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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否認刑訴法修改退步

時間:2012-03-15 10:24   來源:法制日報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教授 樊崇義

  《法制日報》記者杜萌

  對話動機

  自去年8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初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至今,整整經歷了202天。在此期間,社會各界對此給予了極大的關注。

  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表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前一天,針對社會熱議呈現出的種種觀念及説法,《法制日報》記者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進行了對話。

  □對話

  駁“退步説”

  記者:去年8月30日,中國人大網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説明,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一時間眾説紛紜,在多數人肯定修正案草案進步意義的同時,也有人提出修正案內容“抽象進步、具體退步”,還有説是“小處進步、大處退步”,您怎樣評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樊崇義:究竟是進步還是退步,我想應該從刑事訴訟法推進的歷程來看。從黨的三中全會召開以來,中國刑事訴訟法邁出了三大步。

  記者:這三大步是怎麼劃分的?

  樊崇義:第一步是刑事訴訟法誕生。在彭真同志主持下,針對當年社會現狀,刑事訴訟法164條使得治理社會亂象有法可依;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大修改,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合理元素,引進庭審對抗制,讓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落實到我們刑事訴訟法當中,把刑事訴訟機制往前推進了一步;相對第一次大修改,這次修改是一個驚人的進步,更是一次偉大的進步。刑事訴訟法這三段歷程反映出我們推進法治文明所作出的巨大努力,不能因為有這點不足那點不足就把這種努力徹底推翻。你要是詳細了解這個進程,就會對這次修改給予充分肯定,有什麼理由説這是退步呢?

  記者:從哪看出這次修改具有偉大的進步意義呢?

  樊崇義:在我看來,這次進步集中表現在以下四點:一個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刑事訴訟法;一個是偵查階段引入律師辯護,使得律師能夠介入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再一個是證據制度的變化、偵查程式的變化,我們把現代科學技術、秘密偵查、技術偵查引進到刑事訴訟法中,這是刑事訴訟證據制度現代化的一個標誌;最後是我們解決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嚴禁刑訊逼供的科學機制。

  記者:請您以一處具體修訂細節説明進步之處?

  樊崇義:我們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例。我們要用“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樣一個靈魂和標準全面理解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條,絕不僅僅是一個宣言式的表述,它有著十分具體的內容,比如把律師參與訴訟從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到偵查階段,形成控訴職能、辯護職能、審判職能的互動,使我國刑事訴訟結構進一步走向科學和民主。

  記者:如果與原來法律規定比較,這一改動在實質上有什麼樣的變化?

  樊崇義:過去是只重視控訴職能、審判職能,辯護職能被放在一邊。光説有權辯護,如何辯護沒有程式機制來保障。這次把相關程式完整地確定下來,你説這不是一個進步嗎?不僅有律師參與的權利,還要給律師執業一個保障權利,賦予律師申訴、控告的權利,由檢察機關及時處理。這樣,我們保障人權就不僅是從被告人、嫌疑人方面,還設立了律師辯護一套機制來保障。

  記者:刑訊逼供是社會極度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此次修改有什麼樣的推進?

  樊崇義:刑事訴訟法修改建立起了一個科學、完整的禁止刑訊逼供機制。這個機制有三條:一是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把這個重要的權利交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你如果打人,就在程式上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和制裁,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三是審訊、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影。要嚴禁刑訊逼供,現在我們有了詳細的防範規則和具體懲治措施,這反映出我們的訴訟體制、訴訟結構正走向科學和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再是空洞的口號和宣言。 
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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