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這次大修,令全國人大代表牟新生感慨萬分。這位公安部原副部長、海關總署原署長在公安隊伍裏幹了30多年,他説,在公檢法三家中,公安依法辦案的觀念需要轉變。對公安而言,破案是最重要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概唸有時候比較淡薄,你犯罪了還要保護?
牟新生告訴記者,上世紀70年代,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石化分局副局長。當時,刑偵科的警察經常出去一個上午,就能抓回來十來個犯罪嫌疑人。公安局的辦公條件很差,就在木板房裏辦公。犯罪嫌疑人被抓回來後,警察就把他們往大樹上一拷,或者讓他們蹲在那裏,幾個小時都是一個姿勢。
每每看到這種情況,牟新生就要把刑偵科長叫來罵一頓”:你要是再這樣幹,我就通知檢察院了。
雙方經常為此吵起來。對方跟他辯論:牟局長,你懂什麼?你是搞法律的大學生,大學生文縐縐地辦不了案。就這樣才能辦案。
而《刑事訴訟法》的歷次修改,就是要改變人們——尤其是公檢法辦案人員頭腦中的“你犯罪了還要保護?”這個框框。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慕平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改,最重要的是要處理好兩個關係:第一個是有效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權這一對矛盾的關係。第二個就是公檢法司幾家機關,主要承擔刑事訴訟職責權力的配合,要重新進行調整。他認為,這次修改稿在這兩個關係的處理上,考慮得相對週到。和過去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
慕平説,此次律師辯護制度雖然修改的內容不多,但是有實質性的變化和發展。他説,律師的權力和保護、對辯護權力的行使問題,都是長期有爭議性的話題。在刑訴法修改之前,有很矛盾的一面:律師法規定律師的權力很超前,可以拿著律師的證件,不需要經過任何程式,就直接會見被告人;而按照原來的刑訴法,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被告人,要經過辦案部門的批准。
根據慕平的統計,這幾年來,北京一年起訴的案件將近2萬件,其中,律師參與的不到500件。這其中,既包括相當一部分走簡易程式、不用律師代理的案件,也有走普通程式的案件,還包括正式指定律師的案件。
他説,長期以來,我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參與水準非常低。刑訴法修改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24小時有權委託律師;律師要會見當事人,除了極個別的情況外,其他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批准。(記者 林潔 原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