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8日訊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敏遠做客中國網、易健特約之“兩會”訪談,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解讀。王敏遠表示,修正後的草案更關注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排除非法證據的同時,也規定了查處刑訊逼供的程式。他同時指出,證據的合法性、舉證責任放在了控方這條規定是修正案草案更有價值的地方。
在解答網友們提出的“證據制度的修訂”疑問時,王敏遠説,證據制度確實是一個貫穿于刑事訴訟始終的一個基本制度,剛才我們也提到過,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和強制措施制度。我們知道,刑事訴訟當中所要解決的犯罪問題或者案件事實問題,有時候我們通過刑事訴訟方式辦理案件,但是不見得非有犯罪,冤假錯案就是這樣的情況。
所有案件事實的查清依靠的是證據,我們以往比較關注的是證據的真實性問題,我們特別關注證據的真實性,這個證據是不是真的,是不是可靠的?特別關注。至於合法性問題,好像就相對而言,如果要注意到這個問題,也是把它放到一個相對而言次要的一個位置上。
王敏遠稱,事實證明,證據的合法性問題跟真實性問題,應該置於同樣的地位來看待。
應該説對於非法證據的排除,我們在此之前相關部門做過努力,我看到過做過這個努力。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後,199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就有規定,就是如果刑訊逼供查證屬實的話,刑訊逼供所得到的言詞證據要予以排除。但是那條規定在現實中我一直沒有看到典型的案例,怎麼實現的,我們看到更多的案例是刑訊逼供得到的證據一樣可以採用,或者是有重大的嫌疑就進行刑訊逼供,這個證據還是被採用了。
這部修正案草案更有價值的地方在於哪個方面呢?它還規定了查處刑訊逼供的程式。就是説如果當事人提出刑訊逼供的控告的話,他提出我之所以認罪,這是因為對我進行了刑訊逼供。這個修正案草案專門規定了就是要查處到底有沒有刑訊逼供。而且這還沒有完,還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在哪呢?他不僅要查處,而且把你得到的證據的合法性、舉證責任放在控方。
你拿出這個證據來的時候,你應當證明它是採用合法的方法得到的,我沒有採用刑訊。比如説用全程錄音錄影的方式等等。
王敏遠認為,有這樣的規定,我覺得這次的修正案,當然我們有待於實踐檢驗,我覺得應該會發揮積極的作用。非法證據的排除當然是不是徹底,是不是充分,我覺得還可以再考慮,但我覺得已經很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