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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改強制送醫程式 公檢法均參與決定

時間:2012-03-15 10:34   來源:中國網
  近年來,一系列由精神病患者引發的惡性案件見諸報端,引發關切。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看來,這些屢屢發生的案件,也使得此番修法存在緊迫性,“如果定罪判刑會造成司法不公,不處罰而直接交付家屬又消除不了隱患”。

  公安機關送醫引爭議

  據洪道德了解,在以往的實踐中,給社會造成危害後果、達到犯罪標準的疑似精神病患者案件,有不低於90%的犯罪嫌疑人經公安機關偵查和精神鑒定後,確定患有精神病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簽字,直接被送往公安機關內部的相應醫療機構強制治療。

  這種由公安機關啟動的鑒定,由於未能進入訴訟程式曾引發學界的疑慮,如啟動權可能被濫用於治安管理導致“被精神病”,或者讓一些積極尋求被精神病的人借此逃脫刑罰,或者因為無法啟動鑒定而導致精神病人被關進監獄。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此次修改特別設計了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程式。

  犯罪嫌疑人權利盼保障

  作為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特殊程式,在洪道德看來,強制醫療程式也應遵照普通程式的規定:在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如果有證據證明鑒定結論在事實認定或者醫學推論方面存在問題,且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認定為精神病,如何保障他的權利?是否還應該配套司法救濟措施,避免“被精神病”?對此,修改的條款明確了被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凡是復議都是書面的,連當事人都看不到,何談公民合法權利的維護或剝奪?”在洪道德看來,“復議”程式的設置,仍然留下了巨大隱患。

  ■ 法條摘錄

  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傷,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法院可以決定強制醫療。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 案例回放

  大興滅門案 兇犯被送醫

  2009年12月27日清晨6時許,大興清澄名苑小區發生了一起滅門慘案,嫌疑人張某涉嫌親手用菜刀將妻子和10歲的兒子殺死在家中。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張某異於常人的表述、神情很快就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而根據張某的供述,他曾在大興區一家醫院長期接受治療,民警也特意前往醫院核實,隨後便對其進行了司法鑒定。

  鑒定證實,張某的確患有精神分裂症,殺人時處在發病期,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之後,張某被送往安康醫院接受強制性治療。

  【解讀專家】

  許蘭亭(北京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洪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

  【舊法釋案】

  精神病患者隱性危害多

  警方:“你有過精神病史嗎?”張某:“2007年查出來,就是老覺得有人追殺我,鑒定出來説是精神分裂症”。警方訊問張某時的一段錄影記錄了上述過程,之後因被鑒定出精神分裂,張某免於承擔刑事責任。此前張某曾被送往大興一家醫院治療,但未能持續服藥,病情反覆,家人出於隱私考慮也始終向外界瞞著他的病情,直至慘案發生。

  類似張某這樣的隱性危害不勝枚舉。基層法官們都強烈建議法律應增設強制啟動程式,即一旦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如有家族史、病史記錄、知情人的相關證明材料等等),辦案機關就必須啟動鑒定程式。

  北京市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稱,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張某這類精神病案例,通常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發現後就被強制送醫了,沒有再進入刑事訴訟程式,送醫過程也很少被外界知道。修改之後則需要由公安機關寫出意見書送交檢察院、檢察院提出申請、法院組成合議庭再決定,有了這樣的程式安排才能使實體權利得到保障,避免被精神病或者借精神病逃避刑罰,也能消除外界疑慮。

  【新法辨析】

  強制送醫程式更透明

  根據1987年全國精神衛生會議上對精神疾病收治的分類,隸屬於公安系統的安康醫院所收治的病人,都是鑒定出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全國類似安康醫院的機構只有22家,資源嚴重稀缺,導致了一些真正的精神病人可能得不到強制治療,最後只能推給家庭,以至於“危險得不到有效防範”。

  而此次修改後,洪道德認為最大的變化將發生在強制醫療機構。由於強制送醫不再是公安機關一個部門的事,其程式也將更加透明,部門之間也有相互制約,因此洪道德認為強制治療機構必然將走向社會化,通過一批第三方強制收治機構,來接收類似大興滅門案中的張某等精神疾病患者,通過及時醫治達到改造危險精神病患者的目的。

  修改後的刑訴法規定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精神病人,經法院批准後可解除強制治療。但這種危險性是否會復發、回歸社會後如何安置等問題,尚沒有涉及。洪道德建議,應參照對待刑滿釋放人員等的經驗,通過社區矯正等方式幫助他們重返社會,並通過配套政策,細化經濟和醫學援助。(記者 張媛)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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