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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民主法制進步的重大舉措——刑訴法修改答問

時間:2012-03-15 10:59   來源:新華社

  3月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北京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相關問題答記者問。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回答記者提問。新華社記者 王鵬 攝

  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8日就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問題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回答了中外記者的提問。

  “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對進一步加強懲治犯罪、保護人民,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説。

  不存在秘密逮捕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大會審議後,網路有説法,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勝表示:“這種説法是不正確的。在我們國家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郎勝説,此次提請大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採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逮捕或者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同時,規定拘留後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與“訊問如實回答”不矛盾

  有記者問,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回答是否有矛盾?

  郎勝説,現行刑訴法有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是其應有之意。為進一步遏制和消除刑訊逼供現象,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明確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樣的規定對司法機關是一個剛性的、嚴格的要求。

  “至於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是從另外一個層面,另外一個角度規定的。”郎勝説,我國刑法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實回答了問題,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程式法,要落實這一規定。犯罪嫌疑人要回答問題的話,就應當如實回答;如實回答,就會得到從寬處理。這是從兩個角度來規定的,並不矛盾。”

  監視居住、律師履職權益受侵均有救濟

  郎勝分別介紹了在監視居住和律師履職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權益如果受到侵犯怎樣得到救濟。

  “修正案草案中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同時對律師辯護、提供法律幫助作了規定。從制度設計上來保證這些法律制度能夠得到有效實施,防止在執行過程中出現違法現象。”郎勝説。

  郎勝介紹説,這次修改在加強當事人辯護權、維護律師依法履行職責方面,進一步做了補充完善。對律師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權益受到侵犯,如有關機關違反法律的規定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專門規定了律師的申訴權和控告權,並對程式作出了規定,保障律師能夠順利履行職責。

  減少死刑是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

  關於死刑復核問題,郎勝表示,減少死刑,是我們國家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

  郎勝介紹説,我國對死刑一貫採取慎重的態度,在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個罪名的死刑,佔當時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復核是在實踐當中控制和減少死刑的一個措施。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但對死刑案件,在兩審以後即便判處死刑仍舊不能執行,還需經過最高法院核準。即便核準死刑後,還要在最高法院發佈死刑執行命令以後才可以執行。”郎勝説。

  接受當庭質證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

  關於“證人強制出庭”制度,郎勝説,證人在訴訟當中起著重要作用,如果他的證詞對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控辯雙方對他的證
詞又有異議,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實,經過綜合考慮,認為這個證詞至關重要,就需要證人到庭來作證。

  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情節嚴重的,可處十日以下拘留。

  郎勝解釋説,“正當理由”需要根據個案來判斷,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的時候,不能故意為逃避這種義務而找種種藉口不出庭。否則,訴訟就難以繼續進行,犯罪就可能難以受到追究,被害人權益就可能難以得到保障,正義就難以伸張,司法公正就難以實現。所以,接受當庭質證,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

  法律的實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有記者關注修正案草案的條款在實踐當中能不能得到落實。

  郎勝説,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後,法律的執行變得更為突出,這是大家的共識。怎麼保證法律的實施,除了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地依法辦事以外,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同時加強各個方面的監督,都是十分重要的。

  “當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規定得更堅實,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郎勝説。(記者 陳菲、崔清新、徐硙)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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