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今年全國“兩會”一項重要議程,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將在此間迎來第二次大修。與96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相比,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無論是在條文數量上還是內容上都有重大進步。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增加了66條,減少了1條,條文數由255條增加到290條。從內容上看,新刑事訴訟法既有對原有程式制度的調整,也有對既有程式制度的重塑,還有對新制度、新程式的建構。其中既有微觀的規範調整,針對實踐中問題多發的領域作了新的規定、修改,也有宏觀上的制度重塑與構建,完善了既有的制度安排並搭建了新的制度框架。因而,整體來看,新刑事訴訟法不僅具有實用性與針對性,還具有制度前瞻性。具體而言,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亮點: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
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被稱為“小憲法”,就是因為其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密切相關,因而其進步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國的人權保障水準。我國早在04年修憲時就已經將其納入憲法。作為與憲法、與公民權利密切相關的部門法,刑事訴訟法理應作出相應規定,以突顯其在人權保障上應有的價值理念。為此,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條新增規定,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權”。該規定不僅契合了社會主流價值取向,也彰顯了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進步。可以説,這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最耀眼的閃光點。
二、完善證據制度
證據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確保刑事案件品質的重要保障。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對證據制度的調整可謂是全方位的。證據的概念由“事實”走向了“材料”;在證據種類方面,書證、物證單列,成為新的證據種類,鑒定結論更改為“鑒定意見”,並新增了“辨認、偵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形式。口供自願性原則也得到了確認,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這是證據制度修改的一大亮點。新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舉證責任的分擔並修改了證明標準,對“證據確實、充分”作了細化規定。證據制度方面最大的亮點莫過於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新法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範圍以及排除的程式等內容,從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國非法證據排除的制度框架。對證人出庭作證的保障也是證據制度修改的重要內容,新法明確了特定案件中證人作證的保護措施,並將證人的補助、工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問題也納入了保障範圍。此外,新法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轉化適用問題也作了相應規定。
三、強制措施的重大調整
強制措施是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隨著社會發展與形勢變化,96年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強制措施在運作中出現了很多問題,亟待解決。此次刑事訴訟法主要對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作了較大地調整。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與完善,細化了逮捕條件;完善了審查批准逮捕程式,特別是增加規定審查批捕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與程式;創設了逮捕後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明確要求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刪除了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這些修改將有助於進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權利保障,減少不必要的羈押,防止錯誤羈押。關於監視居住,新法調整了其適用條件、執行場所、考察內容以及可以採用的監視方法,並規定了通知家屬、辯護人辯護、檢察監督等措施確保監視居住的正確適用,此外還明確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從而使監視居住成為比取保候審要重比逮捕要輕的準羈押措施。對於取保候審,新法調整了其考察內容並規定了被取保候審人應承擔的義務,以及保證金取保候審中保證金的確定、保管、退還等內容。此外,對於社會關注度較高、爭議較大的拘留後的通知家屬問題也做了調整,將有礙偵查的情形嚴格限制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這兩類。
四、加強辯護權的保障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辯護權是憲法所肯定的刑事訴訟當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辯護難的具體問題,同時為解決與律師法的銜接問題,進一步完善了辯護制度,強化了律師權利的保障力度。具體而言,辯護權保障方面的重大進步包括在基本原則部分明確提出保障辯護權行使原則;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擴大了聘請辯護律師的主體範圍;將辯護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吸收並完善了律師法當中規定的律師會見、閱卷權;完善了追究律師偽證罪的責任條款並設置了追究律師偽證責任的特殊保護程式;設置了辯方對於阻礙辯護職責履行的救濟渠道等。
五、完善偵查措施
偵查措施一方面影響偵查機關的偵查效能,同時也事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是權力與權利交鋒的重要領域。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綜合權衡各種因素,對偵查措施做了適當調整。其中最大的亮點莫過於將技術偵查納入刑事訴訟法的涵攝範圍,這也是修法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新法對技術偵查的適用範圍、適用主體、執行主體、適用期限、保密義務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而且新法還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實施秘密偵查、控制下交付等偵查措施,從而將技術偵查納入法治化進程。為了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等違法取證行為,新法明確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對在押人員的訊問只能在看守所進行,建立了訊問錄音錄影制度;明確規定了訊問中應當保證在被訊問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等基本需求。此外,新法還規定了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申訴或者控告的權利,以維護當事人、辯護人等有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六、審判程式的重塑與完善
審判程式是控辯雙方對抗與法官聽審的平臺,事關刑事審判的公正性與否。特別是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有必要對刑事審判程式作出必要調整。從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來看,對所有的審判程式都作了相應調整。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對簡易程式的重構,新法調整了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將以往的簡易程式和被告人認罪案件簡易審程式合二為一,從而擴大了其適用範圍,並相應地調整了其審判組織的形式,審限等內容,此外新法還強調了當事人的程式選擇權、公訴審案件中的檢察官出庭義務等。新法對簡易程式的修改無疑更有利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對於一審程式,最為突出的變化就是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證人出庭對於查明案情、核實證據、正確判決具有重大意義,為進一步實現審判公正,解決實踐中比較突出的證人不出庭問題,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明確了證人出庭的範圍,規定了鑒定人不出庭鑒定意見不予採納,建立強制到庭制度並考慮到家庭關係的特殊情況設置必要的例外。此外,新法實行全卷移送,增加了庭前召集公訴人等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規定並增加了有關量刑的內容等。
附帶民事訴訟是實踐中運用比較廣泛的一項制度,但96年刑事訴訟法僅有兩條規定,難以有效應對司法實際。此次刑事訴訟法作了一定調整,擴大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賦權人民檢察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並明確了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
在二審程式部分,新法實質上擴大了二審開庭審理的範圍,並明確限制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以一次為限,從旨在杜絕反反覆復發回重審導致案件久拖不決的問題。同時進一步明確,發回重審原則上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確保上訴不加刑原則得到全面落實,更為週全地保障被告人上訴權。
就死刑復核程式而言,新法的主要內容有兩點,一是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必須做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裁定,二是增加規定辯護方對死刑復核的參與,特別強調了檢察機關對於死刑復核案件的檢察監督。
鋻於再審程式的現狀,要求完善再審程式的呼聲比較高,此次刑事訴訟法也作了相應的修改。主要內容涉及再審事由的細化、指令再審中的原審法院整體回避、開庭審理案件的檢察官出庭、再審程式中的強制措施的適用以及原裁判的處理等問題。其中將非法證據未排除以及程式違法行為納入再審事由無疑非常具有中國特色。
七、構建中國特色的刑事特別程式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首次在法典中增設了特別程式編,這是適應新時期刑事訴訟實踐日趨複雜與精密化的需要作出的必然調整。毋庸置疑,這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最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建構,彰顯了刑事訴訟法的中國特色。在特別程式編中共分四節分別規定了未成年人訴訟程式、公訴案件和解程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式以及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式。新法在這一編分別對其適用範圍、適用程式、法律救濟等內容作了相應規定。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強化了對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多項特殊保護的規定,包括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在場、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在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式中,新法特別強調了律師的法律幫助以及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
八、完善執行程式
就執行程式而言,《刑法修正案(八)》通過以後,增加了社區矯正這一新的刑罰執行方式。刑事訴訟法作為刑法的實施法,也應作出相應調整。對此,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社區矯正,並明確了社區矯正的對象。而且,新法也完善了暫與監外執行的規定,擴大其適用對象,明確了其適用程式等內容。此外,新法還加強了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以確保刑罰的正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