同胞的就醫習慣,尊重和維護臺灣同胞的隱私權、知情同意權、選擇權等。各定點醫院要指定相對固定的診區,其他醫院要提供相對固定的診室,實行一人一診室,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注重保護臺灣同胞的隱私。積極為臺灣同胞在閩就醫後回臺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各醫院在按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根據臺灣同胞的需求,據實給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臺灣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五、建立定期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臺辦和各定點醫院要密切配合,定期召開臺灣同胞座談會,了解臺灣同胞就醫需求,徵求臺灣同胞的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提高服務品質。要與當地臺協會建立聯繫,積極探索因大額醫療費用或其他原因造成臺灣同胞無法及時交納醫療費用由第三方擔保的機制,妥善解決臺灣同胞就醫中存在的困難。
各定點醫院要指定有關人員作為聯繫人,並將人員名單和聯繫方式報轄區的衛生行政部門和臺辦,以便於日常工作的聯繫。
六、提供醫療資訊服務。衛生廳將在“12320”海西健康熱線上設立臺灣同胞就醫指南,為在閩臺灣同胞及時準確提供本省醫院的相關資料,讓更多臺灣同胞了解我省醫院醫療特色、服務內容和分佈情況。各定點醫院也要積極開展宣傳,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本醫院的相關資訊,方便臺灣同胞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