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打成招獲得的證言能不能算證據?什麼樣的證據才算“確實、充分”?“作為此次刑訴法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關於證據制度的修改幾乎是“全方位”的調整。
非法證據排除杜絕冤案
此次刑訴法修訂,首次對非法證據的排除做出明確規定,從制度上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據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宋英輝介紹,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證據規定”),“新的刑訴法實際是吸收了‘證據規定’的內容。”
宋英輝認為,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為了規範取證程式,保障被取證人的合法權利。另外,非法取證,特別是通過刑訊逼供獲取言詞證據,有可能造成證據虛假並在訴訟中造成冤假錯案。
證據“確實充分”標準細化
宋英輝稱,就證據而言,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有所不同,言詞證據與人權保障更為密切,只要證明是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就要排除。
“原來只是規定定罪的證據必須要‘確實、充分’,但究竟什麼是‘確實、充分’?規定並不具體,所以這次細化了。”宋英輝表示,新刑訴法通過做出具體解釋,明確了到底哪些情況屬於“確實、充分”。
對於“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宋英輝表示,這在中國簽署的一些聯合國司法準則裏已有規定,“實際上與我國嚴禁刑訊逼供、嚴禁暴力威脅取證的精神是一樣的,就是不能強逼強迫,包括暴力、精神上的強迫,讓嫌疑人證明自己有罪,這一次是在刑訴法裏給明確下來了。”
“如果自願供述,也是可以的,並且應該鼓勵。根據寬嚴相濟政策,特別是投案自首的,在處罰上也有寬大。”宋英輝説。
■ 法條摘錄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 案例回放
遭刑訊逼供 商人判無罪
臺商程鎮捷的遠房表舅公李春重為一家鞋材企業老闆,1994年起派程擔任內地分廠總經理,後兩人産生糾紛。2009年,李春重報案,隨後程被警方帶走。2010年4月,檢方以涉嫌侵佔公司財物為由將程公訴至法院。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檢察院出示的證據中,有程鎮捷在公安機關作的有罪供述,檢察機關還提交了程親筆書寫的《退贓説明》等。然而此案開庭審理時,程鎮捷卻當庭推翻了有罪供述,稱自己在公安機關曾遭到刑訊逼供並受傷。去年1月27日,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法院一審判決程鎮捷無罪。判決書稱,程鎮捷在庭審時稱在偵查階段遭到刑訊逼供且提供了相關線索。法院鑒定顯示程鎮捷確有受傷。在檢方抗訴後,廣東省佛山市中級法院于去年9月裁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解讀專家】
田文昌(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
李貴方(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舊法釋案】
腳趾傷情推翻有罪供述
“本來是經濟糾紛,但辦案機關以刑訊逼供的方式逼被告承認是侵佔。”程鎮捷的辯護律師田文昌説。雖然此案終審裁決已過去半年,但田文昌仍印象深刻。當時在檢察機關出示的證據中,除程鎮捷的有罪供述外,還有其親筆書寫的《退贓説明》、《悔過書》以及給李春重請求諒解的信。
田文昌稱,程鎮捷在會見時告訴他,自己是被逼、被打後才認罪並寫了材料的。於是在開庭時他提出了要求排除非法證據,當時正是“證據規定”剛出臺不久,辯方據此要求申請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好在他還有腳拇指那個傷。”田文昌稱,程鎮捷左腳拇指的趾甲曾在遭受刑訊逼供時被打掉,留下了傷痕。辯方在這種情況下提出進行司法鑒定,同時,程鎮捷詳細講述了自己遭到刑訊逼供的過程。田文昌當庭提出申請,要求依據“證據規定”審查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並要求對程的傷情鑒定。最終,司法鑒定報告顯示,程的傷情屬實。
【新法辨析】
辯護律師更應“抓細節”
田文昌表示,此前,能實際運用“證據規定”而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少之又少,此次排除非法證據雖被列入刑訴法,但還是面臨著考驗。“鑒定出傷來還好説,鑒定不出來怎麼辦?”田文昌認為,如何證明“非法證據”是目前的一個難題,即使新法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規定,實踐中要想看到未經剪接過的也很困難。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認為,作為辯護律師來講,首先是認真審查控方提交的證據,是不是能夠排除證據的非法性。目前比較有效的證明非法證據的方式,除了像“程鎮捷案”中對傷勢進行司法鑒定外,還可以搜尋看守所的體檢記錄,或是在看守所裏關押的其他人員能不能證明刑訊逼供,“大而化之是沒法證明非法證據的,辯護律師應該更去注意細節。”
對於公訴機關和偵查機關如何應對非法證據排除,李貴方認為,首先要杜絕刑訊逼供。另外,偵查機關在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如果能做到全程錄音錄影,就會有比較高的證明力,非法證據排除也會相對容易。(記者 張太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