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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時間:2012-03-15 14:05   來源:中國網

  中國網3月14日訊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今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

  修改決定草案第九十三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議將“可以”訊問被告人改為“應當”訊問被告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審議回顧

  3月11日上午,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各代表團審議了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草案,草案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又新做出了八處主要修改。

  此次主席團會議通過的決定草案,提出了此次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時間。法律委員會認為,由於此次修改涉及內容較多,在實施前各方面都需要充分準備,建議修改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要點

  1嫌疑人被告人在押

  近親屬可委託律師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律師介入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部門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

  審議中有代表提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情況下,自己委託辯護人存在困難。

  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2公安移送審查起訴

  告知嫌疑人和律師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決定。

  有代表認為,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有必要將有關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3證人拒絕出庭作證

  先予以訓誡再拘留

  修正案草案規定的證人強制出庭制度,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審議中有代表提出,對於證人無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一律處十日以下拘留不妥。

  法律委員會認為,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履行出庭作證的法定義務,對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予以一定處罰是必要的,可區別情節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拘留。

  其他修改

  修正案草案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檢察院申訴。

  修改後規定:將“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檢察院申訴”修改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修正案草案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採集指紋、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修改後規定:將“可以採集指紋、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修改為“可以採集指紋資訊、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現行刑訴法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修改後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修改後增加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修正案草案規定:原審法院對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修改後規定:原審法院對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不想作證就算拘留十天也不作證,或者到了法庭説忘了也沒辦法,但總要慢慢引導,使公民能夠比較好地履行自己作證的義務。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勝

  法律委員會于3月12日上午召開會議,對修改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逐條研究了代表提出的審議意見。法律委員會認為,修改決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改決定草案第五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權利。有的代表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二、修改決定草案第十八條中規定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排除,還規定了對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的排除條件。有的代表提出,對已經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還可以補正或者作出解釋不妥。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這種情況可限于在收集物證、書證時,不符合法定程式的情形。建議將上述相關規定修改為:“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三、修改決定草案第四十七條規定了對人身進行檢查的偵查措施。有的代表建議將“採集指紋資訊、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改為“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修改決定草案第九十三條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議將“可以”訊問被告人改為“應當”訊問被告人。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五、修改決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條中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應明確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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