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研閱這份修正案草案,人們發現,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諸多方面,草案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
突出保障基本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寫入總則,平衡公權私權
辜勝阻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階段社會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見建議,做出了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入法引人注目。
保護人權是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訴法修改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理念,在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係方面處理得很好。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第二條,突出保障基本人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並在多項具體規定中貫徹這一原則。
草案提出的上述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能有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師法的眾多內容,在刑事訴訟中,公權一直是強勢,私權是弱勢,上述規定讓公權退了一步,讓私權進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得到進一步體現。
“不通知家屬”受嚴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間的矛盾
周光權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採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後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進步,這一變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之間的矛盾。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時,有關證據尚未查清,出於偵查需要,對相關工作的確需要保密,此時通知被告人家屬,可能確實有礙偵查,因此,修正案規定了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草案還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辯護律師提前介入
■加強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
李明蓉代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託辯護人。而現行刑訴法則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委託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人”大不一樣。犯罪嫌疑人可在偵查階段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這實質上是把過去法律上規定的審查起訴中在檢察院階段能請辯護人,推進到在偵查階段也可請,加強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增強辯控雙方的對抗性,為律師在訴訟中發揮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據。
本次修改把律師會見要經過批准的案件只限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這3種案件上,用列舉方式明確了律師會見當事人需批准的情況,增強了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修改有助於公安、檢察機關調整和轉換偵查重點,變“由供到證”為“由證到供”,提高偵破水準。
律師辦案不再“三難”
■與律師法較好銜接,有助於檢察機關兼聽則明
許智慧代表(北京鼎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修正案草案較充分地吸收了律師法的修訂成果,律師法實施中遇到的和原有刑訴法不一致的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較好地保護了律師的職業權利,體現了法律保護人權的精神。
實踐中,因刑訴無相關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常被偵查機關以“本案涉及國家機密不能會見”等為由而拒絕。
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些規定有利於解決刑事訴訟中律師所面臨的會見犯罪嫌疑人難、查閱案卷材料難、收集調取證據難“三難”問題。
簡易程式適用“擴容”
■簡易程式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蔡寧代表(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修正案草案對簡易程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擴大了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將適用範圍由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這就實現了“繁簡分流”,對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有積極意義。
二是賦予被告人是否適用簡易程式的選擇權,更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有利於庭審程式的順利進行。
三是草案要求,“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將對檢察機關的公訴工作提出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