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3月8日提請大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今天經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有關死刑復核程式中訊問被告人的規定,和經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規定中,兩個“可以”修改成了“應當”。
2011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一審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2011年12月進行二審的草案將“應當”改為“可以”,3月8日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的三審稿維持了這一規定。
這意味著,死刑復核中是否訊問被告人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範圍。年逾八旬的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兩會前夕接到了許多業內人士的電話,希望他以刑訴法泰斗的身份,關注草案中的這一表述。
3月7日,陳光中表示,這是個倒退,如果該條款最終獲得通過,法官無論訊問與否,都將是合法的——即便案件事實需要調查、相關證據需要當面質證、被告和辯護人強烈要求法官訊問被告人,這與刑事法律追求的確定性效果不符。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貴方參加了多次刑訴法修改討論,“我們在立法的含混性上吃過很多虧,有些條文因為一句話表述不清,而在實踐中被無限擴大化地進行了適用,這樣的情況已經發生過很多次。”他説。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汪夏在審議草案時表示:“法條中用‘可以’來表述,沒有強制力,也就是説在司法實踐中,你可以按照法條上的要求去做,如果不做,也沒有錯。這就給實際操作留下了一個‘模糊空間’。”
她認為,在刑事案件中,偵查取證、庭審質證、死刑復核都是相當關鍵的過程,決定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必須極其嚴謹,一旦留下“可以”的“模糊空間”,實踐中就有被濫用的可能。
提出類似意見的全國人大代表不在少數。3月13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對這一規定作出修改,將“可以”恢復為一審稿中的“應當”。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死刑復核是最後的關口,改回‘應當’,每個死刑復核案件都必須詢問被告人,程式正義更加彰顯。”陳光中評價道。
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同樣給予了高度評價:“可以”改為“應當”,在對司法機關的要求上發生了質的變化,以前在死刑復核案件中,最高法一般只看一審和二審的案卷,很少聽取被告人本人陳述。現在規定應當訊問,使被告人獲得了陳述機會,能夠使法官清楚了解,比如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問題,意義非凡。
此外,3月9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建議對草案作出的8處修改中,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此前的草案中,表述是“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一些疑難案件偵查和審查起訴過程中,往往需要補充偵查,由於缺少硬性規定,補充偵查往往被濫用,檢察院遲遲不做決定,犯罪嫌疑人被無限期羈押。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朗勝解釋説,此處修改,也是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了意見,對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貫徹“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具有重大意義。
一些刑訴法學者針對這兩處“可以”改為“應當”評價説,《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式法律,不能在“可以”和“不可以”之間取捨。尤其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法律沒有規定的,就不能去做;法律規定應當去做的,就必須去做,而不是“可以”、“不可以”做的問題。(記者 王亦君)