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8日電 (記者朱佩嫻)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議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回應社會關切的焦點問題。
焦點1
關於強制措施,什麼情況下才不通知家屬?
按照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或者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除無法通知的以外,都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對拘留這種緊急情況下採取的強制措施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郎勝強調,網路上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這種説法是不準確的。在我國沒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焦點2
律師在履行職權過程中,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
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加強當事人的辯護權、維護律師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方面做了許多規定,比如申請回避、閱卷等。還特別規定,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如果權益受到侵犯,有關機關違反法律規定阻撓律師行使合法權利,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並專門對這些程式做出規定,從而保障律師能夠順利履行職責。
針對在現實當中,會不會出現司法機關輕易地或者是比較隨意地對律師採取審查手段或者措施的現象,郎勝指出,草案專門對此做了一個特別的規定,即如果律師涉嫌犯罪,那麼同案的偵查機關不得對他進行偵查,律師涉嫌偽證的案件,由本案偵查機關以外的其他偵查機關辦理,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焦點3
什麼情況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郎勝指出,監視居住其實是逮捕的一個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輕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輕的強制措施。有幾種情況可以採取監視居住: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雖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嚴重,但是逮捕不適宜。二是孕婦,或正在哺乳嬰兒,也不適宜採取嚴厲的逮捕措施。三是沒有生活自理者的唯一撫養人,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監視居住。四是根據案件情況,採取監視居住更適宜的。五是已經逮捕了,但羈押期限屆滿了,那就需要把他放出來。
郎勝進一步指出,對在監視居住過程中如果發生問題怎麼救濟,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監視居住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幫助。
焦點4
哪些公訴案件可以和解?
郎勝指出,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自訴案件是有和解規定的,對公訴案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公訴案件從公訴的角度,主要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追訴。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時一些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通過一些比較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在這種情況下,此次刑訴法修正草案經過反覆研究,把自訴案件和解的制度引入到公訴案件中來。
他同時強調,公訴案件和解畢竟是新設立的制度,還需要審慎把握,主要是範圍要嚴格限制:第一是由於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産權利的案件,而不是那些直接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第二,這種案件本身情節相對來講不是很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比如殺人、重傷,那也不能和解。但也有一種例外,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即便是過失也不能和解,這反映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嚴的要求。
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輕微案件出現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錢買刑。郎勝指出,司法機關必須從嚴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須是真誠悔過的;二是被害人對他確實諒解了;三是社會上的反映,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了及時修復。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考慮從寬處理,但從寬處理並不是不追究。
焦點5
貪官外逃面臨怎樣懲處?
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後,其犯罪所得鉅額財産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
對此,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別程式”一章中,專門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