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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修改重點一覽

時間:2012-03-15 11:03   來源:中國網

  作者:劉玫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所長,教授,法學博士

  當今世界,由於社會制度、文化傳統的差異,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不盡相同,各具特色。任何國家的刑事訴訟制度都不是盡善盡美、無可挑剔的,但隨著不同國家和地區刑事司法領域合作的日益加強,相互借鑒和相互融合成為了趨勢。

  在制定和修改中國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和國際人權法的有關內容理應是重要的參考依據。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國際人權文書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已加入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25項國際人權公約,並積極為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創造條件。

  據此,此次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和國際人權法中的有關內容也應當成為我們的標準和參照。

  此次再修改草案共分五編,增加了第五編--特別程式(包括四個程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同時修訂了100多條,其中新增70條左右,又是一次大修。

  關於刑事訴訟制度,本次再修改重點修改了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和強制措施制度。

  此次對辯護制度的修改主要有以下:首先,將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其次,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和指定機關;再次,修改了辯護人的責任,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最後,修改了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中多數修改是鋻於與新《律師法》相關內容的銜接 。

  此次修改的大手筆之一是對證據制度的修改。具體內容包括:修改證據的定義,從傳統的“事實説”改為“材料説”;在法定的證據種類中,增加規定了“電子數據”、“辨認筆錄”和“偵查實驗筆錄”等,將“鑒定結論”改名為“鑒定意見”;關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增加規定了證明責任,細化了證明標準;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增加多個條文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增加規定了對證人和被害人的保護;此外,還引人注目地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經過司法機關核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問題,以提高訴訟效率。證據部分的修改內容值得肯定,較之原法更加科學、細緻和完備,初步構建起了證據法的基本框架,同時具有可操作性。

  強制措施是本次修改的另一重頭戲。此次立法修改,對於強制措施有修改有完善。其中比較引人注目的是對監視居住和逮捕的修改。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規定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進一步明確了監視居住的場所、程式和具體的監視措施。對於逮捕,完善了逮捕的條件,將原法中“有逮捕必要的”原則規定予以細化,並進一步完善了逮捕的審批程式,如增加規定審查批准逮捕時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以及人民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關於審前程式,此次修法主要完善了偵查程式。一方面,在偵查程式中,為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賦予偵查機關必要的偵查手段,此次立法修改在偵查一章中增加了第八節“技術偵查”。另一方面,為進一步加強對偵查措施的監督,增加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解除、變更強制措施,不依法退還保證金,違法採取或者不依法解除搜查、查封、扣押、凍結,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侵害其合法權益時的申訴、控告及處理程式。

  在審判程式中,對於第一審程式,修改了卷宗移送制度;完善了庭前準備程式;增加了審理中的量刑程式;增加規定法院在判決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在案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對於第二審程式,進一步明確了二審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完善了發回重審制度;適當延長了二審的期限。關於死刑復核程式,吸收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作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

  最後,對執行程式的修改。內容有三:一是完善監外執行;二是增加規定了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監督;三是配合刑法的修正,增加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也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第九屆、第十屆兩屆全國人大均將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列入了立法規劃,歷經了十年,此次修改實屬來之不易,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及司法從業人員都對立法修改寄予厚望。大家的共同願望是通過這次修改,切實能夠使得我國刑事訴訟法更加科學、更加進步,以鞏固我們來之不易的改革成果,不辜負幾代法律人的共同努力。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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