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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人大法工委就刑事訴訟法修改答記者問(實錄)

時間:2012-03-15 13:26   來源:新華網

  3月8日(星期四)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中國網實時報道,敬請關注!

  2012-03-08 16:21:47

  何紹仁:

  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下午好!記者會現在開始。今天記者會的主題是刑事訴訟法修改。

  2012-03-08 16:35:20

  今天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聽取了關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下午,各代表團正在審議這一重要法律案。為了方便大家進一步了解草案的有關規定,特別邀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先生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先生來共同回答大家關心的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的問題。我們先請郎主任講幾句。

  2012-03-08 16:40:20

  郎勝:

  記者朋友們,下午好。今天上午王兆國副委員長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作了説明。刑事訴訟法是我們國家一部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是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廣大公民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一部法律規範。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做了比較大的修改,到現在又過了十多年。從這些年的實踐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制度、程式、職權配置等都是合理的,能夠適應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2012-03-08 16:40:41

  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隨著各方面情況的變化,刑事訴訟法也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大會提出了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是進一步加強懲治犯罪、保護人民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我們國家民主法制進步的一個重大舉措。因此,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很重要的議題,意義非常重大。

  2012-03-08 16:40:55

  今天下午我和我的同事李壽偉先生來到會場,和記者朋友們一起研讀這部法律草案。同時我們也很樂意回答記者朋友們的問題。謝謝。

  2012-03-08 16:46:11

  何紹仁:

  謝謝郎主任,請大家提問。

  2012-03-08 16:46:25

  中國日報和中國日報網記者:

  謝謝主持人。郎主任您好,我是中國日報和中國日報網的記者。我們今天注意到,和二審稿相比,在上午交付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對逮捕、拘留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三種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範圍做了進一步限定,但三種限定的範圍又各自有所區別。從去年刑訴法開始修改之後,這方面的改變一直是社會關注度非常高的,請問條文上新作的修改是不是對社會關注的一種回應,立法原意是什麼?另外為什麼修改之後,三種強制措施各自的限定範圍還是各不相同?

  2012-03-08 16:46:35

  郎勝:

  這位記者提了一個很專業的問題,我也很欣賞你能對我們歷次的法律草案看得這麼細,提出了這幾部法律草案之間的差別。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無法通知或者有礙偵查的以外,應該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不通知家屬的規定作了嚴格的限制。在審議過程中,綜合考慮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需要,反覆權衡研究以後,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限制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2012-03-08 16:52:09

  在今天提供大會審議的修正案中,大家可以看到,按照現在的修正案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了無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只限于兩種情況,就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如果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情況。除了這種例外情況,其他的情況都需要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這樣的規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會對廣大人民群眾或者廣大人民權利的保障的重視。當然我也注意到,今天在大會結束以後,網上出現了一些説法,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因為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我剛才所説的這種例外情況,就是所説的拘留後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礙偵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2012-03-08 16:52:28

  即便是這兩種犯罪,如果不是有礙偵查,或者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也必須立即通知家屬,現在修正案裏都做了規定。我需要説明的是,拘留一般情況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我想我回答了這位記者的問題。

  2012-03-08 16:58:06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6:58:19

  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網站記者:

  謝謝主持人,我是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網站的記者。有一個問題請教郎主任,我們注意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否代表了我國在刑事司法體制中確定的沉默權制度,但是我們同時又注意到,又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這兩個規定是否有矛盾,我們應該怎麼樣理解。謝謝。

  2012-03-08 17:03:11

  郎勝:

  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剛才這位記者提出來,這個規定和犯罪嫌疑人應該如何回答有沒有矛盾。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我們刑事訴訟法一貫堅持的精神,因為現在的刑事訴訟法裏就有嚴禁刑訊逼供這樣的規定。為了進一步防止刑訊逼供,為了進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這樣一種現象,這次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樣的規定對司法機關是一個剛性的、嚴格的要求。至於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是從另外一個層面,從另外一個角度規定的。就是説,我們的刑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了問題,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程式法,要落實這樣一個規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問題的話,你就應當如實回答,如果你如實回答,就會得到從寬處理。這是從兩個角度來規定的,並不矛盾。

  2012-03-08 17:03:32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03:57

  光明日報和光明網記者:

  謝謝主持人,光明日報和光明網的記者提問。我的問題還是和採取強制措施以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有關。我們注意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的時候曾經規定,通知家屬的時候應當把採取強制措施的場所和原因告訴家屬,但是我看了今天上午拿到了三審的版本,發現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這幾個字都刪掉了,這就有一個矛盾:一方面我們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原則上是要通知家屬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訴家屬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是在哪,這樣操作起來是不是就有一定的困難?請郎主任回答這個問題。謝謝。

  2012-03-08 17:04:05

  郎勝:

  正如剛才這位記者所説的,在原來的稿子上寫的是原因和場所應當通知,採取強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但實踐當中,案件的情況非常複雜,當事人的情況也很複雜。當然,他需要知道我的事情是不是已經通知了家屬。在通知的時候情況不太一樣,有的情況下,比如他已經請了律師了,那麼就不需要説通知律師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你在通知的時候還需要告訴家裏人替我去委託個律師。所以通知的內容非常多,每個案件的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裏都一一作出規定。應當説,現在做了通知家屬這樣一個原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就都包含了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羈押的場所。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一個人犯罪,有了犯罪線索,當時根據這個犯罪線索來通知,但是事後隨著案件的進展,隨著進一步的偵查,可能一開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後來的又不一致,因為可能隨著偵查罪名發生了變化、案件的情況也發生的變化,所以為了適應各種複雜的情況,法律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這一規定,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通知。

  2012-03-08 17:04:41

  何紹仁:

  謝謝。下一個問題。

  2012-03-08 17:09:31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

  這一稿的修改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覺得有比較大的進步,但是他們比較關注的是這些條款在實踐當中能不能得到落實。他們有幾個擔憂,比如在監視居住期間如果發生執法人員違法的情況,有什麼救濟的途徑?比如律師如果想見當事人,可是見不著,他們又有什麼可以申訴的途徑?最後想再問一個問題,律師們其實也希望能夠有在場權,在偵查期間的時候就能夠有在場的權利,而不是之後才見當事人。請問這次修改為什麼不能把這個納入?謝謝。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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