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刑事訴訟法》最後13條修改之評析

時間:2012-03-19 09:22   來源:中國網
  作者:劉玫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3月11日和3月13日,根據代表們提出的修改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逐條審議了意見後,又分別作出八處和五處修改。修改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經大會表決通過,3月1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發佈,新《刑事訴訟法》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最後的十三處最新修改可以歸為幾類:

  一、 對辯護權作進一步完善。

  在修改後的第33中增加一款,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本條原本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權利告知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在押,他們完全可以自己委託辯護人,但如果在押,自己就無法委託或者委託有困難,因此增加規定其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很有必要。

  13日的又一處修改仍與第33條有關,又補充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這一修改與上述修改互相銜接。
  
  另一處修改也與辯護權有關,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修改後的第160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十三處修改中的三處與辯護有關,説明辯護制度的相關規定引起了人大代表們的高度關注。而能夠作出上述修改反映出立法機關對辯護的高度重視。修改內容一方面無疑是將辯護權進一步落到了實處,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可操作性。

  二、吸收司法解釋相關內容。 

  現行刑訴法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同時規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生效以後,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補充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據此,法律委員會在最後時刻補充了這個內容,新法第171條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檢察院申訴。“或者”這一選擇性表述,暗含了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後不服的還可以向該院申訴的意思,這個內容既不合理也無實際意義。最後改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級檢察院申訴”修改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申訴;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修改後明確了對檢察院以外機關的申訴和控告處理不服的申訴由同級檢察院受理,對檢察院的申訴和控告處理不服的申訴,則由上級檢察院受理。這個修改才更加合理。

  修正案草案規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修改後的新法第183條增加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這是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內容補充到法典中。

  修正案草案規定:原審法院對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此條也是一改再改,頗費週折。在去年8月對社會公佈的稿子中沒有“或者裁定”,獲得一致首肯,認為據此重復發回重審的亂象有望得以根治。但後來的修改稿又出現“或者裁定”,而二審的裁定包括發回重審、維持原判、終止審理等。如果還能發回重審,此條等於沒改。所以,新法第225條最終修改為:原審法院對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在最後13處修改中,筆者認為最應當肯定的是,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中的“可以”訊問被告人改回“應當”訊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修正草案一稿中,都已經規定為“應當”訊問被告人,後來草案又改成了“可以”,出現了不應有的倒退。最終得以改回,人大代表功不可沒。  
編輯:孟雅詩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