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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證人程式解讀:證人有危險應隨時啟動保護

時間:2012-03-15 12:57   來源:中國網
  特種兵許正陽前往香港,保護一樁兇殺案的惟一目擊證人楊倩兒。他貼身保護,不惜飛身擋子彈——李連杰主演的電影《中南海保鏢》讓很多觀眾印象深刻。但現實生活中,很多證人沒有這樣的“待遇”,相反,可能遭遇威脅和報復,甚至多年流亡,東躲西藏。此次刑訴法修訂,“證人保護”的條款也就應運而生了。

  配偶近親屬可免強制出庭

  目前我國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的比例,除少數地方達到40%外,大部分地方只有10%。

  此次刑訴法修訂明確,公訴人、當事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情節嚴重的可處10日以下拘留。同時,證人出庭還能獲得吃住行補助。

  “新法通過‘迫使、促使、鼓勵’的方式來緩解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説。新法同時明確,配偶、父母、子女可免予強制出庭,“這是考慮到強制親人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王敏遠説。

  證人、鑒定人可獲保護

  儘管1996年刑訴法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保障證人及近親屬的安全”,但如何保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此次修訂關注到這一問題,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檢法機關應採取保護措施。具體措施包括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等個人資訊;同時賦予了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請求保護”的權利。

  王敏遠表示,既然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自然也應有受保護的權利。這次修正案關注到了這個問題,並且規定了不同程度的保障措施,值得肯定。

  【名詞解釋】

  證人免證特權

  免證特權在證據法上又被稱為拒絕作證權或保密特權,它是指在案件事實查證過程中具有證人資格的公民在法定的條件下,享有的拒絕充當證人或拒絕回答某類問題的訴訟權利。

  ■ 法條摘錄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 案例回放

  判決書“泄密” 證人亡命天涯

  肖敬明是貴州人,一家4口原本在浙江寧波經營一家美發店。2006年7月14日晚,肖外出看到家門口有人打架,其中有他的同鄉龍守瑩。肖撥打120並報警,警方趕到時打人者均逃跑,只剩下倒地的趙喜揚(後死亡)。行兇的龍守瑩等人在當地是出了名的“混混”,無人願意作證。洪塘派出所民警王必成表示希望肖敬明出來作證。肖答應作證,前提是為他保密。最終,龍守瑩被寧波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書上,證人肖敬明夫妻倆的名字和證言寫得清清楚楚,很快有人找到肖敬明,質問其為何作證。肖敬明的兒子剛滿月,他怕出事,連夜帶著妻子孩子投奔在北京打工的妹妹,後想回老家,聽説龍守瑩的同夥仍在四處打聽他的下落。

  【解讀專家】

  李亮(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

  陳衛東(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舊法釋案】

  保護證人條款過於籠統

  針對肖敬明身份“遭曝光”一事,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有關人士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公安機關希望在判決書中不要出現證人的名字,但法院認為,作為主要證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隱去,否則難以體現司法公正。

  寧波中院主審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實名舉證,法院也是按規定辦事。

  肖的妹妹稱,國外對證人的保護措施非常完善,比如換個身份、社區特別保護等。“我們不想要補償,只是希望警方能保證我們一家人不受威脅,但沒有實現,只能四處躲藏。”肖的妹妹説。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李亮認為,肖敬明的遭遇一定程度上是源於立法缺失。首先,此前刑訴法對證人保護的條款過於籠統,不便執行。此案中,公安和法院對證人保護沒有達成共識,洩露肖的個人資訊並給他帶來很多不便;其次,肖敬明被曝光後可能遭遇報復和威脅,警方該如何進行保護也沒有明確的執行規範。

  【新法辨析】

  應隨時啟動保護證人程式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認為,刑訴法修訂後,類似的“肖敬明案”會減少,但還無法徹底杜絕。

  陳衛東稱,現實生活中,不少並非嚴重犯罪的案件也出現證人被威脅、報復的情況。此次修正案中針對證人保護的範圍確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此處對“等”字應該做擴大化的理解,也就是説視具體案件而定,不管案件類型,只要案件需要,就應對證人給予保護。而且,並非一個案子審結了,保護期就到了,應該是不管案子到了什麼階段,只要證人面臨威脅,隨時啟動保護程式。

  李亮也認為,刑訴法修訂後,肖敬明遇到的兩個問題有望得到解決。首先,公檢法機關可以不公開個人資訊避免“泄密”,其次,因在訴訟中作證,證人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向司法機關申請保護。(記者 陳博)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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