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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改的指導思想

時間:2012-03-15 10:47   來源:人民網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副會長。曾獲“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稱號、北京市優秀青年法學家

  □陳衛東

  1979年刑事訴訟法、刑法作為我們國家恢復法治後出臺的第一批法律,歷經1996年的修改,在我們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是我們實現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環節。總體上説這是一部比較好的法律,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能夠滿足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需求。

  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特別是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全球一體化的進程,這一部法律越來越顯示出其存在的缺陷與不足,這些缺陷與不足已經成為制約刑事訴訟法進步的主要障礙,不能適應新形勢、新情況下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需要,與快速發展的民商事法治、經濟法治、行政法治比較而言顯得相對滯後。

  刑訴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個人認為從立法層面看,刑事訴訟法主要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法律條文過少,過少的條文不能覆蓋刑事訴訟過程的各個環節,辦案中經常發現法無明文規定或者雖有規定但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的情況。刑訴法全文共225個條文,但分解到訴訟的各個階段就顯得捉襟見肘。以證據為例,我們整個辦案都離不開證據,涉及證據的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而整個刑事訴訟法只有八個條文。

  不僅如此,這種現狀引發了司法解釋過於發達的不良後果,迫於司法機關辦案的需要,高法、高檢、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則、規定,條文總量多達一千三百餘條。這些內部規定很多內容已經超越了司法解釋的許可權,成為變相的立法,而且相互之間存在衝突矛盾,既不規範也不嚴肅。

  二是立法內容相對滯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內容,除了技術層面操作規程以外,它折射出整個國家訴訟的民主與文明,而我們現在這部法律,它基本上還是1979年那樣的時代背景和認知水準下所形成的框架體系,儘管1996年的修改很大程度的改進,但是整體的架構和制度體例沒有發生本質變化。

  這些內容與聯合國制定的一系列國際公約,跟一些發達國家形成的刑事訴訟法中的一些共識性的訴訟通則、人權保障的最低標準尚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刑事訴訟法自身立法從立法技術角度來説,它存在很多的不足,打開法律文本,我們會發現,訴訟制度、原則和程式之間沒有很好的銜接,缺乏相互的配套。前面有規定,後面不見其保障措施。

  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利誘、欺騙等手段非法獲取證據,這些禁止性的條款,多少年來我們在現實辦案中並沒有真正貫徹落實,相反依此定案不在少數,導致刑訊逼供屢禁不止。刑訴法規定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可是實踐中證人出庭的比例不足5%,當我們遇到證人不出庭的時候,我們往往無能為力,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他想來就來,他不來法院也沒有辦法,沒有任何的法律後果。這種宣言式的口號規定,實踐中註定流於形式。

  修法應遵循的指導思想

  刑事訴訟法1996年修改後,迄今已過了15年,這一次修法是從2003年啟動,但是,一直到今天我們仍然沒有看到法律的出臺,各種原因極其複雜。去冬今春在法工委的牽頭下,在中央政法委的領導下,在有關司法部門的密切配合下和在專家學者的積極參與下,加快了修法的步伐。法工委連續召開了多次會議,分別就刑事偵查中的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問題、刑事審判程式問題、證據和辯論制度的問題進行了全面、深入、細緻的研討,接著又分別聽取了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統的部門意見,可以説現在初步方案基本敲定,將於近日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指導思想有三點:

  一是貫徹中央19號文件,落實文件中相關制度改革的內容。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與司法改革密切關聯,也可以講,刑事訴訟法之所以目前得以順利的推進,是借助了司法改革的東風,使之進度有了較快的推進。過去一個時期難以推動,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法涉及國家的司法職權的調整,涉及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法中的權利、義務及其相互關係的調整,涉及到公民的基本義務的保障,所以這樣一部法律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有一些涉及到政治制度,涉及到憲政體制。所以,刑事訴訟法立法自身的推動是很困難的,必須借助外力,我們現在的這個外力,就是黨中央對司法改革的高度重視和推動,2008年12月下發的19號文件確定了司法改革的60個課題,其中有15個課題是有關刑事司法制度方面的,不難發現,刑事訴訟法在整個司法體制改革中舉足輕重的地位。司法改革不是立法,改革的舉措更不是司法的依據。所以,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將改革措施制度化、規範化,這是我們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第一個指導思想。

  二是切實解決公安司法機關在辦案中的實際問題,這些年我們各級、各部門的司法部門不斷反映刑事訴訟中的一些規定不利於訴訟的公正與效力,強烈呼籲要進行立法的調整。我舉個例子,偵查機關反映傳喚、拘傳12個小時過短,影響了傳喚、拘傳的效果,要求延長到24小時,對此修改草案給予肯定。再比如説,審判機關普遍審限不夠,現行法律規定一審、二審最長不能超過一個半月,這其中律師要閱卷、檢察院要閱卷,有些案件不是一個被告人、甚至是十幾或幾十個再多到上百人,案卷有時多達幾百本,所以,要求延長審限,修改稿建議一審、二審審限分別延長一個月。切實解決司法實踐遇到要解決的問題,這是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第二個指導思想。

  三是著力推進司法的進步。我們要借助這個修改過程來提升法律的文明與進步,要盡可能地把一些國外先進的制度,尤其是把司法實踐中證明切實可行的制度引進過來,此次修改方案充分體現了這一思想。例如,在第43條增加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體現了無罪推定的理念。這些內容無不閃爍了人性化的人權保障光芒,更是提升了中國刑事訴訟法的進步性。

  目前修改的情況是全部法律225個條文中涉及改動有一百多條,增加的條文大約有六十多個條文,我驚訝的發現這次刑訴法的修改和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竟然如此相同,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改動了100個條文,增加了61個條文,這非常耐人尋味。令人欣慰的是這次修改的力度如此之大,毫無疑問會使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更加充實,體系更加完備,各個條文之間更加銜接,條文設計亦會更加合理。刑事訴訟法的此次修改值得期待。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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